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交冤枉税,年终奖“单独核算”真的适合您吗?
发文时间:2020-01-04
作者:一品税悦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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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的时间一晃就过去了,离年终奖的日子也越来越近了,我仿佛看到了年终奖在使劲向我招手,希望今年的年终奖丰厚一些,希望我的希望不要落空,那我就提前规划规划我的年终奖咋算吧,毕竟,提前规划,可避免交冤枉税!


  先提示大家,“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全年只能用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是说只能在年终用。年初用,年中用,年末用,都行,没人干涉,但是如果您跳槽了,上半年老公司发过年终奖,到新公司下半年又发年终奖,全都用了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的话,估计就该有人跟您聊聊了,您懂的。


  公司给员工发的半年奖、季度奖、优秀奖、全勤奖、加班奖、先进奖等等,这些统统都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都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如果是年终奖,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纳税。算法为:奖金总额/12,根据该商数确定适用税率A1与速算扣除数A2,然后:


  应纳税额=奖金总额*适用税率A1-速算扣除数A2。


  (千万注意,这里是奖金总额,而不是刚才计算的商数!!!商数只是来找税率玩的,找完了就没它啥事了,您就把它忘了吧。)


  那这个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魅力有多大呢,适合不适合您使用呢,咱们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分析一下:


  案例一:2019年北京鑫发集团员工苏小强每月固定工资收入6000元,全年7.2万元;假设每月可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全年3.6万元;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时间内,苏小强又收入年终奖2万元。那么,小强应缴个税情况如下:


  选择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2+2)-0.5*12-3.6=-0.4万,不纳税。


  选择二:单独计算:年终奖缴纳个税:20000/12=1666元,小于3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2万×3%=0.06万元=600元。


  两者相比,小强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不含年终奖)缴纳个税:0元,单独作为年终奖缴纳个税600元。


  案例二:2019年北京鑫发集团员工苏小玉全年应发工资为15万,全年自己应负担三险一金为1万,当年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费为4万。小玉应发年终奖3.1万元,年终奖在12月份发放,公司给小玉发放年终奖时应扣缴个税多少?(假设小玉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选择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3.1-0.5*12-1-4=7.1万元


  7.1万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为10%和2520,全年应纳税额=71000*10%-2520=4580元


  选择二: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全年工资奖金应纳个税:15-0.5*12-1-4=4万元


  4万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为10%和2520。40000*10%-2520=1480元


  年终奖单独计算缴纳个税:31000/12=2583元,小于3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应交个税为:31000*3%=930元


  两者合计:1480+930=2410元


  并入综合所得全年缴纳个税:4580元,用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政策全年缴纳个税:2410元两者相比,年终奖单独计税节税:4580-2410=2170元


  我们来总结一下:


  如果您属于中低收入者:如并入后综合所得减除各项扣除后,余额小于零或适用较低税率,则不要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发的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反而更合适,需要您进行测算。


  如果您属于高收入人群:如并入后综合所得减除各项扣除后,余额适用较高税率,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算个税,更合适,也是需要您进行测算。


  记住: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有选择权,纳税人自己做选择是并入综合所得还是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同的人群可以有不同的抉择,因为每个人的税收负担都是不一样的。自2022年1月1日之后呢,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就要隐退江湖了。


  参考政策:


  一、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备注:这里说的办法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第五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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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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