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征收率,申报表是3%的账务处理及申报
发文时间:2021-04-09
作者:何艳春
来源:亿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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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出台两个新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2021年第11号)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提升、1%征收率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一、账务处理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季度进行的,而日常会计核算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生交易或事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出现了一个时间上的差异,即取得销售收入时,无法判断本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免税的标准,只有等到纳税申报期时才知道。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1】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价税合计40.4万元,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1)在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 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2)季度终了,由于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0.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再将已经计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那么,这个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呢?“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是损益类科目。有人认为,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初也是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剥离出来的,现在免征了,就再还原回去,而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扣除基数),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更为合适。但是从会计原理上来说,主营业务收入强调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而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而“营业外收入”属于利得,利得与非日常活动有关,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是一个优惠政策(属于直接免征但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所以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笔者认为计入“营业外收入”更为恰当。在财会[2016]22号文颁布之前,按照财会[2013]24号(现已废止),也是规定将有关应交增值税直接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


  但无论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两者都会影响利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可谓殊途同归,无论计入哪个科目似乎也并不违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原则,所以也不必过于纠结。


  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将已经计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二、纳税申报


  【接案例1】该企业2021年2季度销售额价税合计40.4万元,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1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404000÷(1+1%)=400000(元),未超过45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400000元,小微免税额=400000×3%=120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40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40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400000×3%=120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12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1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image.png

  三、拓展案例


  【案例2】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1年4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15万元,5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6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15万元。


  该企业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151500+101000+151500)÷(1+1%)=400000(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101000+151500)÷(1+1%)=250000(元)


  1、账务处理


  (1)在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 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2)季度终了,该纳税人2021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未超过45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不免税,本期小微企业免增值税销售额为15万元,将免税部分已经计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0


  2、纳税申报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51500)÷(1+1%)×2%=5000(元)。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征收率计算,为15000×3%=4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51500)÷(1+1%)×2%=5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5000=5000(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5000(元)。


  该企业2021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image.png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50000(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1000+151500)÷(1+1%)=250000(元)


  第9栏“免税销售额”=1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15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150000×3%=4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4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2500(元)


  该企业2021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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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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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星空特别提示:


  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无论是财税〔2016〕36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都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而是在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票。


1%征收率,客户嫌抵扣少了,咋办?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3-5月3%征收率,减按1%,有会计问:


  “我们按1%开票,客户不愿意,因为嫌抵扣得少了,要求还按3%开。问了专员能不能放弃1%开3%,说是不能,真的不能吗?”


  回答要分两个层面:


  第一、不能开3%,因为这个政策不是选择性的,而是直接降低征收率。


  第二、必须要知道,为什么客户会不愿意。


  1%抵扣得多,3%抵扣的得少,这是一般人的理解,是外行的。我们的会计人员,作为专业人员,不能这样理解。


  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应交税费这一负债类科目核算,总体上并不直接影响损益。谈不上划算不划算。


  之所以说总体上,是因为它会影响城建教附,所以会稍微影响损益,1元增值税可以影响0.12元的利润;


  之所以说是不直接影响,是因为它会影响价格,从而影响收入与成本。


  所以,客户嫌进项抵扣少了而认为不划算,是外行的观点,内行人员不要被外行观点带偏了。


  内行的分析:


  3%变1%,说明是随收款而代收的增值税金下降了。


  如果总价不变,会导致我们的收入上升,客户的成本上升,我们多赚了客户的钱。本质上说,优惠只是假象,是税务局在帮我们涨价而已。


  所以这是价格调整的问题。


  例如,103万的销售,开3%,客户的成本是103万÷1.03=100万


  现在,103万的销售,开1%,客户的成本是103万÷1.01=102万


  将心比心,当客户是一般计税时,当然不愿意,但理由不应该是嫌进项少抵了,而应该是嫌你涨价了。


  知道原因就知道怎么解决,要保证客户不吃亏的话,不含税价就应该调整为100万,含税价就是101万。


  降价为101万,开1%,客户的成本是101万÷1.01=100万。则总体上看,客户不吃亏了,你也没占便宜。


  当然,如果考虑到城建教附,客户还是吃了一点点亏,由于你少交2万增值税,所以你少交了0.24万的城建教附,客户因少抵扣多交2万增值税,多交0.24万的城建教附。


  如果双方斤斤计较,那么就把0.24也降下去,不含税价=100-0.24=99.76,新的含税价定为99.76×1.01=100.7576万元,那么,这与3%的增值税相比,就没有任何区别了。


  客户的成本是99.76万,但城建教附多了0.24万;你的收入变成99.76万,但城建教附少了0.24万。所以,双方利润上没有区别。


  会计可能会问,国家不是给我们优惠吗?我们把103万调为100.7576万元,不就等于没有优惠了吗?我们没有吃亏占便宜,客户也没有吃亏占便宜。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


  是的。


  如果你的客户是简易计税,不抵扣进项,增值税会进入他的成本,所以此时的3%→1%是真正的优惠,客户的成本总之都是103,你的收入却多了。


  但如果你的客户是一般计税,那么,3%→1%慷的就不是国家之慨了,利益上不关税务局的事,只是让你们两家博弈价格而已,此时所谓的优惠只是假象。


  真正明白了增值税,也就能明白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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