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迅速补救
发文时间:2019-11-05
作者:孙玮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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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个老朋友咨询我个事,他们有个子公司原来是一般纳税人,有两百多万的留抵进项,但没什么业务(留抵进项实际抵扣遥遥无期),母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这个子公司,从而实现留抵进项的结转抵扣。在办理注销的过程中,经办人员不知道是中了什么邪,听信了专管员的说辞竟然把这个子公司转为了小规模纳税人。这下好了,子公司两百多万的留抵进项彻底凉凉了,朋友问我有没有什么好的法子。我想了想给她一个思路,找个最近有货物采购的关联公司,上游供应商最好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采购金额五百万以上,然后让子公司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子公司平进平出或小幅加价(因子公司目前已有较大亏损,防止因此销售出现亏损且无法在限额内结转弥补),向关联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如此一来子公司将满足销售额过五百万元的转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而可在无大额税费负担的情况下,实现迅速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效果。


  税负分析如下:


  假设子公司按500万元采购,按515万元售出,则子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515/(1+3%)*3%=15万元,附加税=15*12%*50%=0.9万元(小规模减半),所得税形成亏损=515-15-500-0.9=-0.9万元。如果关联公司有足够销项的话,打通来看子公司缴纳的15万元增值税将通过关联公司少缴纳15万元增值税打平,因此上述操作整体无大额税负增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子公司转售的过程中应避免虚开发票嫌疑,做到资金流、发票流的合理管控,至于货物流作者倒是认为没必要非得把货物拉到子公司溜一圈,(在库或在途)货物直接转手属于合理商业模式。


  几句闲话,我的文章一半都是别人和我讨论问题,我受到启发从而有所思有所写,所以实操永远比你想象的精彩(复杂),欢迎各位看官把你们遇到的疑难杂症拿出来和我分享(微信号215163071),我也很乐意和大家作业务的交流。


  附:相关法条摘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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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后原存货如何交税?

案例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近两年以来经营停滞,几乎没有销售收入,但仍有部分存货未做处置。现计划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回小规模后这部分存货处置能否按照3%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末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如果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可以在2019年末前申请 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形成的这部分存货如何处置?首先要对存货的进项情况进行分析,有两种可能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尚未抵扣,无论是否已经认证,只要尚未抵扣就属于这种情况。

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里的逻辑其实是很清晰的,对于这部分存货而言,进项必须与对应的销项匹配,现在小规模状态下,销项按照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当然不能再进行抵扣。

第二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已经抵扣,这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未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已经抵扣的怎么办?这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抵扣,税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转出,当然就不用转出,剩余存货直接按照3%交税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进项已经抵扣,对于存货而言,销项与进项的匹配也必须一致,如果进项不做转出,销项按照3%的征收率,就会造成增值税体系的混乱,而且也造成了税款的少交,因此必须进项转出。

我个人是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无论如何,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是不能打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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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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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星空特别提示:


  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无论是财税〔2016〕36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都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而是在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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