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终岁尾,有很多企业都会组织一次职工娱乐性的活动(以下简称年会),以表示对职工过去一年辛勤工作的慰问。对于年会的形式:有简单一点的,比如,只组织职工聚餐活动;有丰富一些的,比如,先组织职工参加文体等活动,然后再组织聚餐活动。对于企业年会,或多或少都会有费用发生。在实务中,很多企业都把年会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也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核算,然后再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那么,对于企业年会费用,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合适呢?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不应在“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科目中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调整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强调的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而企业年会并不是企业的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年会费用不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面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看,不包括企业举办娱乐活动的补贴,因此,年会费用不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核算。
二、应在工会经费中核算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向上级总工会组织缴纳。上级总工会组织会定期向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返还60%的工会经费,用于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规定,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企业举办年会,应当由企业工会来组织。从上面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可知,企业年会费用支出应当在企业工会经费中核算。
三、企业收到返还的工会经费及支付年会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上级总工会组织按60%再把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如果企业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册,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的账册中,作为企业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倘若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册,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记入企业财务部门的账户中进行核算。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另外,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是给企业工会组织的,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并不是给企业的,所以就不属于企业的收入。而企业工会组织是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上级总工会组织批准建立的,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工会组织收到的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年会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年会发生的费用应在企业工会经费收入中支付,而企业工会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不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因此,企业年会发生的费用,对于企业工会组织来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倘若企业年会发生的费用不是由企业工会组织出资负担的,而是由企业出资负担的,那么费用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企业年会属于职工娱乐性活动,与取得收入无关,所以,年会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企业工会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不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如果举办年会购置一些物品,既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倘若企业年会购置的物品是由企业出资负担的,那么,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企业年会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因此,购置物品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企业年会上举办职工抽奖活动,无论奖品是由工会组织出资购买的,还有由企业出资购买的,获奖人均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抽奖活动是给职工准备的,非职工是无权抽奖的,抽奖所得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抽奖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计算,即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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