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常见问题简析
发文时间:2021-01-01
作者:刘丰收
来源:丰言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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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全面开始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序号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公司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含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含证券公司;不含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根据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就已经实施新准则的上市公司而言,新会计准则的过渡衔接相对平稳。2018年A+H股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总体而言,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转换较为平稳,对A+H股上市公司影响不大。2019年A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总体而言,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转换较为平稳,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影响不显著。


但对特定行业、特定业务而言,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并不小。


1. 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但是该项指定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非交易性”,即不是“交易性”的(为了近期出售;近期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属于衍生工具);而是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该项投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权益工具的定义。


“非交易性”相对容易满足,核心是要满足“权益工具”定义。这里要明确列报为发行方权益工具的,并不一定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差就差在“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在权益工具列报。


因此,对“特殊金融工具”的投资不能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包括可回售工具(持有方有权回售,或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例如某些基金的可随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产生合同义务的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如发行方本身是有限寿命主体,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合伙企业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这类投资若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另外,还需要注意,即使通过分步实现企业合并,导致跨越会计处理界限从而对原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新计量,合并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不能确认投资收益。


2. 何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主要是业务模式属于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但并不是说应收票据有背书或贴现就必须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首先,需要判断背书或贴现是否可以终止确认。仅当应收票据的贴现或背书导致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该贴现和背书才在评估业务模式时作为一项出售金融资产的活动考虑。出售,即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某些金融资产将在到期前被终止确认(IFRS 9 BC4.144)。


其次,确定出售(终止确认)的金额和频率。出售本身并不能决定业务模式。例如,并不频繁(即使价值重大)的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价值非常小(即使发生频繁)的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企业的业务模式的目标也可以是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最后,确定管理应收票据的组合层次。应收票据整体作为组合来评估业务模式;区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个组合分别评估业务模式;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和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当企业经常贴现承兑行信用等级比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且金额较大时,银行承兑汇票子组合即应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而商业承兑汇票子组合仍列报为应收票据。


对于应收款项融资,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出售所能收到的价格(即“脱手价格”)。对票据而言,其公允价值是扣除贴现息后的贴现净额,按票面金额背书票据的可能性并不影响票据的公允价值,因为背书是结算一项负债的价格,不是出售时的脱手价格,从而背书金额不是公允价值。


实务中,若贴现息并不重大,可以从重要性水平角度考虑。应收款项融资的公允价值可能以其账面价值列示。但需要注意的是,仍需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披露公允价值的层级,此时可能属于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若根据可观察的市场利率计算扣除贴现息,则可能属于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3. 业务模式改变如何界定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When, and only when),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对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业务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才会发生变更。因此,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very infrequent)的情形。重分类必须对主体的经营有重大影响且是可予以证明的变化。


(1)企业购买定期存单,计划长期持有,但1年后持有意图改变,是否需要重分类?


持有期间企业意图的改变并不必然改变业务模式,因为业务模式是一项事实而非仅仅是认定,也不是一项选择,不依赖于管理层对单项工具的意图。如果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对业务模式执行评估之日的预期(例如,如果企业转让的金融资产数量超出或少于在对资产进行分类时的预期),并不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产生前期差错,也不会改变在该业务模式中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前提是企业在执行业务模式评估的当时已考虑了可获得的所有相关信息)。


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然而,当企业评估新源生或新购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其必须考虑关于过往现金流量如何实现的信息以及所有其他相关的信息。


(2)在“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持有的金融资产,由于疫情影响公司流动性而进行出售,出售频率和价值的增加是否改变业务模式?


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如果金融资产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只要企业在评估业务模式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这一差异不构成企业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


(3)在“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或“为出售而持有”的业务模式下持有的金融资产,由于资产价值下跌或相关市场的流动性减少,先前预期的出售预计将不再发生,是否需要重分类?


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CAS 22.AG 九(一)):


①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意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②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③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初始确认时指定为FVTPL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因此不允许重分类。


4. 结构性存款是不是“存款”

结构性存款,其收益与某些非利率变量挂钩,如汇率、股价、黄金价格、指数等。


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的一般原则,如果金融资产合同中包含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例如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变动敞口)的条款,则此类合同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即通不过SPPI测试)。


但是存在两项特殊考虑,一是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a de minimiseffect),则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二是如果现金流量特征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extremely rare, highly abnormal and very unlikely to occur)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如果该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notgenuine),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由于特殊考虑的门槛很高,所以通常难以适用。尤其是“极其微小的影响”可能要从变动的绝对值考虑,因此很罕见。对于“不现实的”分析,从合同合理性的角度分析,通常也很难满足,但是金融资产时基于合同条款的权利,因此基于历史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时,可能可以得出挂钩的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结论。从而结构性存款可以视为定期存款。但即使可以列报为银行存款,其也不属于现金流量表里的现金,因为不能随时支取(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不现实”不是“可能性极小”。基于历史波动情况分析时,需考虑过去跨周期时的波动区间,而不能仅考虑挂钩期间(观察期)的变动情况或使用“后见之明”。


5.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是不是类似于买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短期有价证券。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无追索权”的规定,债权人的索偿要求仅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资产或基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并不一定会导致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需要对特定的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进行评估(即穿透),以确定待分类的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通常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既包括投资期间结构化主体持有相关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包括资产处置损益。因此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从而货币市场基金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即通不过SPPI测试)。


6. 明股实债投资是不是“债”

明股实债投资时,基础资产包括一笔对标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和标的企业母公司的担保、差额补足、远期回购承诺,是否可以认为基础资产的整体回报固定或可确定?


金融工具是基于合同的工具,各个金融工具都有其各自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各个金融工具都可能分别转让或结算。将两项或更多的独立金融工具作为一项单一的组合工具处理(“合成工具”会计(‘synthetic instrument’ accounting)),通常是不恰当的。与不同的交易对手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虽然是同时签订并且在彼此相关的情况下进行磋商,但是与不同的风险相关,因此明股实债投资应作为一项权益性投资和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分别核算。


7. 关联方往来款是否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

原准则下,部分公司对于部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作为无风险组合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是概率加权的结果,应当始终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不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即便最可能发生的结果是不存在任何信用损失),而不是仅对最坏或最好的情形做出估计。因此,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不存在所谓的“无风险组合”,只是多计提与少计提的问题。


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也指出,如果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账龄结构是否与收款周期一致,是否考虑前瞻性信息,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言下之意是不是如果不计提,就是不谨慎?


另外,其他应收款不适用简化方法,必须按三阶段法计提、披露坏账准备。


8. 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计入哪个项目

一般而言,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的信用损失准备,应计入“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例如金融资产、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都计入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对于合同资产,虽然也是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但是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即,虽然由于合同资产是按金融工具准则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性质上属于“信用减值损失”,但财政部要求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9. 前瞻性调整可否为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指出,历史信息是企业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重要基准,某些情形下,未经调整的历史信息可能是最佳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因此前瞻性调整为零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前提条件是与债务人特定因素相关的信息(如行业技术发展)及反映总体经济状况和趋势的信息(如GDP、CPI等)预计均与当前状况一致,此时前瞻性调整可能并不重大,从而历史损失率可能是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适当基础。另外,对于预计短期内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信用期为30天且历史上总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鉴于面临信用风险敞口的期间内经济状况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前瞻性调整也可能并不重要。


但是,上述两种情形都不常见,因此通常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计算。另外,各账龄段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客户类型、担保情况、管理方式、管理水平可能不尽相同,因此各账龄段的前瞻性调整也不必然相同。同理,集团内不同公司的前瞻性调整也可能存在差异。


10. 减值是否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因此应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同时,经济增长放缓的预期可能增加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并且由于担保品价值可能下降,进而可能会导致违约损失率增加。


宏观参数中应当考虑疫情导致的经济下行影响以及政府纾困措施的积极作用。可能需要下调宏观经济指标预测值、调整不同宏观经济情景的权重(例如调增悲观情景权重)、针对疫情影响增加额外的宏观经济情景,或者考虑管理层叠加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


11. 永续债是股还是债

永续债、可转债等复合型融资产品的法律形式和具体合同条款多种多样,但经济实质和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基本相同。此类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发行的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是权益还是金融负债,或者拆分为一部分负债、一部分权益。


发行方因永续债而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区分永续债是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并进而拆分不同成分的关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的基本原则是:发行方是否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以及合同实质上无法证明享有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净资产的剩余权益,那么该合同就不是一项权益工具。合同义务是将一项金融工具划分为负债的必要条件。这种合同义务可以明确地确立,也可以间接地形成。这种义务必需由金融工具的条款和条件来确立。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交叉违约、重大损失、控制权变更、财务指标承诺未达标时触发回购等约定,都属于或有结算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或当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时不形成合同义务,但是一般而言,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商业实质的条款不能被认定为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具体而言,不能因为企业实力雄厚、股权机构稳定就认为可以适用或有结算条款的例外。


或有结算条款的另一个例外是清算时的合同义务,但是《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是否应该认为,永续债新规的本意是与普通债同顺序清算的,属于金融负债?但由于不能违背准则正文的规定,因此使用了“审慎考虑”一词?


12. “并表型”融资计划是不是属于权益

(1)融资人是否控制为其提供贷款的SPV(合伙企业/信托计划)?


根据控制的三要素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事先指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的一方拥有权力,因为其通过对投资项目的控制主导了信托计划/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投资方向已经预先设定,则投资项目的选择不需要可影响回报的实质性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对合伙企业的回报影响并不重大。融资人持有全部次级份额时,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通常足够重大。融资人若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远超过其表决权的比例,则能出于自身利益实质上影响(通过项目公司的实际分配或是否按时偿还合伙企业资金)合伙企业的可变回报。


若融资人出资比例远低于过桥方,且与过桥方同等顺序分配及清算,则需要分析为何出资多一方的会放弃权力,出资少的拥有权力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此时融资人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远小于过桥方,可变回报的量级不重大,从而不足以对SPV形成控制。


(2)融资人合并SPV时,过桥方的出资是否满足列报为权益的条件?


若合伙企业存续期并非固定(需考虑过桥方出资来源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是否固定)——自动续期(而不是由合伙人决议后续期),则不属于有限寿命主体;若合伙企业一定期限后必须分配或在或有事项发生后必须分配,则存在无条件支付现金的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的合伙人出资属于金融负债。


若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固定,则属于特殊金融工具,即使在合伙企业个别报表层面属于权益工具,在融资人合并报表层面过桥方的出资也属于金融负债。同时需要注意融资人可变回报的量级是否足以形成对SPV的控制。


若合伙企业存续期为长期(不是有限寿命主体)、且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当然退伙的条款(而是引用了《合伙企业法》间接约定),是否分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即不存在强制分配义务),则不属于CAS 37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中所述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合伙企业可以无条件地避免分配义务(即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出资方的合同义务),此时过桥方的出资方属于合伙企业的权益工具。


(3)过桥方资金来源是否与融资人相关,融资人是否购买次级或提供资金支持、提供担保?


除了考虑向融资人提供信托贷款的SPV的合并及属性划分,还需考虑过桥方的资金来源,即债权融资计划发行的信托受益权或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投资方分布情况。若融资人购买了次级份额或存在远期回购义务,则可能需要合并债权融资计划。此时也需要考虑融资人是否控制债权融资计划以及其他投资人出资的属性。具体分析思路同上(2),核心在于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是否固定、是否强制分配。


1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抵销是因为满足上述条件时,企业承担净额风险(没有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敞口)。


需要注意的是,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抵销权应当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而且在企业和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或在出现违约、无力偿债或破产等各种情形下,企业均可执行该法定权利。


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时,不满足抵销的条件。


14. 计提的利息如何列报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通常以摊余成本计量。根据CAS 22,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余成本”本身就包含本金、利息及减值。


银行活期存款计提的利息、定期存款或银行借款尚未到结息日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都属于摊余成本的组成部分,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即与本金一起核算,列报时考虑流动性。具体而言,银行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计提的利息在“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列报,对应损益项目是“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短期借款尚未到结息日时计提的利息在“短期借款”列报。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列报在“应收利息”。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列报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对于分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与本金一起核算,列报上考虑流动性可将一年内支付的部分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已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列报在“应付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2017年4月份的总结——


财政部修订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税屋网》综合消息,财政部近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加强金融资产和负债管理,夯实资产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及时预警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业务、风控和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对促进企业管理转型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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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增值税法

云中飞按:近期,新《增值税法》颁布后,一下子就点燃了大家学习税法的激情,云中飞当然也不例外,这几天也和大家一样都在夜以继日的学习,越学习,就越兴奋。现把《增值税法》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云中飞在写作过程当中,有些地方尽情抒情,有些地方点到为止,有极个别地方使用了春秋笔法。另外,对于研究了多年的房地产业,云中飞提出了一个政策呼吁和两个税收规划建议,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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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将“境内消费”作为判断的新观点。注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句话,这句话的意是,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首要判定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的执行标准,以后大家要保存好“境内消费”的有关票据。

  2、新增了金融商品交易相关规定,以发行地或销售方作为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云中飞点评:以前增值税的传统概念“视同销售”改成“视同应税交易”了,视同应税交易的变化有点大。

  具体变化点有:

  1、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之前做资产管理的朋友,总是幻想股票“非交易过户”可以不征税,这不,要征税的政策来了。

  2、没有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这样对企业与对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等服务明显利好。在目前的政策下,一般企业无偿资金拆借需要视同销售,而企业集团的“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却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政策有点不统一,现在政策统一了。从2026年1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企业就可以放心的对关联方进行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了呢?增值税是确实没有问题了,但还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呢。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注意这里把财税2016第36号“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句话删掉了,意味着即使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也要视同应税交易了。当然,根据二十五条,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或许在实施条例中又明确有专项优惠呢。

  4、总分机构跨县(市)异地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再明确进行视同应税交易,毫无疑问这有利于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5、取消了代销的概念,代销货物,不再在交付环节,视同应税交易。如果是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征税。

  6、投资和分配可以被理解为销售货物并取得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本身就属于征税的应税交易范围,而无需重复罗列在视同应税交易项下。

  7、删除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云中飞点评: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现在是不征税范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才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只是依据某个市政府的文件被征收、征用,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吗?这个可能有点难,如果你说,我有当地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可以吗?如果有人问这个问题,云中飞一般会这样反问一句:请问你们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吗?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云中飞点评:从大型企业集团资金池的角度看,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想不征税,你必须有金融牌照才可以,否则,可能需要按贷款收入征税。

  另外,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权属转移”等原本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现在没有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而且增值税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未来资产重组怎么办?难道未来往增值税优惠政策去靠拢吗?这样有可能吗?我们到时看看实施条例会怎么说。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税率为3%。不需要等待实施条例,我们已经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的标准为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3%简易计税,温暖已经传达给小微企业了,再加上达到起征点才征税,温暖已经足够。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中飞点评:目前,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意味着该领域现行5%的征收率政策将继续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云中飞点评:

  1、政策呼吁

  我们还不知道未来简易计税的范围有多大,但我们知道目前房地产建筑业处在低迷期,因此,我们在此特别为房地产建筑业呼吁一个简易计税的政策:目前,砂石生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也可选择按简易计税。但是,与混凝土(水泥)同为建材产品的砂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是用砂石水泥配比后搅拌成道路施工基础材料的,这类产品与混凝土(水泥)的主料均为砂石料,目前不在简易计税范围,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抵扣,销项却要按照13%的税率缴税,由于进销税率差距大,税负明显偏高,希望未来生产销售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能纳入简易计税的范围。

  2、房地产企业税收规划建议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为3%,有人说以后没有房地产销售老项目5%了,因此,他们给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规划建议是:老项目压后至2026年1月1日起再出售。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实施条例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仍然按5%征收,否则会无法衔接,房地产老项目也是过渡期产生的,应该会单独保留。因此,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还是应该应售尽售,先活下来再说。当然,如果你的现金流很强,也可以听他们的建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的表述。那增值税法是不是取消了兼营的概念呢?不是的,等会云中飞告诉你兼营躲藏在哪里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一项交易替代了混合销售,云中飞认为这里是增值税法写的最精彩的地方,我们看看以前的混合销售规定的规定是多么的搞: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三个“同一”,必须是货物+服务!首先: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其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业务;再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最后:混合销售必须是货物+服务才可以。若是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等组合,对不起,你还没有资格做混合销售,搞得混合销售好像很高大上似的,然后混合销售还有一大堆补丁文件,你不在混合销售方面混个脸熟,写一些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文章,你都不好意思说你自己是增值税专家。现在好,简简单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不管你是什么组合,都可以混合,云中飞向本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致以最高的革命敬礼,简单的税法,才是最好税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按照应税交易层面去判断“主要业务”,并不是按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什么是应税交易主要业务?这个后面需要细化文件,希望有一个主要业务的具体比例(比如60%),希望在实施条例就明确,不要让我们等太久。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云中飞点评:以前是境内代理人为优先扣缴义务人,现在是购买方为优先扣缴义务人,考虑到境内购买方扣缴税款有时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形(例如购买方为大量境内个人的情形),国务院未来颁布的实施条例估计会规定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指定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云中飞点评:

  1、销售额表述变化较大,强调取得收入的相关性原则,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再使用增值税传统的“价外费用”的描述,范围更加宽泛了,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2、可能有些朋友担心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以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差额计税”方式将彻底消失,等实施条例吧。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可能为了国际增值税法规的惯例一致。国际惯例好是好,但是,假如没有市场价格呢?以前,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是有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三个方法的顺序确定的。现在好,只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呢?假如某股东无偿转让一个在很偏僻农村的工业厂房和土地,现在被税务局要求视同应税交易。由于没有市场价格,这时,企业只能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土地采取成本逼近法评估(该方法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值,尤其是土地市场欠发达,土地成交实例较少,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值时采用)。该方法通过计算取得土地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等)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利息来确定土地价格,企业只能提供评估价,无法提供市场价格,此时此刻,请问你如何确认销售额?相信实施条例应该会有明细的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

  以前多是强调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在把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也拉进来了,考虑的可能是关联企业间的业务销售额偏高会导致引税行为或者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很遗憾的是,税法从来没有价格偏低或者偏高的具体标准。目前,法释[2009]5号文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据了解,目前,有的税务局参考,有的不参考。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云中飞点评:把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让留抵退税永续传承,而且取消了留抵退税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各种限定条件。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真正让企业满心欢喜。

  但留抵退税对应的是应税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免税收入,就不能直接享受留抵退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之前,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增值税法》中删除了“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表述,现改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来希望实施条例明确如何用一个比例分摊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餐饮服务直接用于消费的不能抵扣,但是如果购入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则可以抵扣,比如会议服务购入餐饮等场景。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

  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贷款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改变了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这是增值税法最让企业翘首以盼的大事情。

  但是,贷款利息抵扣是否就板上钉钉呢?个人认为应该在乐观中带着审慎,企业朋友现在还不是开怀畅饮的时候。

  我们简单在网上搜一下,就很容易能搜到2023年末全国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有157.07万亿元,2023年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大家自己可以测算一下利息大概有多少,受影响增值税的金额有多少,云中飞数学不好,就不去测算了。由于利息的抵扣影响非常巨大,因此,具体的落实应该还需看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没有预留了政策出口,可能会根据财政承受力予以考虑。

  另外,增值税审议稿曾经对进项税额有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最终删除了,这也是顺应民心之举。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云中飞点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起征点政策,相信实施条例会明确起征点的具体金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云中飞点评: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税,但不包括企业。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云中飞点评:

  这个免税条款,是最值得研究的,我们还可以从这个条款观察出国家的政策导向。

  1、避孕药品和用具的免税政策取消了,毫无疑问国家现在的政策导向是鼓励生育。

  2、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3、国家特别给了农林牧渔行业很多免税政策,鼓励农林牧渔行业加快发展。完全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行业的免税政策。

  4、有些财税[2016]36 号文的免税政策好像没有平移过来,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平移过来,有些从事高新技术的朋友有些担心,担心的朋友,云中飞建议你结合第二十五条看一下,二十五条说鼓励创新创业就业纳入制定专项优惠情形,这样有助于延续技术创新方面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十五条是增值税法真正的兜底条款,当你对税收优惠想不明白的时候,你就想想二十五条。

  5、最后想说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那么,这个农业生产者如何界定呢?城市户口的人还能做农业生产者吗?听说现在可以考农艺师。在中铁十四局与二十一局这些建筑业老大如火如荼的进军农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没有必要去考一个农艺师呢?毕竟现在好多行业都太卷了,农林牧渔行业可能是未来的方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云中飞点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突破的就是这一条,这一条相当于是增值税法的兜底条款。

  比如,资产重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了,免税项目里面又没有,只能寄希望制定资产重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了,否则,资产重组的税收成本会增大。

  再比如,公益事业捐赠会不会出台前面考虑的房地产的幼儿园、学校等资产移交不视同应税交易优惠政策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云中飞点评:看到了吧,兼营两个字,转移到这里了,兼营又涅槃重生了。这一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文字表达能力真的非常高,兼营这个词在这里使用非常精准。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必须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云中飞点评:

  1、增加了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企业没有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后期发现应该如何更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

       纳税地点的2个变化

  1、固定业户可以选择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变了以前固定业户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做法,这应该是考虑了大量的网络商家在异地直播的纳税问题,这明显对网红直播城市例如杭州、横琴的税源有促进作用。那么,杭州、横琴到底哪个城市好呢?其实,网红直播美女更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横琴有“双15%”的优惠税率,未来,横琴必然会成为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美女首选之地,网红直播美女在横琴不用搞个体户,就领工资,交15%的个人所得税。不好意思,一提到网红直播美女,就展的有点开了。

  2、规范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批准权限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前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企业一般是以一个月作为增值税的一个计税期间的,每一个月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在这里建议,尽量在取得进项发票后,才去开销项发票。否则,你这个月进项发票不足,你就要先交增值税了。当然,如果你真遇到这个情况,也有一个增值税申报的小技巧可以解决,但这个小技巧有可能会影响你的纳税等级。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云中飞点评:适用零税率应当办理退免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云中飞点评:

  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电子发票的好处多多。在这里,云中飞需要提醒从事农牧行业的朋友,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必须注明有:“自产农产品销售”这几个字,你的客户取得这样子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切记。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增值税法的亮点解读

本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完成了中国第一大税种的立法程序,这是中国税收立法、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进展,体现了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税收立法的力度,也是中国税制改革、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

  回顾45年来中国增值税制度发展的历程,可谓来历经坎坷,来之不易:1979年,增值税从外国引进中国之初,曾经有人以“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为理由抵制,但是这种认识很快就被理论研究的成果和调查研究、改革试点的实践否定;此项税制建设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所以改革无法一步到位,立法也只能逐步推进。

  从改革进程看,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行业和产品开展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然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1994年起将征税范围推广到全部工业领域和商业;进入21世纪以后继续完善,首先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即允许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然后逐步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5月以后全面推广。据原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国家税务总局的前身)统计,1981年,全国的增值税收入仅为1600万元,与全国税收总额629.9亿元相比微不足道。据财政部统计,2023年,全国的增值税收入已经达到70651.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9%,稳居18种税收之首,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从立法进程看,1981年,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首次发布《增值税暂行办法》;198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和全国人大的授权,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根据增值税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以后的情况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随后国务院再次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2022年和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2024年三审顺利通过,自2026年起实施。

  从增值税法的内容看,该法并非简单地把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了中国增值税制度的框架,包括关于税制要素的规定和授权国务院的规定;补充了近年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在立法过程中还新增和减少了一些重要的内容;在文字方面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也有不少改进。

  一、税制框架

  增值税法分设《总则》《附则》等6章38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28条相比增加了10条,其中第一条、第二条都是新增的内容,分别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对增值税工作的要求;随后作出了关于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税率、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计税期间等税制要素的基本规定,有些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加明确(如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并在管理方面作出了一些授权国务院直接处理和国务院处理以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例如,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免税项目,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是: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均由国务院规定。该法第三十三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口货物等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改为由国务院制定。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携带、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为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为了充分做好增值税法实施的准备工作,保证该法的顺利实施,该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该法通过并公布至实施的时间,是一年零七天。

  二、补充的改革措施

  增值税法吸收了近年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例如,该法第九条中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第十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基本税率从17%改为13%,中档税率从11%改为9%;第二十一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规定改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不仅采纳了近年来中国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做法,而且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增加了纳税人的选择权;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并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改为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新增和删除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与时俱进。例如,为了简化和规范增值税征收率制度,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删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为了配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项目中,没有保留迄今已执行多年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了便于操作和适当把控,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准确表述和照顾小规模纳税人,该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但是此后36个月以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的现行规定,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为了清理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将其中的批准单位明确为“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其次是与相关法规衔接。例如,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通过并公布以后,国务院据此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了特别规定。为此,增值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有关规定衔接,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四款分别规定:“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是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中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类似。

  四、完善文字

  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在文字方面也有不少重要改进。例如,该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表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的相关表述相比增加了一个括号说明,从而使上下文得以准确衔接;从该条起,全文统一使用“服务”一词,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劳务”“服务”两个词并用的表述,简洁、规范。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关于进口货物计税方法的规定中,没有继续使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关税完税价格”一词,而是改用“关税计税价格”一词,与今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一致,也意味着以后其他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可能需要按此修改。该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关于“计税期间”的规定,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仅用语更加准确,而且取消了1天、3天和5天的期限,从而简化了征纳工作,这也意味着其他税收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可能需要按此修改。

  展望未来,中国的增值税制度需要继续改革,增值税法也应当随之不断完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调整纳税人、税率、征收率、起征点制度和优惠规定。从纳税人看,随着税制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从而进一步减少重复征税,加强征收管理。从基本税率看,与征收增值税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相比,中国现行增值税13%的基本税率偏高,可以逐步适当降低到10%,从而进一步减轻税负。为了改善民生,也可以先行降低粮食、食油和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税率。此外,目前中国增值税的四档税率可以简并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从而进一步简化税制,使税负更加合理。为了平衡税负,在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时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起点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起征点可以改为免征额。从优惠规定看,应当及时清理过时的和其他不适当的优惠规定,尽量维护增值税的中性和“链条机制”。从文字看,某些表述可以更加严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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