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57号)收悉,批复如下:
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汽车安全气囊电子装置系统,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汽车关键零部件"(序号:040108)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3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山东淄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体环真空泵压缩机、气环泵和成套机组。其主导产品水环真空泵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节能型泵及环保用泵”(序号:07020801)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山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9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亦可以按规定扣除。
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法规国税函[2005]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8号)有关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5]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9号)收悉,批复如下:
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新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从事环保热电项目的工程建设等,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进出银发[2005]116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了2.482亿元的贷款呆帐损失。鉴于该项损失业经国务院批准核销,同时,在200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正式确认,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作为2004年度的呆帐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5]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三菱丽阳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5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28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三菱丽阳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6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26号 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材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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