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的开票区别
发文时间:2020-06-11
作者:林久时
来源:铁蛋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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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问到分包的概念,有些人分不清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有些人分不清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今天简单说一下。


  一、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都是包工包料,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基本与建筑总包一致,要么是老项目、要么是甲供项目、要么是清包工项目,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如果存在特定专业分包,例如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要分别开具货物销售(13%)和建筑安装发票(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安装部分可以开具3%的发票。专业分包的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明细可以选择“工程款”、“进度款”、“XX分包款”等。


  劳务分包,属于清包工,即包工不包料,或者只包部分辅助材料和辅助机具,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同样,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通常情况下劳务分包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发票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人工费”、“*建筑服务*安装费”等。编码简称与建筑总包、专业分包一致,都是“建筑服务”,后缀明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是需要资质的。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总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只能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等级根据不同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用工如果采用分包方式的也应当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建筑专业分包和建筑劳务分包都属于建筑服务行业,而劳务派遣则属于现代服务,劳务派遣的税率(征收率)6%、5%、3%。行业有别、税率有别、开票方式有别、资质有别。


  二、劳务派遣怎么开票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建筑业一线用工模式可否采用劳务派遣


  建筑业的劳务用工使用劳务派遣模式是有“瑕疵”的,第一如果是把劳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他们没有资质;近年来劳务派遣虚开案例数不胜数。第二,如果不是外包,是自己雇人,然后挂到劳务派遣公司名下,也存在一定问题,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能超过企业总用工人数的10%,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力,肯定超10%。第三,假设不考虑资质和用工限制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开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如果是普票,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无法用其来差额扣除,一般计税项目也没法用来抵扣;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可以开出全额专票,尚可;若选择差额纳税,只有管理费部分能开专票,农民工工资社保那部分不能开专票,这样与选择分包给劳务分包相比,如果付同样的钱,抵扣少了,也是吃亏的。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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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效力各不同

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业农民工劳动纠纷数量占多,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等情况,而农民工不清楚哪些是有效而受法律保护、哪些是被法律禁止而无效造成的。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向大家进行介绍,希望读者尤其是建筑业的农民工朋友们了解“三包一靠”的效力,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知道该向谁主张合法权益。


  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案例】


  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150㎡的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邱日萍等12名农民工。可当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从建设单位获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资,后来干脆以其分包劳务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属于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


  【点评】


  劳务分包并非必然无效。就承建单位与建筑单位在建筑合同中没有劳务分包的约定或劳务分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时,是否属于违法分包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因而公司不能拿无效说事儿。


  劳务转包:任何形式均被法律禁止


  【案例】


  2017年8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项劳务工程后不久便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包工头李某。李某则雇请肖丽玉等17人施工。任务完成后,李某却携带公司给付的工资逃之夭夭了。面对肖丽玉等索要工资的请求,公司认为其已经付过,且其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肖丽玉等自然无权向其索要。


  【点评】


  的确,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分包中的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虽然转包都被法律所禁止,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尽管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但公司却必须向肖丽玉等人支付工资。


  劳务内包: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


  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劳务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其内设机构基建部完成。基建部随之招募了邓晓菲等20名农民工施工。期间,邓晓菲在劳动期间不慎受伤。当邓晓菲要求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其与基建部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其自然无需对基建部的雇佣行为担责。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内部承包”又叫“内包”,是承包人承接劳务工程之后,交由其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即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故内包不属于转包。


  与之对应,公司自然应当对邓晓菲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挂靠:所有方式都属无效行为


  【案例】


  包工头朱某拉起建筑队后,鉴于难于接到活干,遂挂靠到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1月,朱某以该公司名义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一个月后,朱某雇请的员工邱庚秀因脚手架脱落而受伤。鉴于朱某拒绝赔偿,邱庚秀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认为,朱某与其系挂靠关系,而挂靠不受法律保护,故邱庚秀只能要求朱某担责。


  【点评】


  本案所涉劳务挂靠关系无效。劳务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并不等于本案所涉建筑公司便无需对邱庚秀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知,邱庚秀有权要求本案中被挂靠的这家建筑公司担责。


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是全额还是差额?

在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到底是全额还是差额,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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