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办发[2005]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总局牵头。工商总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产业部要配合工商总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部牵头。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部、科技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重点是: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商务部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商务部、工商总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商务部、工商总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二)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

  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的规定,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分步骤实施。

  专项行动从2005年4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4月-2005年5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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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30
文号:国办发[200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现将《欠税核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欠税核查软件将于2005年9月初下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欠税核查实施方案

  2.欠税核查登记表(略)

  3.《欠税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附件1


欠税核查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加强欠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通过核查,摸清全国欠税的总量规模、主要构成以及欠税在不同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等基本情况,夯实欠税底数,合理划分欠税类别,完善分类治理对策。

  二、核查范围

  欠税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收收入,具体界定如下:

  (一)税种界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和罚款,包括已经停征的税种,不包括农业五税和海关代征税收。

  (二)时间界限:根据收付实现制确认,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截止2005年8月31日尚未清缴入库的全部欠税,不包含欠缴的2005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

  (三)类别界定:包含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2004年),不包含缓征税款、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应缴未缴滞纳金。

  (四)环节界定:包含税务机关征收、稽查、纳税评估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欠税。

  三、核查方法

  欠税核查以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数据为基础,以调查核实为保证,以调查核实后的数字为准,通过《欠税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反映核查结果。《核查表》采用全国统一的格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采集软件、上报格式。

  (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核查表》表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格式自行印制。

  (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会计账簿、欠税台账等档案资料,分欠税的纳税人逐户填写《核查表》。对税务机关不掌握的《核查表》中的指标,应向纳税人调查了解后填写。

  (三)填写《核查表》时,应按欠税发生的时间顺序,分欠缴原因、欠缴项目按年汇总填列。对同一年度和同一项目不同原因造成的欠税要分原因填列。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欠税汇总填列在"1993年",2001年发生的欠税分为"2001年1-4月"、"2001年5-12月"两个时间段分别填列,其余年度发生的欠税按实际发生年度填写。

  (四)填写《核查表》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与纳税人核对,必要时可深入到欠税的纳税人了解情况、核对数据、分析原因,确保项目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负责欠税核查工作。对同一欠税人,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所管税种分别实施核查。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取消税种的欠税,欠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原则上由欠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核查,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只由地方税务局一方管理的,由欠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对关停企业和非正常户等类纳税人无法核对的欠税,由负责核查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所管税种分别填制《核查表》。

  (六)各地税务机关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欠税核查软件采集、汇总、上报核查数据。欠税核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并以网络方式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chinatax.gov.cn/xz.jsp)下载使用。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兼顾,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定周密的核查工作方案。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促进欠税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团结协作。欠税核查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外部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纳税人(欠税人)的理解支持,内部需要计统、征管、稽查、纳税评估、信息中心、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和计统、征管、稽查、纳税评估、信息中心、税源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欠税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由计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优质高效地完成欠税核查工作。

  (三)强化管理,确保质量。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比对纳税人核算的欠税情况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欠税档案,分析差异,如实采集信息,保证欠税数据的真实准确,准确反映欠税情况和成因。各级税务机关对核查数据要认真负责,不得瞒报、虚报。总局将组织抽查,一经发现不如实上报核查数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以核查为契机,全面加强欠税管理。一是坚持依法控管,应收尽收,严格控制新欠;二是坚持实行欠税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等,加大清缴力度,努力减少欠税;三是严密监控欠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欠税管理档案,使欠税监控工作精细化。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要认真总结欠税核查工作,于2005年10月31日以前形成核查报告,与核查的基础数据、汇总数据一并以电子文档逐级上报至总局(FTP/CENTRE/JITONG/KUAITONG/会计处/欠税核查),核查报告需以正式文件上报。各地要在报告中深入分析当地欠税的成因、主要构成、分布情况、存在问题等。对政府政策、政府行为性因素形成的欠税,要尽最大可能列明各种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的具体内容(含文件名称、文号)和形成的欠税金额,并针对欠税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分类治理的意见。


  附件3


  《欠税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类型"、"所属行业":按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目前状态":指纳税人目前的生产经营状态,具体包括:

  (一)关停

  1、关闭企业: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倒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或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2、停产企业: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经营设施仍然存在的企业。

  3、非正常户: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

  (二)空壳企业:即通过兼并、重组、出售等对原有企业进行改组,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主要资产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仍然承担欠缴税金等债务的原企业(即债务主体未变,生产实体转移,原企业事实上成为空壳);空壳企业如果处于关闭、停产状态,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归属为关闭企业、停产企业。

  (三)正常经营

  1、建账企业

  (1)效益较好:2002年度至2004年度三年"资产净利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3%的纳税人。

  (2)微盈或微亏:2002年度至2004年度三年"资产净利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3%,小于3%的纳税人。

  (3)亏损严重:2002年度至2004年度三年"资产净利率"平均值小于-3%的纳税人。

  2、未建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目前的生产经营状态,需填写最明细的状态类别。例如,某纳税人2002年度至2004年度三年"资产净利率"平均为-4%,"目前状态"应填写为"亏损严重",不能只填写"正常经营"或"建账企业".

  三、关停状态的纳税人、未建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填写"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资产净利率"、"货币资金平均余额"、"拖欠工资累计金额"、"2004年应付工资"、"2004年拖欠工资"、"2004年拖欠工资比例"8个指标。

  四、"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资产净利率":空壳企业和正常经营企业(未建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同)填写。

  (一)"净利润"=(2002年度净利润+2003年度净利润+2004年度净利润)÷3

  年度"净利润"为年度《损益表》中的"净利润"本年累计数。

  (二)"平均资产总额"=(2002年度平均资产总额+2003年度平均资产总额+2004年度平均资产总额)÷3

  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年初资产总额"和"年末资产总额"分别为企业年度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的"年初数"和"期末数".

  (三)"资产净利率"=本表的"净利润"÷本表的"平均资产总额"×100%

  新办企业税务登记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平均值。

  五、"货币资金平均余额":空壳企业和正常经营企业填写2004年12个月的"货币资金"平均值。

  "货币资金"为企业2004年各月《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的"期末数".

  六、"2004年拖欠工资"、"2004年应付工资"、"2004年拖欠工资比例":空壳企业和正常经营企业填写。

  (一)"2004年拖欠工资"为200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应付工资"的"期末数"减"年初数".

  (二)"2004年应付工资"为企业2004年度"应付工资"账户各月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

  (三)2004年拖欠工资比例=本表的"2004年拖欠工资"÷本表的"2004年应付工资总额".

  七、"拖欠工资累计金额":空壳企业和正常经营企业填写200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应付工资"的"期末数".

  八、欠缴项目:欠缴项目是指欠缴的有关税种名称及行为性罚款。罚款分为比例性罚款和行为性罚款,行为性罚款视同税种填列到"欠缴项目"栏。

  比例性罚款是指按不申报税款、未扣收税款、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处以的罚款;行为性罚款是指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九、"发生年度":1993年年底以前发生的欠税汇总填写为"1993年",2001年发生的欠税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分别填写"2001年1-4月"和"2001年5-12月",其他年度发生的欠税按实际发生的年度分别填写。

  例如,1993年年底前欠税的"发生年度"为"1993年",1994年欠税的"发生年度"为"1994年",2000年欠税的"发生年度"为"2000年",2001年3月欠税的"发生年度"为"2001年1-4月",2001年6月欠税的"发生年度"为"2001年5-12月",2002年欠税的"发生年度"为"2002年".

  十、"欠缴税款":填写欠缴项目的欠缴税款金额(不含滞纳金),金额单位到"元",元后四舍五入,不带小数。

  十一、"欠缴罚款":填写欠缴的罚款额,金额单位到"元",元后四舍五入,不带小数。为便于计算机运算和分析,比例性罚款额随相应税种填写到"欠缴罚款"栏,行为性罚款额作为一个欠缴项目填写到"欠缴罚款"栏。

  十二、"欠缴原因":填写欠缴的主要原因,具体填写下列明细原因之一:

  (一)政府行为性原因:因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致使企业无力缴税或政府干预征收工作而形成欠税。具体分为:

  1、政府拖欠工程款;

  2、调整产业政策;

  3、政府干预税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企业关闭或工人下岗等,干预税务机关的正常征收工作形成欠税;

  4、其他行为。

  (二)政府政策性原因:包括"政府包干"即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超基数税款形成的欠税;以及"以税还贷"政策施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具体分为:

  1、政府包干;

  2、以税还贷;

  3、其他政策。

  (三)企业等原因:因企业经营或税务机关征管等造成的欠税。

  十三、"清欠前景预测":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掌握和欠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分析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对欠税的清缴前景进行预测,具体包括:

  1、完全能够清缴;

  2、可以逐渐清缴大部分欠税;

  3、可以逐渐清缴小部分欠税;

  4、确实无法清缴。

  十四"合":为该纳税人所有欠缴税款、罚款数额之和。

  十五、"核查人签字":税务机关负责该企业欠税核查的人员,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十六、"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核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审核合格后,加盖该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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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30
文号:国税函[2005]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整治市场经济环境工作,实现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全面推进税收整规工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当前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纳税环境和税收秩序明显好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税收领域在有的地方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秩序比较混乱、管理相对薄弱的问题,偷、逃、骗税及虚开、倒卖、非法印制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较为突出,有的还比较猖獗;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问题仍然存在,税收管理机制和征管方式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偷逃骗税与反偷逃骗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有时甚至非常激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整规工作,不断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严厉查处偷逃骗税行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完善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管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营建诚信纳税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任务仍然很繁重,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松懈情绪,不断强化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改进工作,做好协调,坚持不懈地将整规工作开展下去。

  税收整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税收秩序根本好转,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是初步遏制涉及全国的税收大要案件的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性案件数量显著减少。

  二是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税务干部的法治观念、执法水平以及执法规范性明显提高。

  三是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增长。

  四是通过税收改革的深化,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五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基本适应税收工作需要。

  三、确保实现整规工作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活动

  针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手法,有重点地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的放矢地在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行业和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的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税收专项检查采取行业治理与区域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思路是:每年选择若干个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税源分布情况,确定本省范围内的检查项目。充分利用省级、地市级税务稽查机构现有的机构、人员优势,着重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取得实效。

  在行业治理的同时,各地区要确定税收征管基础较为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一个地市或者县区,统一调配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对该地区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通过对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梳理税收违法活动线索,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提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同时,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三项重点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005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是: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加大查处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法偷逃税案件的工作力度。要着重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继续开展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的专项整治行动,端掉作假窝点,铲除不法团伙,摧毁假发票销售网络。

  (二)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税务系统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以涉税文件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适当、执法行为是否公正、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被查出的问题是否纠正等方面为重点,开展税收执法检查。

  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修订下发《全国国、地税系统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开发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在此基础上辅之必要的人工考核,增强对税收执法环节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的监督和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举一反三抓好整改。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搞好税法宣传,推进税收普法教育

  要加大日常税法宣传咨询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普法教育,做到常抓不懈,潜移默化。通过搞好税法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治观念,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及时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告知纳税人。

  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管理,完善“12366”服务、管理功能的业务规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搞好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向社会公告涉税违法企业,公开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观念,逐步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成为社会自觉行动。

  认真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集中声势,注重实效。动员各种资源,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四)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深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划税收法律体系,尽快弥补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薄弱点和空白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确立的税收立法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税收立法的调研、准备和起草工作。

  针对现行部分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具体、不严密、不详尽的情况,加快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税收各个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都严密、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以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五)强化税源管理,完善以税源管理为重点的征管机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加强税收分析预测。通过收入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行深入剖析,以加强税源监控。要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改进收入预测方法,有效地指导组织收入工作。

  二是建立并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按照革除弊病、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三是全面开展纳税评估。2005年税务系统开始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税收实践不断改进评估方法,逐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模型库。通过纳税评估,不仅掌握纳税人情况,还要掌握税源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从2005年开始,税务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中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有关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工作。计划在3至5年内,基本普及应用税控收款机,达到利用税控收款机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

  五是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据以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科学设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力争在2005年实现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考核数据,利用计算机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六是全面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管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强化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纳税意识。认真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六)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目标,积极有效地做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实现主体应用系统的省级数据集中管理,做好数据衔接和功能衔接,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用格局。

  加强对税务系统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运行、维护的管理和投入,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优化、升级工作,确保并提升系统运行质量和效率。2005年在三分之二的省国税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数据的新模式。计划在2006年,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国税系统推广应用,实现国税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同时开展地税系统统一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工作,并力争在部分省地税系统进行试运行。到2007年底,80%地区的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系统实现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受和储存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应用水平。

  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七)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要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要加强理论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促使各级领导班子不断提高素质,改进作风,增强团结。

  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税务系统将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轮训,用五年时间完成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轮训,此外每年还将培训各类业务骨干4000余人。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知识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铸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税收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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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01
文号:国税发[2005]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8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有关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自营项目中国产设备的税收问题

  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和开发项目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但此类项目仅限于中外合作方式。因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自营的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和开发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的国产设备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二、关于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中国产设备的退税问题

  考虑到油气田项目的实际作业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作业机构承担是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的惯例、且油气田项目的增值税由上述作业机构负责缴纳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中的国产设备,由该油气田项目的作业机构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关于国产设备付款凭证名称问题

  考虑到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的付款方与使用方不一致的问题,是因该类项目采用国际石化行业通用的总承包合同形式而造成的,总局同意对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比照现行有关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执行。为加强管理,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在申请退税时,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提供凭证外,同时还应提供总承包商支付给国产设备供应商的付款记录和凭证复印件以及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支付给总承包商的付款记录和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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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05
文号:国税函[2005]8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及时纠正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9月起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4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内容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各地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抵税的问题;有无违规批准汇总纳税、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问题;有无违规审批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有无不征、少征、漏征税款、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教育、民政福利企业、外商生产性投资企业等,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范围适用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发票的发售,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六)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5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为自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必须落实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6年1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附件:附件1-2


  1.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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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08
文号:国税发[2005]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的要求,为指导和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目标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国务院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号召,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认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是税务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通过建立学习型机关,构建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体系,不断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提高税务公务员的理论素养、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学会用系统思考原理研究和解决税收理论和实践问题,树立大局观念,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提高正确理解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型机关建设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本领,紧跟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当今社会,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已见端倪,各个领域竞争日益加剧,经济和社会变革对每个人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知识恐慌”、“本领恐慌”成为制约发展的障碍。只有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才能及时更新知识,开阔眼界,增长才干,紧跟时代步伐,适应税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学习型机关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能力取决于素质,素质取决于知识,知识来源于学习,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型机关创建,大规模培训干部,加强岗位学习,可以提高干部学习力,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团队凝聚力、创新力,可以提升依法行政和为纳税人服务水平,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社会形象;通过建设学习型机关,以共同目标凝聚人,以团队学习带动人、以税收事业激励人,以优秀的税务文化陶冶人,努力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人的潜能,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突破。

  学习型机关建设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措施。完成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关键在人,在于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能力。通过学习型机关建设,从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和加强队伍建设入手,用系统思考原理,做到工作安排一盘棋,正确处理好征纳双方的关系,正确处理税收管理体系内部诸环节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征管机制,解决好各种矛盾,激发广大干部的创新意识和工作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总体要求,以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为理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共同愿景,以提升税务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核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调动和促进机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为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学习型机关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一)更新学习理念,促进终身学习。在税务干部中牢固树立学习是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理念,终身学习的理念,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形成全员学习、团队学习、全程学习的习惯和氛围,使学习成为税务机关和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明确学习任务,提升创新能力。有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规划、目标和实施办法,突出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任务和激励措施,有健全的学习培训体系,形成良好的团队学习平台和多层次的学习网络,各类学习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三)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人才成长。有健全的领导体系和指导部门,坚持学用一致、学用结合的原则,建立鼓励学习与创新的各项制度,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维护干部学习权利,促其履行义务,保证干部学习和教育培训经费,为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形成干部培养使用的良性循环。结合能级管理,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大力开展以“六员”为对象的一线岗位人员培训,建立业务骨干人才库,形成各类岗位合理的梯次人才队伍。

  (四)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工作效能。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税收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干部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创新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人员素质、税收管理水平、收入水平和社会形象得到提高,机关凝聚力、创新力不断增强,工作作风不断改进,依法治税、税收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构建成和谐的税务机关,促进税收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学习型机关建设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在学习型机关创建中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种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改革开放有关重大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真学习并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计算机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外语知识的学习。要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加强税收理论、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管理、稽查等专业知识学习。各种知识的学习要结合自身岗位需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要遵照理念导入、宣传动员、典型示范、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要求逐步实施,并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泛动员,形成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在税务系统进行学习型机关建设理论的普及学习,引导税务干部认清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压力,找出差距,积极接受“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全员学习、主动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以提升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制定适合机关特点和个人需要的学习计划。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学习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实际,制定创建学习型机关的具体方案和干部培养培训计划。要结合干部的工作岗位、学习经历等实际情况,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为重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提出不同的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和研修任务。要坚持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提高领导能力;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提高专门业务管理能力;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在职轮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努力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为履行新职位要求积累知识和能力。每位干部职工都要积极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开展在岗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三)建立、健全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把学习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要建立定期的干部学习报告会制度。要加强公务员培训经历的登记管理,建立培训档案,研究尝试学习培训学分制度。

  (四)创新教育培训载体,建立开放型的终身教育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全员的方针,不断适应税收业务发展的需要,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实现从“拥有文凭”向“拥有能力”的转变,从“阶段学习”向“终身学习”的转变,从“学会”到“会学”的转变,实现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双向强化,不断开发递进式培训项目。要进一步与各类优秀培训机构合作,实施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业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现代教育培训网络建设,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和因特网开展在线学习;通过光盘、磁带等音像材料及教材、参考书等纸质材料进行在岗或业余自学;充分挖掘和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改善税务干部学习环境,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人才的成长确保制度、机构、资金“三落实”。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施教机构在建设学习型机关中的重要作用。

  (五)开展多样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载体,设计多层次、有实效的学习活动,增强感召力和吸引力。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增加国家意识,弘扬民族精神;要积极开展税务干部喜欢的、形式活泼生动的学习竞赛活动、业务能手竞赛活动,采取“专题讲座”、“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网上过关”等多种形式,寓学习于工作之中,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把基层学习活动推向深入。

  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提高对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创建工作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总局有关单位要加强研究、督促和协调,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学习型机关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搞好科学评估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创造学习环境,搭建学习平台,营造学习氛围,当学习型机关的发动者、领导者和促进者,带头学、主动学,率先成为学习型领导干部、学习型领导班子,努力适应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二)着眼长远、稳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处理好长远目标与近期要求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现阶段具体任务和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实现近期目标,又要做好长远目标的规划,把提升干部学习力与改进机关效能结合起来,努力用学习的成果促进工作。要注意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交流推广典型的先进经验,培养骨干,以点带面,把典型示范与普遍提高结合起来。

  (三)鼓励创新,讲求实效。学习型机关建设是党中央面向二十一世纪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做法可循,必须结合各地区、各单位人员的实际,以创新的态度,努力探索适合税务系统特点的新模式、新途径。同时,要扎实推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学习型机关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需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全体干部人人参与。各级办公室、人事、教育、党委、工会和税收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抓好工作职责的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施教机构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承担主要工作任务,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机关服务,协同各有关部门,长期不懈地抓好落实、推动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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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13
文号:国税发[2005]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重要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税收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向深入,抓紧抓好。多年来,特别是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之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不够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还缺乏必要的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规范与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税收执法岗位职责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人事、法规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按照总局2005年3月印发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范本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范本进行细化充实,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税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人事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要素,即明确工作步骤或者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来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随着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在贯彻落实范本的过程中,要保持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开放性,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认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此项工作由法规部门牵头,征管、人事、信息中心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以计算机考核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实现考核的日常化。在没有实现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各系统产生的数据信息,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评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行为评价。对于计算机无法实现考核的内容、需要复核计算机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以及配合外部监督、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通过人工方式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系统。要积极探索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一些考核,如目标管理、征管质量、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先、提拔使用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外部评议的作用。要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邀请纳税人、其他党政、司法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此项工作由法规、监察部门牵头,人事和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在责任追究中,涉及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范围内的由法规部门主办,涉及行政处分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主办。各地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追究范围适量,责任追究适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坚决防止以经济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经济责任代替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认真研究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形式、追究适用的原则、追究申辩程序等问题,在严格过错追究的同时,各地要探索试行能级管理和岗位分级办法,切实解决多干多罚、干多干少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

  三、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当前的工作而言,要抓住考核评议这个关键环节,区分国、地税的不同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试点工作。

  (一)对于国税系统,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凡是已经运行了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总局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必须至少选择1—2个地市进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在更多地市或全省范围内试点运行。

  对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上线的少数地区,不能消极等、靠,也要抓紧按照执法责任制统一岗责体系的要求配岗定责,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与此同时,要积极做好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准备,待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按总局要求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自动考核。

  (二)对于地税系统,各地要根据金税三期建设规划,在基础条件好、有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以省级为单位开发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兄弟省市开发运行成功的考核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推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定为总局推行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的13个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克服困难,为全国地税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创造经验。

  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的工作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总局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地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强化管理的整体思路和措施一脉相承,执法责任制必须与征管制度、岗责体系以及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因此,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及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不是单独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征管、人事、监察和信息中心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推行中的问题,各专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突破口,各试点单位要抓住这个关键,积极开展工作。在系统运行之前,要做好征管系统的垃圾数据清理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要设置专人对该系统实施管理,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调整相关职能,增加有关职责,设置专门岗位开展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系统运行及问题处理有章可循。

  (四)在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研,尤其要深入基层一线,探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

  有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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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14
文号:国税发[2005]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05]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人民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除依照本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法制办、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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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7-09
文号:国办发[2005]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9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的公告》和《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及税控IC卡小批量灌装实施管理办法》要求,从8月3日开始,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正式对外受理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工作。截止到8月31日,第一批符合性验证已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第一批符合性验证结果

  本次符合性验证共有82家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6家税控IC卡厂商参加,对218款税控收款机进行了测试。截止到8月31日下午17点30分,有212款税控收款机通过了符合性验证。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本次公布的是第一批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结果,对于后续税控收款机测试结果以及新受理税控收款机的符合性验证结果,我们将根据工作进度,在总局网站上分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公布。

  从符合性验证情况看,税控收款机是否满足符合性验证要求,与其采用的税控IC卡密切相关。此外,并非所有的税控收款机都支持USB口。因此,附表中除列出通过符合性验证的生产厂商名称外,对每一个厂商均明确了通过符合性验证的税控收款机款型、采用的税控IC卡种类、以及是否支持USB口等项目。

  二、税控收款机与其余种类税控IC卡的符合性验证

  本次符合性验证工作中,对每款税控收款机只测试了两种税控IC卡。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税控收款机也应采用通过符合性验证的税控IC卡。如果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采用其它品牌的税控IC卡参与投标,或者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将中标税控收款机采用的税控IC卡改为其它品牌的,必须对新使用的税控IC卡进行符合性验证。通过符合性验证的,方可进行后续税控IC卡灌装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推广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请各地参照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第一批符合性验证结果,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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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22
文号:国税函[2005]9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税控收款机项目推行的整体进度,2005年8月中旬总局在湖南省长沙市举办了全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技术师资培训。为配合各地做好该系统的培训工作,现将培训工作所需软件和教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培训专用)

  考虑到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运行所需的特殊外部环境,为了保障该系统正式运行的安全性,总局对该系统进行了适当改造,开发完成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专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专用)与正式系统功能一致,前台操作人员利用通用读卡器对税控IC卡进行的读/写操作未作任何改变,采用培训专用USB-KEY和专用发行代理服务程序替代密码机和总局发行中心,基本上是正式系统的真实再现。

  目前,培训专用软件已刻成光盘随同培训专用USB-KEY于近期下发,每单位一套。请各单位务必认真阅读光盘上刊载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专用)说明》并妥善保管培训专用USB-KEY.

  培训所需税控IC卡、税控收款机及通用读卡器等设备和其他培训运行环境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网络版和单机版)培训教材

  针对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网络版和单机版)培训教材存在的问题,总局对该系统培训教材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已印刷成册,将于近期下发,并将培训教材电子版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上供各地下载使用。

  为及时、准确地下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培训专用)和培训教材,请各单位提供准确通讯地址并与总局联系。联系人:黎德玲,联系电话:010-63417695,电子邮箱:ldl 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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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31
文号:国税函[2005]1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


  附件1-3

  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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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1
文号:国税发[2005]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信部联电[2005]532号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局、质检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10日


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我国移动电话机产业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走私、冒牌移动电话机等不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已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损害了正当制造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整顿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移动电话机产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使走私移动电话机的违法活动,非法生产、经营冒牌、拼装和翻新等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得到遏制;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移动电话机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本次专项整治涉及的移动电话机是基于GSM、CDMA移动通信标准制式的移动电话终端。工作重点是:

  (一)坚决查处非法冒牌、拼装、翻新移动电话机的地下工厂,打击伪造、冒用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

  (二)清理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整治移动电话机交易及二手移动电话机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重点市场是:北京木樨园、公主坟通讯市场,广州文园通信市场,深圳华强北远望通信市场,成都太升南路通讯街,石家庄太和电子城等市场及周边的非法交易场所。

  (三)严厉打击走私移动电话机和销售走私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

  (四)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税收征管。

  (五)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和移动电话机“三包”责任的落实。

  二、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规范生产源头,铲除非法生产移动电话机的地下工厂(窝点)。

  质检部门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对用废旧拆解零部件拼装、翻新移动电话机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违法生产、无证书、标志或假证、假标志的要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通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助做好进网许可甄别、移动电话机生产项目核准确认等工作。对危害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市场检查,清理各类非法冒牌、拼装和翻新、走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

  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移动电话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市场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经销非法冒牌、拼装和翻新、走私、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产品,对违规违法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通信管理部门要对移动电话机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真伪进行检查和鉴定,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已获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信息已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予以公布,网址:www.tenaa.com.cn)。对重点市场、重点案件,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整治力度。

  (三)加强行业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监管。

  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移动电话机进网关,要严格执行移动电话机进网检测和审核制度。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质检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和检测,对制售质量不合格移动电话机的依法处罚,严格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不履行质量责任和“三包”责任的生产、经销商予以严肃查处。

  通信管理部门要强化政府监管手段,研究建立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预警和警示制度。对产品质量下降、售后服务不到位、消费者投诉率高的生产企业发布警示,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追根溯源,狠抓大要案件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对于市场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各级海关要严厉打击走私移动电话机的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查处涉税案件,惩治违法犯罪人员。

  三、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把专项整治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移动电话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专项督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重点,信息共享。在整治中,要突出重点,除本方案涉及的重点市场外,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各类非法生产、拼装和翻新的窝点、移动电话市场及专卖店、专营店等开展调查摸底,针对问题突出的市场制定专门的工作措施,予以重点整治。

  发展改革、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通信管理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等部门要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享。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重点省(区、市)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专项整治抓实抓好。

  (五)认真组织,分步实施。11月中旬,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分别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和部署;从11月下旬开始,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2006年3月底,各相关部门对各地方专项整治情况和成效进行汇总,做出工作总结,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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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10
文号:信部联电[2005]5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中纪委、监察部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精神,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于9月6日向十一个重点地区发出紧急通知,对清查处理税务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9月26日又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税务干部参与投资办矿问题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提出了组织清查的要求。按照总局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党组及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传达通知精神,认真调查摸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清查处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初步统计,全国税务系统共清理出投资入股煤矿的税务干部91人,涉及10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投资入股493.88万元。目前,共撤出投资221.33万元,尚有272.55万元未能如期撤出,共涉及3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及安监总局将派出监察组对部分地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是否成立专门清理机构,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责任是否落实;入股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登记、撤资;是否建立了举报制度等。督察组将对清理纠正工作不认真的单位予以曝光,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根据前期全国税务系统清理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彻底解决清理出来的有关问题,总局对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有关要求重申和强调如下:

  第一,各级党组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切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坚决清理纠正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二,要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煤矿入股案件,要态度坚决,积极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违纪案件,处理、处分的原则和标准要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所确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的煤矿企业的纳税问题进行认真稽查,防止税款流失。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渎职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要举一反三,彻底清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企业投资入股以及其他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违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各单位要在近期开展清理纠正“回头看”,看是否还有未清理出的问题,是否对没有撤资的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建立了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抓下去的长效机制,防止“反弹”现象的发生。

  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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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23
文号:国税发[2005]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坚决关闭取缔“停而不整”、经整顿仍不达标以及非法生产的矿井

  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地方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三、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地方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县、乡人民政府。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接受监督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从严执法,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制,通过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开的,要立即采取有力的监察执法措施。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五、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案例,要公开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年底前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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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22
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5]7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中信联办函[2005]36号)的精神,现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对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总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大检查在全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

  检查总结的主要内容是:(一)《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探索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情况及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检查总结的时间和方式

  这次大检查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分析总结等三种方式进行。

  (一)自查。地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自查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

  (二)重点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适当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全面分析总结。自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这次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请各省局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系电话:010-63417303)。

  三、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和《规则》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地做好检查总结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要全面了解本省的检查情况,及时给予指导,确保这次检查健康顺利开展。

  (二)要着眼改进工作。在检查中既要总结《条例》和《规则》实施以来本单位处理信访问题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又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努力改进工作。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检查的情况要做到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并及时上报,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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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28
文号:国税办函[2005]7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长效管理,巩固银行账户规范管理工作,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5]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巩固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实现银行账户长效管理的必要措施。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应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2005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联系,将《通知》和财政专员办要求及时下达到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并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及时上报银行账户年检材料。

  三、预算单位应按照《通知》和财政专员办的要求填制有关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汇总本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报当地财政专员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区财政厅;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账户年检材料报江苏省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账户年检材料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务管理司的账户年检材料,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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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05
文号:国税函[2005]1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和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单位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尽快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深刻领会和掌握《条例》内容,为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条例》奠定基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各级财务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运用《条例》,增强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纠正各种财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推行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监督机制。按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切实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对大额支出和原始凭证的审核,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备、任用合格会计人员,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对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对是否按规定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编制、批复、执行预算,各种收入是否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是否存在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行为,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开设,基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和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采购和处置国有资产等进行检查,结合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查找存在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和整改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时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建立和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化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将制定具体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建立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义务,将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堵塞漏洞,依法办事,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有错必究,预防和避免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地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控制度,细化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工作奖惩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务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制度规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分工协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监督检查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对违法事实清楚、依照《条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促进《条例》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区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情况上报上级机关。省、地(市)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研究解决执行《条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都要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内部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财务监督水平。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税系统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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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06
文号:国税发[2005]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4年9月施行一年多来,各地能够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实施预约定价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该规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如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审核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约定价是一项关系到未来若干年度税收事项的工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出发,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预约定价,提高工作质量,防止盲目追求签约数量,忽视质量,导致后续工作被动等情况的发生。

  二、在选择预约定价谈签对象时,各地要从节约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侧重选择已经被税务部门进行过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企业或熟悉的行业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三、凡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三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总局审批(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报批,各地可将审批材料直接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之外的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各地要在同意接受企业预约定价申请的同时,书面报告总局,并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按照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及《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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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投资变动情况、经营期限、开业时间、生产经营范围等;

  (二)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税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关依据等;

  (三)开业至今的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可用图表列示)等;

  (四)以前年度是否对该企业进行过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审计结论、以及跟踪管理情况等。

  二、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内容

  (一)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可用图表列示)、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可用图表列示)等;

  (二)可比性分析:可比信息、差异调整、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理由等;

  (三)拟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公平交易值域、假设条件等;

  (四)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税收协定需要进行相互磋商的问题、是否需要签订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三、审核结论

  (一)是否接受该项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理由;

  (二)预约定价安排对税收的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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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3
文号:国税函[2005]1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5]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2005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安排,定于12月20日在上海市举办全国税务系统政工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会议有关精神。

  (二)交流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的情况。

  (三)聘请专家就企业文化建设和提高政工干部能力进行讲座。

  (四)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国、地税局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处室负责人1名。

  三、时间和地点

  培训班定于12月20日至22日在上海市宛平宾馆(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举办。12月19日报到。

  四、有关要求

  (一)收集、整理本单位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总结本单位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的经验。

  (二)各单位只派一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处级干部参加培训,不许超员。

  (三)培训费用由总局按标准统一拨付。参训人员差旅费自理,另需承担每人每天40元的基本住宿费用。

  (四)12月15日中午12:00前将参训人员姓名、性别、民族、职务、联系方式等报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同时为便于今后工作联系,请将负责教育和政工的处室人员通讯方式按附件2的表格填好,一并报总局人事司基层处。

  联系电话:(010)63417212、63417211;

  传真:(010)63417278;

  联系人:李平、刘铁英、王国武、吴鹏。

  (五)参训人员所乘航班、车次请于12月19日前报上海市税务局,以便安排接站。

  上海市税务局人事处联系方式:周优霖13801811970;沈瑜13311723898;电话传真:(021)54906016.

  上海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刘江兰13701986932;苳建庆13301883808;电话传真:(021)54906001.

  附件:

  1.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工干部培训班报名表

  2._____省(区、市)_____税务局_____处(办)联系方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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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4
文号:国税办函[2005]7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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