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如何填写相关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规定: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其他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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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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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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