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扯了,其实很多人的年终奖还是并入为好!教你秒得是否并入的结论
发文时间:2020-01-04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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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看马上就要到春节了,很多企业就要发年终奖了。很多人就在想:听说年终奖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时优惠政策,我的年终奖要不要并入呢?听说,还有年终奖“陷阱”,多发一元奖金,会多扣上千元的税金,我的年终奖会有“陷阱”吗?


  其实啊,很多人可能被媒体或专家们给误导了,经过笔者测算:其实,绝大多数人的年终奖还是并入为好!


  一、扣除不充分,并入可以继续扣除而少税


  如果你每月甚至年度汇算,扣除项目都没有扣除充分的,无论怎么算,都是并入后交税最少。


  扣除不充分的情况下,并入综合所得后还可以继续扣除,所以肯定是并入交税少。


  不多说,不信的话,自己随便举例测试,不管年终奖是几万还是几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都是这样的。


  二、扣除充分,但是刚好不交税,并入后可以适用较大的“速算扣除数”而少交税


  扣除充分,但是刚好不交税,意味着在不并入年终奖时,应税所得额为0。


  大家也许注意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选择不并入的话,需要适用的税率表是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适用月度税率表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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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遮挡的内容为“181920”

 通过比较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你可以发现,月度税率表只是“速算扣除数”变小了,其余的跟年度税率表是一样的。


  举个例子,加入年终奖是10万元,假设不并入前扣除充分且刚好不交税。


  如果选择不并入的话,需要先除以12,用得到的商数去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00000.00/12=8333.33元,找到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10。


  按照财税﹝2018﹞164号给出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10%-210=9790元。


  如果选择并入呢?


  应纳税额=100000*10%-2520=7480元,少交税款=9790元-7478元=2310元=210*11。


  看明白了吗?没看明白,我给你解释一下为什么会这样:


  在选择并入时,找税率时除以了12,速算扣除数也同时除以了12;但是,在计税时,奖金又没有除以12,实际就回到了跟年税率表一样的各档次了,但是相比年度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就少了11个月度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年终奖大于3.6万元时,如果并入前没有交过税或汇算后也刚好不交税的,选择并入会少交税。


  三、扣除充分且已交税或汇算后应交税的


  说实话,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有点复杂,我也也不能简单的用一句话来总结,但是我可以用Excel表格来建立一个模板,然后只要输入年终奖的数字,自动给我判断出是否应该并入。我就在税率表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这样的模板: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605128932.png" title="1587447605128932.png" alt="image.png" width="383" height="168"/>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625251431.png" title="1587447625251431.png" alt="image.png" width="375" height="69"/>

 经过不断的输入各种数字去测试,你最后会惊奇的发现:


  平时交税越多的,越有可能需要选择“不并入”;而平时交税少甚至不交税的,你甚至就不用比较了,直接并入对你可能反而有利。


  原来,不并入是高收入人群需要玩的数字游戏,其实好像跟你没有多大的关系!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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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方式可反悔重选,请重点关注个税汇算新变化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二哥在公众号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学习分享,现在正式文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这也就是我们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的正式的指导文件,正式文件和之前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点变化?


  今天二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如果理解不对的地方,欢迎留言交流,欢迎留言补充。


  主要关注几个变化点:


  1、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在汇算公式中单独列了出来。


  征求意见稿: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正式文件: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这里为什么单独列出来,二哥觉得这种表述更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综合所得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可见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上,捐赠的扣除并非包括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其他扣除里面在,而是单独列了一款规定,所以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公式,可能就会存在表述不严谨的情况。


  2、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是否包括在汇算清缴中的表述有调整


  征求意见稿: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正式文件: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结合最新的文件解读增加的内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里其实就更加清晰的明确了一个事


  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者不并入,如果选择并入那就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如果选择不并入,那就不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如果之前申报时候选择单独计税,汇算时候还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也就是说可以改变方式。


  当然这里也明确了只有发放是选择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且只能选择更改方式,不能更改年终奖金额。


  3、更清晰的明确了免除汇算清缴的一个大前提


  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正式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在之前征求意见稿里,虽然我们理解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但是很多人会忽略一个大前提,那就是2019年第94号的规定,未依法预扣预缴的情况除外。正式文件直接增加这个大前提更明确,减少了争议。


  4、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有了明确的安排


  增加的内容: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所以从这个增加内容来看,还是鼓励扣缴义务人辅助纳税人自行汇算,不要大包大揽,目的还是为了培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习惯。


  明确时间: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较征求意见稿说,这里明确了具体时间,而且强调代为办理需要对代办事项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书面确认。这里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因为是纳税人对其提供资料负责,不是代办人来负这个责任。


  增加代办后续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5、新增了资料留存要求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这块是完全新增的内容,留存5年这个需要关注一下。


  总体来说,正式文件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就是更明确了一些说法,调整了表述,当然我觉得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一次性年终奖在汇算重新选择一次的明确,这个之前各省答疑其实也有规定,但是这次明确相当于就是全国性的。


非居民个人年终奖适用政策探讨

还有半个月就要过年了,大家眼看着就能领到自己的年终奖了,可某跨国公司的财务经理小张却犯了愁,找到赵老师来咨询个税问题。前几天,赵老师在外籍个税的专题咨询群中提示了大家,164号文年终奖特殊算法政策只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适用,需要把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中按月计算个税。这可急坏了小张,年终奖个税大幅增加怎么向公司的外籍员工解释?


  前段时间,为了大家最关心的年终奖计税方法问题,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164号文,对过渡期的年终奖政策进行了明确: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由于政策强调了年终奖计算方法的适用主体是居民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选择适用以上政策。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其在境内居住的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部分企业将在2019年的上半年向个人发放年终奖,由于外籍个人尚未构成居民个人,需要按照规定,将年终奖计入综合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税且不存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可能导致个人税负的大幅上升。那么外籍个人在什么条件下能够适用,如何进行衔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一、外籍个人适用政策的条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外籍个人构成居民个人与按照居民个人征税分别有对应的条件。


  其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即构成居民个人的条件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其二:《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外籍个人按照居民个人进行征税的标准是累计满183的年度满6年。


  那么,对于以上两个条件中,满足哪一种之后,外籍个人能够选择适用年终奖政策?我们认为,由于164号文限定的适用主体为“居民个人”,那么在外籍个人居住满183天时应当能够适用,即使外籍个人还没有按照居民个人进行全球所得征税。此时外籍个人已经构成了居民个人,符合了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外籍个人构成居民个人后能否变更计税方法


  由于很多企业会在2019年上半年发放上一年度的奖金,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2019年6月底之前发放给外籍个人的年终奖,将无法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如果外籍个人在2019年度居住满183天,构成了居民个人,需要在第二年进行汇算清缴,前期发放的年终奖已经并入综合所得按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外籍个人还能否对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进行选择?


  就这个问题,我们观察了解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发现目前系统内并不能实现这个功能,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无法实现,今年上半年发放年终奖的外籍个人将可能面临税负大幅上升的问题,我们也期待总局给出相应的过渡和衔接政策,以及系统功能上操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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