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政字[1998]147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2516号提案的答复

陈宗德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应对机动车征收高额附加税的提案收悉,现就财政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通过对汽车产品征收高额税收,实现税收引导合理消费、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汽车产品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分不同车种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和8%,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或征收率)分别为1%--7%和3%(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乘人汽车的车船使用税为每年每辆60--320元(汽车使用过程中负担的唯一税种)。从税种结构上看,现行税制在对汽车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征收了消费税,体现了政府通过高税引导汽车消费的政策意图;从税收负担水平看,无论与征收消费税的其他产品,还是与其他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相比,我国汽车产品的税负水平确实是比较低的。但是,目前汽车行业的总体负担却非常重,主要是由于名目繁多的收费造成的。据统计,除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涉及汽车的7项收费项目外,各地都对汽车规定了各种名目的收费,且收费标准偏高,其负担率数倍甚至数十倍于税收负担率,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目前汽车行业承担的收费负担水平未改变的前提下,再对汽车征收高额附加税,虽然近期看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但从长远看巩恐更不利于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不利于提高汽车行业的税收贡献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应首先结合“费改税”对汽车行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择机对汽车产品的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和调整,以确保既不对汽车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又能筹集公路建设等资金。

  此外,我们认为,公路交通拥挤与汽车产业的发展始终是一对矛盾,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靠增加税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需要各部门、多方面的共同参与、研究对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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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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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国税函[1998]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654号建议的答复

耿昭杰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示国家支持形成汽车产品自主发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和汽车造业的优惠政策

  1、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适应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国家取消了一些减免税,规范了税制。为保证新理税制的平稳过渡,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现行税制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产品开发等在营业税、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学业务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发性试验室等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国家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问题,在1996年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时,保留了对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和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并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包括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在内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一汽长春汽车研究所属于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也应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3、为了促进和推动我国汽车工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汽车国产化的进程,国家先后制定实施了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率与进口关税税率挂钩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生产的小轿车或轻型客车国产化率只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即可享受到零部件进口关税减按75%、60%或40%的优惠。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新车型,还规定了对轻型客车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关税,自主开发产品所需进口的参考模型和模具减按50%计征进口关税的优惠。为提高轻型客车关键件的国产化率,还规定: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国产化率达规定标准时,即可享受到进口零部件减按30%-60%计征关税的优惠。

  4、去年1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上述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对高技术产品的开发是非常重视的,已经给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汽均可享受。因此,你们提出的税收优惠建议,有些目前已在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的优惠问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种税均属间接税,虽然是由企业缴纳,但税负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从理论上讲,对间接税的征免与否影响的只是消费者,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利润,因此,也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而且,就消费税而言,目前,并不是对所有汽车都征收消费税,而仅仅对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征收,且税率也不是很高。对这两类车征收消费税,主要在于:①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在我国还属于高档消费品,并不是百姓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具有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②汽车对城市环境污染的影响很大,征收消费税也有对这方面的补偿意义。就新车型而言,往往售价较高,会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足以补偿前期开发的投入费用。况且,国家对科研部门开发、转让新车型已经给予了进口和国内部分税收政策的优惠鼓励。因此,不宜再对开发初期的新车型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2、关税。由于国家目前已制定了关税税率与国产化程度挂钩的政策,如再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将不利于促进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汽车国产化率,为此,也不宜对开发产品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

  三、科研经费问题

  为加速企业技术进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对鼓励企业加在技术一切费的投入、推动产学研的使用,促进联合开发、增加财政技术投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已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技术进步新产品联合开发的支持。因此,国家财政不宜再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轿车产品的科研开发。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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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工字[1997]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继续实行转帐上交返还所得税办法的报告》([1997]中油财字第562号)收悉,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所属部分企业1997年欠交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105号文件规定,1997年你公司直属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石油企业在确保上缴中央财政11.5亿元后,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你公司。现考虑到你公司已缴和欠缴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欠缴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解决,即先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其1997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对应缴未缴所得税款作核销欠税处理后,再由企业和你公司据此办理转帐上缴手续。

  二、除所附名单的企业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外,其余盈利企业的所得税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三、请你公司通知所属企业据此调整有关帐目并编报决算,中央财政将根据你公司汇总的决算进行清算并办理转帐手续。

  四、请企业所在地的财政、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实行转帐上交所得税办法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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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21
文号:财工字[1997]5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7]701号 国税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保证国家税收准确、足额入库,总局决定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部门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和其他企业,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延伸到县级邮电部门;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生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两个行业经营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代办手续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法规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除按国家统一法规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一律按法规计入应税收入。

  五、总结和上报。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各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31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劳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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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29
文号:国税函[1997]7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06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569号建议的答复

顾黄初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教育费附加为“教育税”的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工作。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将此项收入列为教育事业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作为一项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增加教育投入、努力完善教育投资体系、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城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已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在农村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确实还没有得到农民应有的重视,在征收和管理上普遍存在着不按标准征收、计征率偏低、征收渠道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征收任务的完成。我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要积极的向农民宣传和解释税法,提高农民的纳税意识,使农民充分的认识到交纳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性,使其自觉地交纳教育费附加。另外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在征收、管理、使用上的监督作用,杜绝一切用教育费附加冲抵农业税、土地承包费以及吃喝教育费附加等现象,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近期内开征教育税是否可行还需多方面研究论证,其主要原因是:1、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总体运行状况基本良好。而相对稳定的税制,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国家对新税种的出台是很慎重的;2、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如果只是改个名称,实际意义不大,重要的是要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教育费附加不同于一般的收费项目,它是由国务院颁布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是专项用于教育而筹集的资金。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费改税的工作,我们将结合现行教育收费情况,进一步研究开征教育税的问题。

  我们相信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指引下,随着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教育经费的征收与使用一定会得到人们的重视。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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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勾通情况,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部门。

  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并经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度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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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1-03
文号:国税发[199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02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536号建议的答复

王玲飞代表:

  您提出的对关系人民生活的维修行业应实行政策倾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等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了严密的链条机制,上个环节征多少税款,下个环节扣多少税款,上个环节不征税,下个环节也不予扣税,且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如按建议中提出的将修理修配业改征营业税,则将影响下个环节的税款抵扣,加重下个环节的税收负担,破坏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不同服务对象的修理修配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也是不同的,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制约,修理修配业应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税收政策是公平的,不是造成企业困难的原因。鉴于以上情况,不宜对修理修配业改征营业税。

  关于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问题。目前,国有修理行业大多采取提成工资办法,这种办法的优点是既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同时又考虑了节约成本,因而比较符合修理行业的实际。而“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办法,只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不够全面,同时也容易诱发涨价或变相涨价等问题。因此,对修理行业应实行提成工资办法。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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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1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42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杨茂超等3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把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独立税种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对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从税制结构到征收管理上所作的利弊分析,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目前,城建税确实存在着税基不稳定、内外资税制不统一、征管难度大等问题。就城建税是独征还是附征的问题,我们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的研究和讨论,也提出了许多方案,其中方案之一就是改城建税变附征为独征,采用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但是,这种方案在理论上和实际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等同于改革前的产品税,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企业横向联合和产品的深加工,也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和税制改革的方向;二是会引起城建税税负在行业和地区间的大幅度转移,对企业税收负担和地区城建税收入将产生较大影响等。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应维持现行附征的做法。从近几年城建税的征收情况看,城建税一直保持着增长的态势,从1993年的175亿元增长到1997年的271亿元,这说明城建税的主要功能发挥是比较好的。当然现行城建税还存在行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为了使城建税的征收更加合理,还需对现行城建税加以改进和完善:1、要解决“三资”企业不征城建税问题。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结合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将“三资”企业纳入城建税的征收范围。这样,既能增加城建税收入,又能为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2、还可以研究按你们的意见,设置幅度税率,适当提高总体税负水平。3、为了解决城建资金不足问题,可通过将一些收费项目归并到城建税中,扩大城建税收入。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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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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