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交易不动产的土地增值税口径
发文时间:2021-01-18
作者:财税智库
来源:财税智库
收藏
586

一、认识与实践中的分歧


  (一)实质课税,认为应视同于资产转让


  1. 税务机关公开文件或答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5)《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6)安徽省税务局咨询解答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辖区一家企业的股东(二名自然人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另外二个自然人。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 实践


  (1)2014年8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翡翠公司因2007年5月在转让星隆置业(苏州)有限公司20%股权时未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构成偷税,作出苏园地税处2014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苏园地税罚20144号《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罚及税务处理合计金额9538.64666万元。


  (2)2019年10月8日,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发布公告,岳阳市税务局向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岳楼洛税通[2019]201号),要求就其将持有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实业”)100%股权间接转给湖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地产”)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形式课税,认为应区分资本与资产


  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实践中,区分情形,认可区分资本与资产,而对以股权交易不动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因为该问题的敏感性,过多地方更多时候是“只做不说”,因而多不能见于公开文件。


  “入山问樵,入水问渔”,若要掌握准确信息、避免错误决策,可与财税智库专家工作室专家联系。


  (三)对以股权转让不动产的司法实践


  1. 《朱岳海与海南万宁大花角海洋文化城有限公司、赵守仁股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民二终字第2号】认为:当事人之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别于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


  2. 《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3号】认为:不能仅以泰邦公司受让了兴荣公司100%的股权,而认定该两个股权转让行为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 《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认为:股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可混淆。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当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该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说,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而认为其行为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无效。


  4. 《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周盈岐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无论周盈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本案中法院业已查明,沙建武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


  5. 《陈朝根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3)金义刑初字第1257号】认为:陈朝根以义乌市青口红星铅笔厂名义取得义乌市某宗工业用地后,因资金紧缺一直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为非法牟利,规避该工业用地不能买卖的规定,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买卖土地使用权的目的。被告人陈朝根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6. 《朱某甲、吴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刑初字第2867号】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吴某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和利用,就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土地作价非法转让,倒卖牟利,其实质是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告人朱某甲、吴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7. 《陈幼娟、沈英、沈金威诉被告韩旭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杭萧民初字第04087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沈妙羊和韩旭之间签订的《协议》的实质内容是韩旭借嘉兴汉嘉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竞得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沈妙羊,韩旭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双方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8. 《方路恒与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盛贾抡合同纠纷案》【(2015)杭富商初字第3183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三期的股权转让款系由原告向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用以冲抵本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因此两被告作为目标公司的代表在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实际并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进而,两被告将该土地出让金的给付义务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实质转移至股权受让方处,由原告作为股权受让方向国土资源局支付目标公司所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双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实质上具有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买卖的意思表示。


  总结:最高法倾向于分别股权与不动产,地方院倾向于等同。


  税务机关对于法律事实的认识,在税法无明确清晰规范的情况下,必然受司法实践影响,而司法裁判的模糊使得以股权交易不动产这一商业行为的税收认知更为复杂,若无专业人士指导,很难准确把握。


  一、通说,以下情形排除“实质转让不动产”


  1、转让的不是全部股权


  2、资产不是全部为不动产


  二、通盘考虑


  1. 上下游的通盘考虑


  交易的是资本而不是资产,买方再处置时,若不能继续以资本形式、而只能以资产形式交易,则因资产成本无法扣除而不划算,这在买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尤为明显。


  2. 回避“实质转让不动产”


  (1)分步交易,以回避“全部股权”,但可能交易时间过长,需要配套措施保证交易安全;


  (2)有其他资产、有负债、有生产,以回避“全部资产为不动产”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运用


  3. 买方负税的考虑


  (1)无限逼近法,但会造成重复征税


  (2)求解方程,但会造成重复征税


  (3)案外承担,关注“与生产经营有关”和“坏账损失扣除”的可行性。


  4. 交易安全的考虑


  (1)共管账户


  (2)保证金


  (3)第三方担保


  (4)对于未披露、或有负债的防范


  (5)特定情形下的延迟支付


 

  以股权交易方式能节省土地增值税吗? <高阳>


  在目前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会采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间接地使目标公司名下如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进而规避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然而,对于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否可达到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实践中存在极大争议,笔者对此总结并分析如下:


  一、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换言之,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转让行为所征收的一个税种,转让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是要进行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间接地获取目标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行为中,目标公司原股东转让的标的是股权,而非房地产,作为目标公司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仍在目标公司名下,未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此,目标公司原股东和目标公司都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国税总局的批复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上述三份文件可看出,国税总局对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行为的态度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具体实践中,自国税函〔2000〕687号文出台以后,多地税务机关都开始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


  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611号】


  最高法院认为:两次股权转让后,虽然泰邦公司受让了兴荣公司100%的股权,但因金长润公司、兴嘉公司、泰邦公司都不是浅水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浅水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未因此发生流转,仍处于兴荣公司名下。泰邦公司持有兴荣公司100%的股权后,其与兴荣公司仍属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以泰邦公司受让了兴荣公司100%的股权,就当然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进而以该行为目的非法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股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可混淆。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


  ( 2)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规避纳税的行为,应向税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业已查明,沙建武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


  通过上述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国税总局的“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观点并不认同,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股权转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因此,股权转让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国税总局曾以三个批复不属于税务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只是针对特定案例,不能广泛适用于全部纳税人。


  国税总局的三个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只是针对三个股权转让个案作出征收土增税的回答,这三个文件均为内部文件,不属于税务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只是针对特定案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上述特定案例外,税务机关无权依据上述三个批复来予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三个批复不能广泛适用于全部纳税人。


  3、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股权转让行为并没有导致税源流失,未造成国家的利益损失。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虽然可以暂时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减少转让方的纳税负担,使受让方纳税人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但是,股权溢价的部分将不得计入资产成本,目标公司将来出售房地产时将不得不仍以原始的资产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其土地的增值额将非常巨大,而考虑到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边际数额之后,将适用更高的税率。因此,土地增值税一次性缴纳比分次缴纳税负要重得多。因此,该税收筹划并未实质性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属于税务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只是针对特定案例,并不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该批复并不具有对其他类似行为的规范效力,各地税务机关不应以此为依据,对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增值税法

云中飞按:近期,新《增值税法》颁布后,一下子就点燃了大家学习税法的激情,云中飞当然也不例外,这几天也和大家一样都在夜以继日的学习,越学习,就越兴奋。现把《增值税法》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云中飞在写作过程当中,有些地方尽情抒情,有些地方点到为止,有极个别地方使用了春秋笔法。另外,对于研究了多年的房地产业,云中飞提出了一个政策呼吁和两个税收规划建议,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开宗明义说出了增值税立法目的。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说的是指导思想,这一条要结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起学习体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了应税交易的概念,应税交易这个概念很好,很强大的,未来,数字资产交易不知道会不会纳进来呢?

  2、以前增值税最传统的应税劳务的概念没了,劳务并入服务类别,与国际上普遍将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的趋势一致。现在增值税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加工修理修配虽然现在叫服务了,但是税率依然为13%,不是6%。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将“境内消费”作为判断的新观点。注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句话,这句话的意是,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首要判定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的执行标准,以后大家要保存好“境内消费”的有关票据。

  2、新增了金融商品交易相关规定,以发行地或销售方作为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云中飞点评:以前增值税的传统概念“视同销售”改成“视同应税交易”了,视同应税交易的变化有点大。

  具体变化点有:

  1、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之前做资产管理的朋友,总是幻想股票“非交易过户”可以不征税,这不,要征税的政策来了。

  2、没有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这样对企业与对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等服务明显利好。在目前的政策下,一般企业无偿资金拆借需要视同销售,而企业集团的“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却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政策有点不统一,现在政策统一了。从2026年1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企业就可以放心的对关联方进行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了呢?增值税是确实没有问题了,但还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呢。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注意这里把财税2016第36号“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句话删掉了,意味着即使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也要视同应税交易了。当然,根据二十五条,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或许在实施条例中又明确有专项优惠呢。

  4、总分机构跨县(市)异地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再明确进行视同应税交易,毫无疑问这有利于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5、取消了代销的概念,代销货物,不再在交付环节,视同应税交易。如果是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征税。

  6、投资和分配可以被理解为销售货物并取得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本身就属于征税的应税交易范围,而无需重复罗列在视同应税交易项下。

  7、删除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云中飞点评: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现在是不征税范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才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只是依据某个市政府的文件被征收、征用,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吗?这个可能有点难,如果你说,我有当地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可以吗?如果有人问这个问题,云中飞一般会这样反问一句:请问你们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吗?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云中飞点评:从大型企业集团资金池的角度看,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想不征税,你必须有金融牌照才可以,否则,可能需要按贷款收入征税。

  另外,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权属转移”等原本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现在没有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而且增值税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未来资产重组怎么办?难道未来往增值税优惠政策去靠拢吗?这样有可能吗?我们到时看看实施条例会怎么说。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税率为3%。不需要等待实施条例,我们已经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的标准为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3%简易计税,温暖已经传达给小微企业了,再加上达到起征点才征税,温暖已经足够。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中飞点评:目前,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意味着该领域现行5%的征收率政策将继续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云中飞点评:

  1、政策呼吁

  我们还不知道未来简易计税的范围有多大,但我们知道目前房地产建筑业处在低迷期,因此,我们在此特别为房地产建筑业呼吁一个简易计税的政策:目前,砂石生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也可选择按简易计税。但是,与混凝土(水泥)同为建材产品的砂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是用砂石水泥配比后搅拌成道路施工基础材料的,这类产品与混凝土(水泥)的主料均为砂石料,目前不在简易计税范围,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抵扣,销项却要按照13%的税率缴税,由于进销税率差距大,税负明显偏高,希望未来生产销售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能纳入简易计税的范围。

  2、房地产企业税收规划建议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为3%,有人说以后没有房地产销售老项目5%了,因此,他们给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规划建议是:老项目压后至2026年1月1日起再出售。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实施条例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仍然按5%征收,否则会无法衔接,房地产老项目也是过渡期产生的,应该会单独保留。因此,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还是应该应售尽售,先活下来再说。当然,如果你的现金流很强,也可以听他们的建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的表述。那增值税法是不是取消了兼营的概念呢?不是的,等会云中飞告诉你兼营躲藏在哪里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一项交易替代了混合销售,云中飞认为这里是增值税法写的最精彩的地方,我们看看以前的混合销售规定的规定是多么的搞: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三个“同一”,必须是货物+服务!首先: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其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业务;再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最后:混合销售必须是货物+服务才可以。若是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等组合,对不起,你还没有资格做混合销售,搞得混合销售好像很高大上似的,然后混合销售还有一大堆补丁文件,你不在混合销售方面混个脸熟,写一些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文章,你都不好意思说你自己是增值税专家。现在好,简简单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不管你是什么组合,都可以混合,云中飞向本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致以最高的革命敬礼,简单的税法,才是最好税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按照应税交易层面去判断“主要业务”,并不是按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什么是应税交易主要业务?这个后面需要细化文件,希望有一个主要业务的具体比例(比如60%),希望在实施条例就明确,不要让我们等太久。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云中飞点评:以前是境内代理人为优先扣缴义务人,现在是购买方为优先扣缴义务人,考虑到境内购买方扣缴税款有时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形(例如购买方为大量境内个人的情形),国务院未来颁布的实施条例估计会规定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指定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云中飞点评:

  1、销售额表述变化较大,强调取得收入的相关性原则,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再使用增值税传统的“价外费用”的描述,范围更加宽泛了,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2、可能有些朋友担心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以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差额计税”方式将彻底消失,等实施条例吧。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可能为了国际增值税法规的惯例一致。国际惯例好是好,但是,假如没有市场价格呢?以前,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是有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三个方法的顺序确定的。现在好,只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呢?假如某股东无偿转让一个在很偏僻农村的工业厂房和土地,现在被税务局要求视同应税交易。由于没有市场价格,这时,企业只能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土地采取成本逼近法评估(该方法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值,尤其是土地市场欠发达,土地成交实例较少,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值时采用)。该方法通过计算取得土地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等)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利息来确定土地价格,企业只能提供评估价,无法提供市场价格,此时此刻,请问你如何确认销售额?相信实施条例应该会有明细的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

  以前多是强调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在把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也拉进来了,考虑的可能是关联企业间的业务销售额偏高会导致引税行为或者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很遗憾的是,税法从来没有价格偏低或者偏高的具体标准。目前,法释[2009]5号文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据了解,目前,有的税务局参考,有的不参考。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云中飞点评:把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让留抵退税永续传承,而且取消了留抵退税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各种限定条件。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真正让企业满心欢喜。

  但留抵退税对应的是应税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免税收入,就不能直接享受留抵退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之前,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增值税法》中删除了“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表述,现改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来希望实施条例明确如何用一个比例分摊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餐饮服务直接用于消费的不能抵扣,但是如果购入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则可以抵扣,比如会议服务购入餐饮等场景。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

  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贷款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改变了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这是增值税法最让企业翘首以盼的大事情。

  但是,贷款利息抵扣是否就板上钉钉呢?个人认为应该在乐观中带着审慎,企业朋友现在还不是开怀畅饮的时候。

  我们简单在网上搜一下,就很容易能搜到2023年末全国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有157.07万亿元,2023年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大家自己可以测算一下利息大概有多少,受影响增值税的金额有多少,云中飞数学不好,就不去测算了。由于利息的抵扣影响非常巨大,因此,具体的落实应该还需看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没有预留了政策出口,可能会根据财政承受力予以考虑。

  另外,增值税审议稿曾经对进项税额有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最终删除了,这也是顺应民心之举。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云中飞点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起征点政策,相信实施条例会明确起征点的具体金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云中飞点评: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税,但不包括企业。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云中飞点评:

  这个免税条款,是最值得研究的,我们还可以从这个条款观察出国家的政策导向。

  1、避孕药品和用具的免税政策取消了,毫无疑问国家现在的政策导向是鼓励生育。

  2、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3、国家特别给了农林牧渔行业很多免税政策,鼓励农林牧渔行业加快发展。完全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行业的免税政策。

  4、有些财税[2016]36 号文的免税政策好像没有平移过来,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平移过来,有些从事高新技术的朋友有些担心,担心的朋友,云中飞建议你结合第二十五条看一下,二十五条说鼓励创新创业就业纳入制定专项优惠情形,这样有助于延续技术创新方面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十五条是增值税法真正的兜底条款,当你对税收优惠想不明白的时候,你就想想二十五条。

  5、最后想说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那么,这个农业生产者如何界定呢?城市户口的人还能做农业生产者吗?听说现在可以考农艺师。在中铁十四局与二十一局这些建筑业老大如火如荼的进军农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没有必要去考一个农艺师呢?毕竟现在好多行业都太卷了,农林牧渔行业可能是未来的方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云中飞点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突破的就是这一条,这一条相当于是增值税法的兜底条款。

  比如,资产重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了,免税项目里面又没有,只能寄希望制定资产重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了,否则,资产重组的税收成本会增大。

  再比如,公益事业捐赠会不会出台前面考虑的房地产的幼儿园、学校等资产移交不视同应税交易优惠政策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云中飞点评:看到了吧,兼营两个字,转移到这里了,兼营又涅槃重生了。这一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文字表达能力真的非常高,兼营这个词在这里使用非常精准。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必须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云中飞点评:

  1、增加了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企业没有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后期发现应该如何更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

       纳税地点的2个变化

  1、固定业户可以选择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变了以前固定业户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做法,这应该是考虑了大量的网络商家在异地直播的纳税问题,这明显对网红直播城市例如杭州、横琴的税源有促进作用。那么,杭州、横琴到底哪个城市好呢?其实,网红直播美女更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横琴有“双15%”的优惠税率,未来,横琴必然会成为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美女首选之地,网红直播美女在横琴不用搞个体户,就领工资,交15%的个人所得税。不好意思,一提到网红直播美女,就展的有点开了。

  2、规范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批准权限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前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企业一般是以一个月作为增值税的一个计税期间的,每一个月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在这里建议,尽量在取得进项发票后,才去开销项发票。否则,你这个月进项发票不足,你就要先交增值税了。当然,如果你真遇到这个情况,也有一个增值税申报的小技巧可以解决,但这个小技巧有可能会影响你的纳税等级。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云中飞点评:适用零税率应当办理退免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云中飞点评:

  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电子发票的好处多多。在这里,云中飞需要提醒从事农牧行业的朋友,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必须注明有:“自产农产品销售”这几个字,你的客户取得这样子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切记。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增值税法的亮点解读

本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完成了中国第一大税种的立法程序,这是中国税收立法、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进展,体现了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税收立法的力度,也是中国税制改革、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

  回顾45年来中国增值税制度发展的历程,可谓来历经坎坷,来之不易:1979年,增值税从外国引进中国之初,曾经有人以“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为理由抵制,但是这种认识很快就被理论研究的成果和调查研究、改革试点的实践否定;此项税制建设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所以改革无法一步到位,立法也只能逐步推进。

  从改革进程看,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行业和产品开展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然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1994年起将征税范围推广到全部工业领域和商业;进入21世纪以后继续完善,首先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即允许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然后逐步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5月以后全面推广。据原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国家税务总局的前身)统计,1981年,全国的增值税收入仅为1600万元,与全国税收总额629.9亿元相比微不足道。据财政部统计,2023年,全国的增值税收入已经达到70651.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9%,稳居18种税收之首,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从立法进程看,1981年,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首次发布《增值税暂行办法》;198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和全国人大的授权,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根据增值税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以后的情况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随后国务院再次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2022年和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2024年三审顺利通过,自2026年起实施。

  从增值税法的内容看,该法并非简单地把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了中国增值税制度的框架,包括关于税制要素的规定和授权国务院的规定;补充了近年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在立法过程中还新增和减少了一些重要的内容;在文字方面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也有不少改进。

  一、税制框架

  增值税法分设《总则》《附则》等6章38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28条相比增加了10条,其中第一条、第二条都是新增的内容,分别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对增值税工作的要求;随后作出了关于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税率、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计税期间等税制要素的基本规定,有些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加明确(如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并在管理方面作出了一些授权国务院直接处理和国务院处理以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例如,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免税项目,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是: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均由国务院规定。该法第三十三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口货物等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改为由国务院制定。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携带、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为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为了充分做好增值税法实施的准备工作,保证该法的顺利实施,该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该法通过并公布至实施的时间,是一年零七天。

  二、补充的改革措施

  增值税法吸收了近年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例如,该法第九条中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第十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基本税率从17%改为13%,中档税率从11%改为9%;第二十一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规定改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不仅采纳了近年来中国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做法,而且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增加了纳税人的选择权;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并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改为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新增和删除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与时俱进。例如,为了简化和规范增值税征收率制度,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删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为了配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项目中,没有保留迄今已执行多年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了便于操作和适当把控,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准确表述和照顾小规模纳税人,该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但是此后36个月以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的现行规定,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为了清理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将其中的批准单位明确为“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其次是与相关法规衔接。例如,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通过并公布以后,国务院据此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了特别规定。为此,增值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有关规定衔接,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四款分别规定:“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是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中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类似。

  四、完善文字

  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在文字方面也有不少重要改进。例如,该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表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的相关表述相比增加了一个括号说明,从而使上下文得以准确衔接;从该条起,全文统一使用“服务”一词,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劳务”“服务”两个词并用的表述,简洁、规范。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关于进口货物计税方法的规定中,没有继续使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关税完税价格”一词,而是改用“关税计税价格”一词,与今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一致,也意味着以后其他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可能需要按此修改。该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关于“计税期间”的规定,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仅用语更加准确,而且取消了1天、3天和5天的期限,从而简化了征纳工作,这也意味着其他税收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可能需要按此修改。

  展望未来,中国的增值税制度需要继续改革,增值税法也应当随之不断完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调整纳税人、税率、征收率、起征点制度和优惠规定。从纳税人看,随着税制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从而进一步减少重复征税,加强征收管理。从基本税率看,与征收增值税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相比,中国现行增值税13%的基本税率偏高,可以逐步适当降低到10%,从而进一步减轻税负。为了改善民生,也可以先行降低粮食、食油和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税率。此外,目前中国增值税的四档税率可以简并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从而进一步简化税制,使税负更加合理。为了平衡税负,在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时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起点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起征点可以改为免征额。从优惠规定看,应当及时清理过时的和其他不适当的优惠规定,尽量维护增值税的中性和“链条机制”。从文字看,某些表述可以更加严谨和规范。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