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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