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发文时间:2019-10-01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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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灵活用工的日益普及,企业常常遇到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等特殊业务,如何界定这些特殊业务的性质?如何在面临不同业务时实施正确的财税管理?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甚至高管都比较容易混淆的事情,下面我尝试着为大家区分三者的不同性质和业务处理模式。


一、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业务差异

1、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企业将一部分劳务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关于什么是劳务,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劳务报酬的表述:设计、安装、制图、医疗、会计、法律、咨询、讲学、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实际上,企业经营中可能需要这些方面的劳务工作,可以自己招聘员工来干,当然也可以将这些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既然是外包,干活的人当然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需要同外包主体签署协议,约定工作性质、范围、结果,最终进行结果验收或者检查即可。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同劳务外包最大的区别在于:

劳务外包的核心是劳务工作,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人。劳务外包中本公司不能直接指导、安排外包公司的人员,只能就结果进行验收检查,也就是说劳务外包公司要就结果承担责任;而劳务派遣中本公司直接指导、安排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人员实施工作,但结果如何派遣公司并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当然劳务外包同劳务派遣也有共同点,就是二者的人员都不属于本公司员工,而是同劳务派遣公司或者劳务外包公司签署用工合同。

3、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严格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外包,是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部分工作,如招聘、培训、档案管理、考核、解聘等都可以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既然是一种劳务外包,自然具备两大特点:

第一,本公司并不指导和安排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工作,但是要求工作成果符合双方约定;

第二,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并不是本公司员工。


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如何实施财税管理?

来看看三个案例:

A公司将零星工程交给建筑劳务公司干,约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间;

B公司接收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15名员工,纳入公司客服部门,负责客服电话接听和投诉受理;

C公司将人力资源工作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约定工作范围、标准。


下面将案例中三家企业财税处理的情况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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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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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是全额还是差额?

在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到底是全额还是差额,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的答复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政策规定、开票及申报

近日税小皖遇到一个会计小姐姐,向我咨询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税收政策有何不同,平时工作中总是傻傻分不清,别急别急,今天税小皖就为您一一道来。


01、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人力资源外包


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简单理解,就是将本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等)外包给第三方,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由上可见,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


02、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03、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劳务派遣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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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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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


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别


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现在您对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相关的规定应该清楚了吧!


来!热点问答请收好~


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的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单位从业人数计算时包括劳务派遣的职工。


问: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问:技术开发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列支。


问: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残疾人人数计入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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