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怎么发?
发文时间:2018-09-14
作者:劳权
来源: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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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税法推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诸多解读中,5000元每月的起征点调整和养老、子女教育加入税收抵扣综合项成为宣传的亮点。然而,除了这些,个税法的修正还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产生诸多变化,不知你是否真的读懂了?本期劳权邀请各路专家,就新个税法的影响进行深入解析,同时也呼吁细则制定能对各种建议给予充分考虑。


  疑问一▲


  年终奖扣税还有优惠吗?


  小林是某企业HR,听说新个税法要实施了,她比较关心年终奖的发放问题。


  “以前我们年终奖都是春节前发放,然后再分摊到各月进行税收计算,今年新个税法有一个按年扣除6万后起算的规定,公司领导说要提早安排起来,该怎么安排?”


  小林所在的企业为鼓励员工,每年不仅会按规定发放十三薪,还会给业绩优异的员工发放数额不小的年终奖,这几乎占了很多员工年薪的一半,如果发放不妥当,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新个税法推出的背景下,小林尤其谨慎,她特别想了解今年的年终奖是否还有税收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才最合适?


  解答▲


  不同时间点发放差别大


  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冰解释,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资为应税所得。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此外,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更合理?王冰认为,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逻辑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为原则。这一问题确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也就明确了。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反而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原本是3%的税率,也许因为纳入2018年年终奖,变成适用10%,甚至20%的税率。


  总之一句话,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反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疑问二▲


  教育、养老费用如何抵扣?


  “听说这次新个税法里添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这部分如何操作呢?”


  文文是一个有着两个孩子的职场女性,和很多80后一样,上有四老,下有二小,负担着实不轻。听说这次新个税法中有减免缴税的选项,她尤其关注。可是她不明白的是,子女教育、养老等费用如何界定?文文的两个孩子,小的在公办幼儿园,大的就读于民办小学,教育费用包括学龄前教育吗?大儿子的民办学校的学费算不算子女教育费用的抵扣范围呢?此外,文文的父母、公婆也已退休在家,虽然他们都有养老金,但平时她和丈夫补贴得也不少。“新法中养老的费用究竟怎么定义呢?在养老院的还有发票,在家养老的哪里有证明,难道在家养老就不算养老了吗?这部分又该如何抵扣呢?”


  解答▲


  建议分配个人额度


  华东师范大学劳动法专家邱婕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她认为这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细则做支撑。就拿子女教育这一项来说,究竟是针对义务教育费用的抵扣还是民办教育、培训教育都囊括在内?邱婕认为义务教育本来就是免费教育,并没有多少抵扣的额度和必要,而对民办教育和培训教育费用的抵扣又似乎与当下国家倡导的趋势不相吻合,且并不能起到税收二次分配的作用。她认为相较于费用报销,个人的抵扣额度分配更加公平公正,且容易操作。


  邱婕同时指出,虽然她个人倾向于分配额度的方式,但就新法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来看,凭发票报销的可能性较大。


  邱婕认为,凭票报销和个人分配额度最大的不同在于使用次数,发票报销只能适用于夫妻中的一方,无论是子女教育还是父母养老,但是个人额度的分配就可以夫妻双向享受抵扣。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邱婕建议,还是以分配个人抵扣额度更为妥帖,而且采用个人抵扣额度分配的方式,也能鼓励生育二胎,符合当下的国情国策。


  疑问三▲


  以后社保有问题找哪家?


  拖欠工资、问题咨询、社保补缴……很多员工在碰到此类情况时,第一反应就是拨打12333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新个税法执行之后,是否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呢?


  最近,薛先生在仔细研究了新法之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社保问题以后找税务部门吗?如果有疑问,他们能给予解答吗?薛先生用一个例子描述了他的问题:“我一个老同学,前不久就碰上了企业社保缴纳不规范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其月收入如实缴纳五险一金,但这位老同学所在的企业却按最低社保费缴纳。直到现在,他还在和社保部门沟通处理此事,如果新个税法执行以后,这部分职能是否都归税务机构管了?如果今年没处理完,明年就该找税务部门了吗?”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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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方式可反悔重选,请重点关注个税汇算新变化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二哥在公众号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学习分享,现在正式文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这也就是我们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的正式的指导文件,正式文件和之前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点变化?


  今天二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如果理解不对的地方,欢迎留言交流,欢迎留言补充。


  主要关注几个变化点:


  1、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在汇算公式中单独列了出来。


  征求意见稿: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正式文件: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这里为什么单独列出来,二哥觉得这种表述更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综合所得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可见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上,捐赠的扣除并非包括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其他扣除里面在,而是单独列了一款规定,所以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公式,可能就会存在表述不严谨的情况。


  2、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是否包括在汇算清缴中的表述有调整


  征求意见稿: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正式文件: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结合最新的文件解读增加的内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里其实就更加清晰的明确了一个事


  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者不并入,如果选择并入那就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如果选择不并入,那就不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如果之前申报时候选择单独计税,汇算时候还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也就是说可以改变方式。


  当然这里也明确了只有发放是选择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且只能选择更改方式,不能更改年终奖金额。


  3、更清晰的明确了免除汇算清缴的一个大前提


  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正式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在之前征求意见稿里,虽然我们理解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但是很多人会忽略一个大前提,那就是2019年第94号的规定,未依法预扣预缴的情况除外。正式文件直接增加这个大前提更明确,减少了争议。


  4、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有了明确的安排


  增加的内容: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所以从这个增加内容来看,还是鼓励扣缴义务人辅助纳税人自行汇算,不要大包大揽,目的还是为了培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习惯。


  明确时间: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较征求意见稿说,这里明确了具体时间,而且强调代为办理需要对代办事项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书面确认。这里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因为是纳税人对其提供资料负责,不是代办人来负这个责任。


  增加代办后续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5、新增了资料留存要求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这块是完全新增的内容,留存5年这个需要关注一下。


  总体来说,正式文件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就是更明确了一些说法,调整了表述,当然我觉得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一次性年终奖在汇算重新选择一次的明确,这个之前各省答疑其实也有规定,但是这次明确相当于就是全国性的。


别扯了,其实很多人的年终奖还是并入为好!教你秒得是否并入的结论

 眼看马上就要到春节了,很多企业就要发年终奖了。很多人就在想:听说年终奖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时优惠政策,我的年终奖要不要并入呢?听说,还有年终奖“陷阱”,多发一元奖金,会多扣上千元的税金,我的年终奖会有“陷阱”吗?


  其实啊,很多人可能被媒体或专家们给误导了,经过笔者测算:其实,绝大多数人的年终奖还是并入为好!


  一、扣除不充分,并入可以继续扣除而少税


  如果你每月甚至年度汇算,扣除项目都没有扣除充分的,无论怎么算,都是并入后交税最少。


  扣除不充分的情况下,并入综合所得后还可以继续扣除,所以肯定是并入交税少。


  不多说,不信的话,自己随便举例测试,不管年终奖是几万还是几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都是这样的。


  二、扣除充分,但是刚好不交税,并入后可以适用较大的“速算扣除数”而少交税


  扣除充分,但是刚好不交税,意味着在不并入年终奖时,应税所得额为0。


  大家也许注意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选择不并入的话,需要适用的税率表是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适用月度税率表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561396784.png" title="1587447561396784.png" alt="image.png" width="311" height="173"/>

被遮挡的内容为“181920”

 通过比较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你可以发现,月度税率表只是“速算扣除数”变小了,其余的跟年度税率表是一样的。


  举个例子,加入年终奖是10万元,假设不并入前扣除充分且刚好不交税。


  如果选择不并入的话,需要先除以12,用得到的商数去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00000.00/12=8333.33元,找到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10。


  按照财税﹝2018﹞164号给出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10%-210=9790元。


  如果选择并入呢?


  应纳税额=100000*10%-2520=7480元,少交税款=9790元-7478元=2310元=210*11。


  看明白了吗?没看明白,我给你解释一下为什么会这样:


  在选择并入时,找税率时除以了12,速算扣除数也同时除以了12;但是,在计税时,奖金又没有除以12,实际就回到了跟年税率表一样的各档次了,但是相比年度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就少了11个月度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年终奖大于3.6万元时,如果并入前没有交过税或汇算后也刚好不交税的,选择并入会少交税。


  三、扣除充分且已交税或汇算后应交税的


  说实话,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有点复杂,我也也不能简单的用一句话来总结,但是我可以用Excel表格来建立一个模板,然后只要输入年终奖的数字,自动给我判断出是否应该并入。我就在税率表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这样的模板: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605128932.png" title="1587447605128932.png" alt="image.png" width="383" height="168"/>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625251431.png" title="1587447625251431.png" alt="image.png" width="375" height="69"/>

 经过不断的输入各种数字去测试,你最后会惊奇的发现:


  平时交税越多的,越有可能需要选择“不并入”;而平时交税少甚至不交税的,你甚至就不用比较了,直接并入对你可能反而有利。


  原来,不并入是高收入人群需要玩的数字游戏,其实好像跟你没有多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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