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1253号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6]1270号 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6]39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173号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河北、山西、安徽、江苏、广东、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呆帐核销税前列支的请示》(开行发[2006]242号)。
经研究,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国家开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核销了18笔呆帐损失(本金损失),金额总计为1766732664.10元(详细情况见附件)。
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18笔呆帐损失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5]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江门市(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平安保管箱、金库门、保险柜等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金库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特殊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序号:06040011)范围。2004年,该企业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台山平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5]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冲抵风险准备款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用417.18亿元税前利润冲抵其风险拨备有关款项;在2005年上半年用税前利润冲抵风险拨备的剩余缺口237.81亿元,不足冲抵部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税后利润弥补。
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用于分配的51.16亿元利润,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5]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41号)收悉,批复如下: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精密注塑模具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复杂精密压铸模具"(序号:04011019)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l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减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6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脱硝技术转让和合作协议书》(生效证书号:3700-32122),转让相关环保技术。鉴于该项技术的引进有利于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4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4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2月,日本协力银行与有信制造(中山)有限公可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56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6年零8个月,利率为LIBOR-O.3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60号)收悉,批复如下:
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通过股权并购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中西药原料、冻干粉针等,其主导产品注射用还原型谷胱甘肽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谷胱甘肽(序号:5040115)"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山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对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7日,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与云南沾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壳牌煤气化工艺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煤气化工艺技术。鉴于该项技术的引进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和(五)款第8项的规定,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185号 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广西、宁夏、青海、甘肃、吉林、重庆、大连):
现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72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中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数字化视听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高保真家庭影院"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高保真音响设备"(序号:01040504)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对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法规国税函[2006]1220号 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广西、海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0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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