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政策规定、开票及申报
发文时间:2020-09-18
作者:安徽税务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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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小皖遇到一个会计小姐姐,向我咨询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税收政策有何不同,平时工作中总是傻傻分不清,别急别急,今天税小皖就为您一一道来。


01、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人力资源外包


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简单理解,就是将本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等)外包给第三方,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由上可见,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


02、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03、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劳务派遣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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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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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


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别


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现在您对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相关的规定应该清楚了吧!


来!热点问答请收好~


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的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单位从业人数计算时包括劳务派遣的职工。


问: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问:技术开发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列支。


问: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残疾人人数计入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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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的开票区别

经常有人问到分包的概念,有些人分不清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有些人分不清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今天简单说一下。


  一、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都是包工包料,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基本与建筑总包一致,要么是老项目、要么是甲供项目、要么是清包工项目,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如果存在特定专业分包,例如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要分别开具货物销售(13%)和建筑安装发票(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安装部分可以开具3%的发票。专业分包的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明细可以选择“工程款”、“进度款”、“XX分包款”等。


  劳务分包,属于清包工,即包工不包料,或者只包部分辅助材料和辅助机具,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同样,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通常情况下劳务分包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发票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人工费”、“*建筑服务*安装费”等。编码简称与建筑总包、专业分包一致,都是“建筑服务”,后缀明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是需要资质的。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总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只能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等级根据不同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用工如果采用分包方式的也应当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建筑专业分包和建筑劳务分包都属于建筑服务行业,而劳务派遣则属于现代服务,劳务派遣的税率(征收率)6%、5%、3%。行业有别、税率有别、开票方式有别、资质有别。


  二、劳务派遣怎么开票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建筑业一线用工模式可否采用劳务派遣


  建筑业的劳务用工使用劳务派遣模式是有“瑕疵”的,第一如果是把劳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他们没有资质;近年来劳务派遣虚开案例数不胜数。第二,如果不是外包,是自己雇人,然后挂到劳务派遣公司名下,也存在一定问题,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能超过企业总用工人数的10%,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力,肯定超10%。第三,假设不考虑资质和用工限制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开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如果是普票,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无法用其来差额扣除,一般计税项目也没法用来抵扣;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可以开出全额专票,尚可;若选择差额纳税,只有管理费部分能开专票,农民工工资社保那部分不能开专票,这样与选择分包给劳务分包相比,如果付同样的钱,抵扣少了,也是吃亏的。


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是全额还是差额?

在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到底是全额还是差额,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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