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台背景及目的
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工作实际,对《5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含自有办税人员和税务代理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列入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明确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明确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明确税务机关提供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两种渠道采集相关人员实名信息。现场采集时,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需出示相关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采集时,相关人员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四)明确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其他政府部门具备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本公告实施前税务机关已采集的及本公告实施后具备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取的实名信息,如果信息不全或身份证件类型不符合本公告实名信息采集标准的,税务机关在相关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补充采集。
(五)明确实名验证方式分为“刷脸验证”和“非刷脸验证”两类。“刷脸验证”是将人员的实时人像信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人口库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实名信息的真实性:“非刷脸验证”主要包括验证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信息真实性,以及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验证实时人像信息以外的实名信息的真实性。
(六)明确实名事项是指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七)明确实名事项分为风险实名事项和其他实名事项。省税务机关暂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出口退税类实名事项归为风险实名事项,并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进行调整。风险实名事项以外的实名事项为其他实名事项。
(八)明确办理风险实名事项时,必须使用“刷脸验证”方式,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办理其他实名事项时,可以使用“非刷脸验证”方式,电子税务局上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相关事项;办税服务厅验证不通过的但可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办税人员,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
(九)明确办理实名事项时,“刷脸验证”通过,可办理全部实名事项:“非刷脸验证”通过,可办理其他实名事项,如需继续办理风险实名事项,需再次进行“刷脸验证”。省税务机关建立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制度,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办理所有实名事项均须使用“刷脸验证”方式,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
(十)明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业主,下同)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纳税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关系,并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十一)明确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按照操作流程解除与纳税人关联关系,办税人员需对《信息变更确认表》签字确认。
(十二)明确对于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其中,登记机关撤销纳税人市场主体登记的,税务机关对登记信息表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增加冒用标识,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由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十三)明确税务机关将申请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信息变更确认表》送达至纳税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已注销的纳税人除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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