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小规模纳税人1000万发票,有问题吗
发文时间:2020-09-25
作者:李舟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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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公司2020年8月收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的1%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请问这张发票有没有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那么超过此标准的就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如何理解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这个年的概念不是自然年度,而是连续计算的12个月或者4个季度,也就是说,系统始终在累计计算,一旦连续四个季度或者连续12个月加起来超过500万销售额,就强制升级一般纳税人;


  2、500万销售额包含哪些内容?


  首先当然500万是不含税的概念,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不仅仅是企业自行申报的数额,这一点需要注意。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什么是偶然发生?我的理解就是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并不是你的经营业务,而是偶尔为之,这就是偶然发生,但这个数字可能比较大,如果作为衡量标准对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哪些纳税人即使超过500万也可以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两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里的单位可能包括企业,也可能包括非企业组织,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判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一个关键,实务中并无明确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这里的其他个人,在增值税中就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本质上也属于不经常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即使偶然超过500万也没关系。但税务机关在为个人代开发票时,常常会关注个人代开发票的数额和频率,有些地方税务机关甚至会限制个人代开发票,这一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三、超过500万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以前的一般纳税人登记极为复杂,税务机关还需要现场核验企业相关条件是否具备,2017年年末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将整个登记程序作了简化,只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如果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如果出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而且,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法所说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四、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可能按照征收率开出1000万发票?


  很多人觉得,小规模纳税人超过500万不就必须升级一般纳税人吗,怎么可能开出1000万发票,这其实是将政策僵化理解了,因为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假定8月份15号开具发票超过500万了,也不可能开发票次日就升级一般纳税人,这里还有一个纳税申报期的时间差。我们来看看税法对具体时间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段规定有两个关键点:


  1、一般纳税人手续只能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并不是在开票当月就能够办理;


  2、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才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之前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开票交税。


  分析到这里其实就基本清楚了,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式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完全有可能开出1000万的简易计税发票来,比如案例中所述,2020年8月开具1000万,显然本纳税期间超过了500万,如果按照季度纳税申报的话,要到2020年10月才申报一般纳税人,这个中间甚至还可能开票超过1000万。当然,一切的前提是业务真实,票据真实,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


  2008年8月的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有强制规定吗?


  问: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2007年9月份成立。只因没有进项发票,所以只能按小规模给国家交纳税金,今年4月份有收入420万左右,税管员对我们讲,只要收入超过180万就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本来利润已经很低,如果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会很高,更重要的是,我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我们一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你单位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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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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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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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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