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务派遣风险防范及财税处理

一、劳务派遣人员人数限定

  现在很多用工单位,选择采用等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但很容易忽略人数数量及占比。

  风险提醒: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第一种模式:用工单位全额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包含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公积金

  等费用,此时劳务派遣公司全额开具“劳务费”发票。

  第二种模式:用工单位仅支付劳务派遣管理费

  此时,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用工

  单位另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就其收取的管理费开具增值税发票。

  风险提醒:谨慎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三、劳务派遣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开具以下情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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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务派遣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缴纳增值税,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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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 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风险提醒: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不能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但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情况除外)的扣除基数。但劳务派遣人员要计入全年从业总人数。

  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问》中进一步明确: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 “是否雇员?”选择是,需要填写正常的工资薪金申报。

  如果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七、劳务派遣人员-社保承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劳务派遣人员缴纳残保金吗?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风险提醒: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九、劳务派遣的账务处理?

  用工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由此可见,准则对职工的定义,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按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派遣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福利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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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18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劳务派遣服务的相关财税处理

随着目前用工形式的灵活多变,劳务派遣服务已成为目前很多企业用工形式之一,针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财税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一、劳务派遣服务的定义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注意:根据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劳务派遣的开票形式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方法,开票税目一般选择:“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1、一般计税

  1)派遣单位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6%(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

  2)派遣单位开票类型:专票或普票;

  3)用工单位取得专票可以全额抵扣。

  2、差额计税

  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2)派遣单位开票类型:

  ①差额开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出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②专票+普票:即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开具的为普票,收取的劳务派遣相关费用开具的为专票。

  ③全部为普票。

  3)用工单位取得上述①形式的发票,以收到差额发票中的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扣。

  4)用工单位取得上述②形式的发票,以收到的专票的票面税额进行抵扣。

  三、劳务派遣的账务处理

  1、如果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给派遣单位支位劳务派遣费(包括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费和社保等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程施工---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收到的为专票)

  贷:银行存款

  2、如果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只支付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相关费用,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费和社保等费用由用工单位进行支付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程施工---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收到的管理费专票)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社保

  贷:银行存款

  3、劳务派遣单位收款并开票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简易计税

  4、劳务派遣单位计提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社保成本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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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20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财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即企业所得只有用工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则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并负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时,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税会差异比较明显。


  劳务派遣一般是用工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另外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用。


  举例:A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等(视劳务人员具体岗位归类)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0


  A公司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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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31
作者:钟燕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三项费用”扣除

问:在我局纳税人学堂组织的一次讨论时,有家劳务派遣公司和另外几家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的财务人员发生了争议,两方的财务人员都认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在本企业作税前扣除。请问,究竟该如何正确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附加呢?


  答:您好。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统称“三项费用”),究竟该在劳务派遣方企业还是劳务接受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2014年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此曾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照此公告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扣除。企业在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用工费用后,对于其中属于非福利部门用工的派遣员工工资,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时至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不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从而不能再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同时,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例如,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分别与甲劳务派遣公司和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2017年度按合同约定,分别向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80万元(含劳务员工的工资、险金等);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7万元,同期还向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务员工支付工资60万元。


  据此,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凭甲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80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7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工资支付凭证将6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同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此外,甲劳务派遣公司向派往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务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按本企业员工处理。


  可见,虽然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但相关费用的不同支付方式以及取得的支付凭证(发票等)的差异,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依据工资薪金总额扣除“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列支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重视;税务机关则应作为风险评估、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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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0
作者:段文涛
来源:税海涛声

解读建筑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有两种缴纳增值税方式:一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按照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3%,也可以差额5%。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目前大多数地方已取消)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属于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法定增值税税率为9%,但对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与建筑劳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的是“人”,建筑劳务分包的是“活”。比如A公司正在从事建筑作业,甲公司向A公司派出建筑工人100名,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A公司管理,干什么活,怎么干,听A公司的,甲公司不管,此乃“劳务派遣”。又比如乙公司承包B公司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劳务签约,对于乙公司来说,承接的活儿,至于怎么用人与B公司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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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劳务派遣公司计税方式选择居然存在这么大争议?

一、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公司有不同的客户,对我公司签订的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还是说如果备案了简易计税,是否全部的业务均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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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两个文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服务价款减去支付给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公积金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而且,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就必须持续采取简易计税36个月,期间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


  新问题来了,A公司有多个劳务派遣项目,其中一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其他项目是否也必须采用简易计税,并持续36个月不能变化呢?明显不是,因为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就是说在不同项目计税方式的选择上,是互不影响的,因此,纳税人的不同项目可以独立判断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某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并且一经选择,36个月内就不允许变更。这主要是防止纳税人投机取巧,随机变化计税方法,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收损。


  (三)各省税务机关答复


  各省国税机关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并不统一,有的地方认为可以,有的地方认为不可以。


  认为各个劳务派遣项目可以独立判断采取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有广州、福建和陕西:


  1、原广州国税: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是否可以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答:可以。


  2、原陕西国税:2017-04-24《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问题7: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能够按劳务派遣项目分别核算各项目收入的,可按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认为各个劳务派遣项目不能独立判断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有:四川、安徽、河北、河南、甘肃:


  直接拒绝者如河北、安徽、四川国税:2016.6.6《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劳务派遣符合简易征收计税方式的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服务,不能分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找理论拒绝者如甘肃、河南国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第三章—热点问题解答》问题七: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三、总结


  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积极争取。理论上看,36号文允许纳税人就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其他应税行为如何计税可以根据政策独立选择,47号文虽未明确也不能例外。可以就不同的劳务派遣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但某个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就必须维持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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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9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可否按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劳务派遣、建筑服务不同

我们先来看一个答疑。


  问题内容:(节选、整理;留言时间:2021-07-18)


  劳务派遣企业能否按客户或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7-23)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按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也就是说,对于劳务派遣服务来讲,是不能按照合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法的。


  注(一):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但是,对于建筑服务,则有不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二、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从上面规定来看,建筑服务可以按照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不同计税方法。


  注(二):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三):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就全部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对于建筑服务来讲,只能就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四):关于劳务派遣与建筑服务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建筑服务的工作对象是“活”。


  1、A公司正在从事建筑作业,甲公司向A公司派出建筑工人100名,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A公司管理,干什么活,怎么干,听A公司的,甲公司不管,此乃“劳务派遣”。


  2、乙公司承包B公司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签约;乙公司说,您这个活我们来做,您到时来验收就行,怎么用人与B公司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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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政策规定、开票及申报

近日税小皖遇到一个会计小姐姐,向我咨询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税收政策有何不同,平时工作中总是傻傻分不清,别急别急,今天税小皖就为您一一道来。


01、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人力资源外包


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简单理解,就是将本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等)外包给第三方,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由上可见,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


02、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03、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劳务派遣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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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image.png

04、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


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别


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现在您对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相关的规定应该清楚了吧!


来!热点问答请收好~


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的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单位从业人数计算时包括劳务派遣的职工。


问: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问:技术开发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列支。


问: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残疾人人数计入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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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8
作者:安徽税务
来源:安徽税务

解读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是全额还是差额?

在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到底是全额还是差额,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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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9
作者:李老师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解读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的开票区别

经常有人问到分包的概念,有些人分不清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有些人分不清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今天简单说一下。


  一、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都是包工包料,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基本与建筑总包一致,要么是老项目、要么是甲供项目、要么是清包工项目,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如果存在特定专业分包,例如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要分别开具货物销售(13%)和建筑安装发票(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安装部分可以开具3%的发票。专业分包的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明细可以选择“工程款”、“进度款”、“XX分包款”等。


  劳务分包,属于清包工,即包工不包料,或者只包部分辅助材料和辅助机具,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同样,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通常情况下劳务分包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发票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人工费”、“*建筑服务*安装费”等。编码简称与建筑总包、专业分包一致,都是“建筑服务”,后缀明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是需要资质的。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总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只能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等级根据不同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用工如果采用分包方式的也应当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建筑专业分包和建筑劳务分包都属于建筑服务行业,而劳务派遣则属于现代服务,劳务派遣的税率(征收率)6%、5%、3%。行业有别、税率有别、开票方式有别、资质有别。


  二、劳务派遣怎么开票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建筑业一线用工模式可否采用劳务派遣


  建筑业的劳务用工使用劳务派遣模式是有“瑕疵”的,第一如果是把劳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他们没有资质;近年来劳务派遣虚开案例数不胜数。第二,如果不是外包,是自己雇人,然后挂到劳务派遣公司名下,也存在一定问题,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能超过企业总用工人数的10%,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力,肯定超10%。第三,假设不考虑资质和用工限制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开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如果是普票,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无法用其来差额扣除,一般计税项目也没法用来抵扣;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可以开出全额专票,尚可;若选择差额纳税,只有管理费部分能开专票,农民工工资社保那部分不能开专票,这样与选择分包给劳务分包相比,如果付同样的钱,抵扣少了,也是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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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1
作者:林久时
来源:铁蛋税客

解读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随着灵活用工的日益普及,企业常常遇到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等特殊业务,如何界定这些特殊业务的性质?如何在面临不同业务时实施正确的财税管理?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甚至高管都比较容易混淆的事情,下面我尝试着为大家区分三者的不同性质和业务处理模式。


一、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业务差异

1、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企业将一部分劳务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关于什么是劳务,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劳务报酬的表述:设计、安装、制图、医疗、会计、法律、咨询、讲学、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实际上,企业经营中可能需要这些方面的劳务工作,可以自己招聘员工来干,当然也可以将这些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既然是外包,干活的人当然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需要同外包主体签署协议,约定工作性质、范围、结果,最终进行结果验收或者检查即可。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同劳务外包最大的区别在于:

劳务外包的核心是劳务工作,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人。劳务外包中本公司不能直接指导、安排外包公司的人员,只能就结果进行验收检查,也就是说劳务外包公司要就结果承担责任;而劳务派遣中本公司直接指导、安排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人员实施工作,但结果如何派遣公司并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当然劳务外包同劳务派遣也有共同点,就是二者的人员都不属于本公司员工,而是同劳务派遣公司或者劳务外包公司签署用工合同。

3、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严格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外包,是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部分工作,如招聘、培训、档案管理、考核、解聘等都可以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既然是一种劳务外包,自然具备两大特点:

第一,本公司并不指导和安排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工作,但是要求工作成果符合双方约定;

第二,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并不是本公司员工。


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如何实施财税管理?

来看看三个案例:

A公司将零星工程交给建筑劳务公司干,约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间;

B公司接收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15名员工,纳入公司客服部门,负责客服电话接听和投诉受理;

C公司将人力资源工作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约定工作范围、标准。


下面将案例中三家企业财税处理的情况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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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1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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