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案看这一篇就够了——冰冰的幸与不幸
发文时间:2018-10-07
作者:叶永青
来源:菜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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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的朋友圈,冰冰又“火”了一把。很多人说冰冰是幸运的,因为自由无价,平时一边高调一边违法,做点贡献完全应该;也有人说冰冰是不幸的,影视圈里只有她挡枪,崔大哥点起的城门之火殃及池鱼。


从专业角度观察冰冰的幸与不幸则又是一番热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留下了一堆的惊叹和问题。


1冰冰该不该进去?


许多分析文章认为,“2009年刑法修正之后,根据刑法第二零一条的规定,冰冰属于首次按偷逃税进行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此受刑事处罚,所以只要交了税款和罚金,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暂不讨论该规定是否合理,法律修改的本意是不构成犯罪还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结果而言,相比刘晓庆冰冰是幸运的。为什么这么说?


(1)在冰冰案件的定性处理中,其个人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机构都被予以行政处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机构被处罚的原因之一,是相关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问题来了,如果企业采用与纳税人相同的手段逃避履行扣缴义务的,是否按逃税罪处理?在该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上述二零一条的去罪化规定?显然,税务机关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按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进一步探究,否则也许冰冰就真的凉了。


(2)在冰冰案的定性处理中,经纪人被认定因隐匿、毁损会计凭证而涉嫌犯罪。这个罪名没有去罪化的规定。冰冰对经纪人应当是不错的。世界上有两种经纪人,一种就是坦然面对伪造会计凭证的指控担起责任的,还有一种是言之凿凿认为自己和艺人事无巨细商量汇报理应共担风险的。冰冰是否知情与同意,税务机关先给了结论,检察机关就省事了。


(3)5年内二次处罚的认定标准其实是个坑。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分别处罚不同纳税主体,认定5年冰冰有两次以上的处罚事项并分别处罚。例如先处罚法人犯罪,再处罚个人犯罪,处罚法人犯罪时,冰冰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处罚对象也不必是江苏无锡的企业。再加上对冰冰名下工作室的处罚,如果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对其个人的处罚。从新闻通稿看,所有的处罚均为江苏省税务局指定管辖,一同做出处理决定否合适?是否有量身定做避开刑事处罚之嫌?尽管这一处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上述问题也值得思考。


以上种种,冰冰是幸运的。


但企业家们还是需要注意税务合规问题。毕竟冰冰只有一个。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企业或者企业和个人同时涉嫌偷逃税,无论是否已有两次以上处罚,如果分别下通知,还是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另外还需要关注其他常见的涉税刑事风险,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走私,指示财务人员改变会计记录等,这些可都是没有去罪化规定的。


28.8亿数字是怎么来的?


讨论冰冰进不进去是广大的吃瓜群众关心的。对于专业人士而言,更关心8.8亿是如何确定的。


首先,无论冰冰是否幸运,专业人士是幸运的。新闻通稿表明,即使稽查局的检查也不是所有少缴税款的情形都是偷逃税,不是所有少缴税款的情形都有行政处罚。对于专业人士而言,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证。因为目前执法实践中,“只要我来查,我就有权加处罚款”是不少稽查局的观点。


其次,冰冰的幸与不幸还有以下几个维度的思考:


(1)冰冰是不幸的?阴阳合同是偷逃税没有人有疑义,毕竟虚假的文件和申报主观意图明显。但合同拆分呢?这在实践中很常见。冰冰案的合同拆分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偷逃税?根据新闻通稿,少缴的税款没有全部认定为偷逃税,只是认定了一部分。该部分的事实究竟如何?发生在个人和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拆分是否就算偷逃税?这涉及偷逃税和合理税收筹划的界限的划分,是一个重要问题。尽管冰冰已经道歉,但专业人士需要认真研究。


(2)冰冰是不幸的?3倍和4倍的罚款,在专业人士看来显然是少见的。这一处罚是仅仅针对阴阳合同这一明显的偷漏税行为,还是也对拆分合同的行为也适用了?税收征管法的处罚范围为0.5倍到5倍,3倍和4倍,尽管不是最高档,但也不能说低。理由究竟是什么?吃瓜群众的愤怒,似乎不应当构成;对公众人士的严格要求,这点符合社会影响的判断;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可能是理由之一;拒不配合销毁账簿毕竟已有人担责似乎不能构成理由之一。以上仅是推测,我们需要税务机关建立进一步的细化适用规则,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限制。


(3)冰冰是幸运的?按我国征管法约18%的年化利率(每日万分之五),少缴税款的滞纳金不会是一个小数字,实践中经常可能超过本金。但这次的行政处罚中滞纳金数额不高,是否因为对部分拆分合同的处理是按反避税处理所以不涉及滞纳金?我国税法规定的偷逃税款是没有追征期限的,理论上发现纳税人有偷逃税款行为就应该向前追溯10年。以冰冰过去几年的公开统计收入来看,我们推测这次的差补税款区间大概是3到5年。当然吃瓜群众可能永远不知道真相,因为新闻通稿并没有公开处罚决定书。


吃瓜群众们还聊起了冰冰案调查中的若干程序问题,例如通知出得太快,冰冰要不要复议或者诉讼等等,冰冰以道歉信的形式明确放弃了行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也属意料之中。无论拆分合同究竟是否构成偷逃税,3到4倍处罚的基础和倍数有否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在这个时候已经不再重要,毕竟自由诚可贵。


看完了冰冰的幸与不幸,我们来关心一下其他人。


3企业家们的幸与不幸


冰冰案之后,陈有西大律师发表了一番言论——关于二零一条合理性的问题。逻辑很简单,偷逃税款门槛太低,为了保护企业家,我们需要一个去罪化的行政前置程序,否则太危险。陈大律师的逻辑值得再推敲。刑法的门槛太低应该调整的是刑法的构成条件和要件,怎么能用行政的方式简单代替呢?这个逻辑延伸开去,就是认为法不责众。只要违法的人多了,就会因为稳定倒逼政府作出让步,危险而又完全没有依据的论证。这是行政权不断扩大的原因,用行政的方式来代替立法的不足,美其名曰灵活稳定,而法治的要义之一不应是“立良善之法,然后严格执法”?


企业家们的幸与不幸在于,税收法治的道路刚刚起步,虽然道路漫长但是前进在正确的方向上。具体到个案,如果是拆分合同,必须认真地分析计较是避税还是偷逃税;如果仅仅因为税收争议而被处以罚款,应当认真地分析计较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据;如果企业因为发票问题被处罚或者处理,也要认真分析计较处理的方式和证据是否合理合法和充分。凡此种种,认真、专业和细节最重要。


企业家的幸与不幸还在于,我们所处的这一时期正值转型,税收征管因为数据化迅速加强而名义税负尚未调整到位。使得减税初衷很美好,但现实很骨感。例如,一个以减税为意图的增值税改革却意外造成了财政收入快速增加。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已经在路上了,更多的权利平衡和更严格的税收征管是应有之义。就个人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征管法修订加上CRS信息交换势必带来新一轮的征纳平衡与调整。也因为税法实践的平衡建立在税法规则和征管实践的基础上,更加需要系统和专业的思考和应对。


4 演艺圈、吃瓜群众和税务官员的幸与不幸


演艺圈无疑是幸运的,冰冰为其他同行打开了3个月的窗口期。如何申报补税?阴阳合同先行处理是最重要的,毕竟这是对冰冰处罚的重点。拆分合同要不要评估一下,各位自己掂量。


吃瓜群众们可以YY一下,演艺圈的补税会有什么意外的影响?房价小幅下跌,因为部分人的房产投资要减少甚至撤出了? 影视行业股价上行?毕竟这一轮的检查对象是演艺行业,影视公司代扣代缴责任并没有被追究,也算靴子落地?当然,吃瓜群众们自己也要小心。例如,海外代购或自购不报税可能涉嫌走私;境内买房签订阴阳合同也有偷逃税风险;工资收入报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恐有牢狱之灾。


冰冰案件带来的不幸也许落在了江苏相关的税务官员身上。这也是一种启示,法不责众的说法下,微观个体违法行为的责任仍然会随时落下,而无论这是不是普遍的实践。税务官员也许将会越来越紧张自己的前途,板子最终落下还是企业家们的风险。如果说有什么应对方法,无他,唯依法纳税耳。


5 结语


无论幸与不幸,难以避免的是,我们正在并即将迎来一个全民皆“税”的时代。我们终于也有机会结合自身体验和感受,细细品味那句西方名谚“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其实富兰克林(那个雨天放风筝的)的原文更加意味深长。


Our new Constitution is now established, and has an appearance that promises permanency; but 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没有其他的选择,只能认真对待。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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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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