法规财税字[1999]2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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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1998]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出租设备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出租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将设备租给局内煤矿及附属单位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的“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法规,该设备中心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因此,设备中心向局内煤矿及所属单位出租设备并收取的使用费(或类似费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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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1998]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些单位的上述收费均应按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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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1998]7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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