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计税方式选择居然存在这么大争议?
发文时间:2021-08-19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收藏
876

一、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公司有不同的客户,对我公司签订的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还是说如果备案了简易计税,是否全部的业务均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image.png

结合以上两个文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服务价款减去支付给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公积金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而且,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就必须持续采取简易计税36个月,期间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


  新问题来了,A公司有多个劳务派遣项目,其中一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其他项目是否也必须采用简易计税,并持续36个月不能变化呢?明显不是,因为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就是说在不同项目计税方式的选择上,是互不影响的,因此,纳税人的不同项目可以独立判断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某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并且一经选择,36个月内就不允许变更。这主要是防止纳税人投机取巧,随机变化计税方法,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收损。


  (三)各省税务机关答复


  各省国税机关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并不统一,有的地方认为可以,有的地方认为不可以。


  认为各个劳务派遣项目可以独立判断采取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有广州、福建和陕西:


  1、原广州国税: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是否可以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答:可以。


  2、原陕西国税:2017-04-24《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问题7: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能够按劳务派遣项目分别核算各项目收入的,可按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认为各个劳务派遣项目不能独立判断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有:四川、安徽、河北、河南、甘肃:


  直接拒绝者如河北、安徽、四川国税:2016.6.6《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劳务派遣符合简易征收计税方式的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服务,不能分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找理论拒绝者如甘肃、河南国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第三章—热点问题解答》问题七: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三、总结


  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积极争取。理论上看,36号文允许纳税人就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其他应税行为如何计税可以根据政策独立选择,47号文虽未明确也不能例外。可以就不同的劳务派遣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但某个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就必须维持36个月。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的开票区别

经常有人问到分包的概念,有些人分不清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有些人分不清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今天简单说一下。


  一、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都是包工包料,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基本与建筑总包一致,要么是老项目、要么是甲供项目、要么是清包工项目,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如果存在特定专业分包,例如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要分别开具货物销售(13%)和建筑安装发票(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安装部分可以开具3%的发票。专业分包的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明细可以选择“工程款”、“进度款”、“XX分包款”等。


  劳务分包,属于清包工,即包工不包料,或者只包部分辅助材料和辅助机具,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同样,不存在强制简易的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通常情况下劳务分包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发票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人工费”、“*建筑服务*安装费”等。编码简称与建筑总包、专业分包一致,都是“建筑服务”,后缀明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一般情况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是需要资质的。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总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只能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等级根据不同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用工如果采用分包方式的也应当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建筑专业分包和建筑劳务分包都属于建筑服务行业,而劳务派遣则属于现代服务,劳务派遣的税率(征收率)6%、5%、3%。行业有别、税率有别、开票方式有别、资质有别。


  二、劳务派遣怎么开票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建筑业一线用工模式可否采用劳务派遣


  建筑业的劳务用工使用劳务派遣模式是有“瑕疵”的,第一如果是把劳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他们没有资质;近年来劳务派遣虚开案例数不胜数。第二,如果不是外包,是自己雇人,然后挂到劳务派遣公司名下,也存在一定问题,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能超过企业总用工人数的10%,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力,肯定超10%。第三,假设不考虑资质和用工限制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开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如果是普票,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无法用其来差额扣除,一般计税项目也没法用来抵扣;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可以开出全额专票,尚可;若选择差额纳税,只有管理费部分能开专票,农民工工资社保那部分不能开专票,这样与选择分包给劳务分包相比,如果付同样的钱,抵扣少了,也是吃亏的。


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是全额还是差额?

在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到底是全额还是差额,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的答复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