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11]259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7-04
文号:国科发火[2011]2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落实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火炬工作是依靠科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战略任务

    1.火炬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火炬计划工作开展二十多年来,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战略决策,积极引导全国科技力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建设与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培育科技型企业群体,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创业,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引领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经成为探索中国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的一面旗帜。通过对火炬计划的深入实施和开拓创新,我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建设载体、培育主体、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强化创新服务和环境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火炬工作构架。

    2.新形势下加强火炬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步入攻坚阶段。高新技术产业在技术体系、产业形态、竞争格局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革,战略性新兴产业蓄势待发。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别是科技创新和技术创业的发展路径、组织模式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征。新形势下,火炬工作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新突破。

    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创新驱动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需要,是调动地方产业化力量、建立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新时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应该继续高举火炬旗帜,把加强火炬工作作为依靠科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3.明确新时期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的思路。在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火炬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需求,按照“深化改革、加强统筹、需求导向、重点突破”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注重集成创新要素资源,注重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载体,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主体,发展一批具有整合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能力的科技服务机构,加速推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环境,不断开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开创火炬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载体建设

    1.提升国家高新区的发展水平。开展“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进一步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的指导。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作为国家高新区的重要任务,完善高新区考核评价体系,将高新区纳入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提升城市功能,努力形成创新驱动的内生增长模式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式。

    2.着力建设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根据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需求和产业基础,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实现科学布局和有序发展。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按照专业特色和产业链关系集聚各类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完善产业培育体系,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形成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良性互动发展。以国家高新区为主要载体,以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重要抓手,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发挥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作用,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建设一批对区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3.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国家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供技术源头。加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区域孵化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加强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探索依靠市场机制促进科技企业做强做大的新模式。加强特色产业园建设,形成集成优势,促进企业集群化发展。

    (二)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主体培育

    1.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环境,加强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支持,提升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大学毕业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群体和具有原创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

    2.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高技术产品的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3.发挥创新型企业的示范作用。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求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继续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强化创新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的龙头作用,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合作配套,按照产业技术创新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动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三)加速推进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1.完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引领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加大力度发展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及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加强分类指导,实现骨干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的重点布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培育科技服务新兴业态。鼓励公益类科技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市场化条件下新的管理模式。鼓励各地方和高新区通过服务外包等形式,探索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的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各类服务联盟,开展国际业务,促进科技服务机构的市场开拓、优化整合、做好做强。

    2.加强现代技术市场建设。加强技术(产权)交易所等技术交易机构和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发展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建立全国技术交易指数、技术交易评估报价系统、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活跃技术交易。探索建立技术市场信誉体系,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技术市场向社会发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机构挂牌、拍卖、招标等公开交易方式,加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探索建立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绿色通道。

    3.强化需求导向的技术转移机制。深入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服务网络(创新驿站),集成信息资源、服务能力与合作渠道,开展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技术转移服务。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需求,鼓励高新区和产业集群加强产业技术中试与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熟化、工程化、集成化与转移;开展高新技术及产品应用推广示范,以市场需求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

    (四)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

    1.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推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兴贸相关政策,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推动国家高新区先行先试有关创新政策,并适时推广。积极推动地方探索出台促进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科技服务业发展和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融资环境。落实“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吸引各类投资、金融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鼓励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扶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3.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环境。根据需求积极开辟国际合作渠道,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国际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资源的能力,部署和建设一批国际化发展服务平台。加强与世界先进科技园区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国际合作机制。大力吸引国际研发机构入驻国家高新区,积极推动国际联合研发和产业化合作,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国家高新区设立海外发展服务机构,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文化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共识。开展火炬文化建设活动,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不断丰富创新创业文化内涵,树立火炬品牌形象,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统筹,强化火炬工作组织与管理

    1.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政府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围绕新时期火炬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统筹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相关计划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探索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资源在国家高新区集聚的机制。坚持精简高效和服务型政府的管理理念,赋予国家高新区有利于其发展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职能。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人才计划的实施,着力加强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科技服务复合型人才、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引导国家高新区积极建设“人才特区”,完善有利于引才、育才、用才、成才的环境条件和事业平台。加强火炬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科技管理部门与高新区之间干部交流。

    3.做好管理基础性工作。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重大决策、重大议题持续开展战略研究,扶持相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发展。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总体设计、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做好统计、评价、督察、信息交流等工作,建设和管理好高新技术产业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专门业务平台。

    4.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火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火炬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火炬工作,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火炬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科技部和地方政府共同推进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工作指导。

推荐阅读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45ad263d2eac30b020c7fb2b4c686a63_f4a5046faa827f7111a7cbd6caa6d9a5.png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4a21ae942ed095905961bda5d8ed14c_cf21a75f65a72d7bb7a60e471c19b833.png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4a6ce49e8640a83fbb4dc5114f36ecca_47d840445167e3de2731eb806e7231b6.png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69ef0a990b93ba1096ebfd356a9d1370_a485d052b6b2a8ecefedf5d72c8f36e6.png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ae83503712decf0b2a6dc204095c235e_45d17c7a59f3fd2f94fb2d8b35e61e48.png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58ecb643a6f6de189cc50e369a10258d_d50d55a4678a8e1b79dd3f02e53b57af.png

第二步:

e667c8114ce81644d456cece6f29973b_91a9acc3424996f2a188596e10f31393.png

 第三步:

a47bc407588dfcfdbeb2a62770c50bf1_36eb0d093c8dd847dbd4daf8986282b0.png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1b6b300d7bc7991251f48c3f7fefff3b_53dbcc8476c8c8101f1447f1d0d3b57d.png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957ab453e969604961e6f83ef379afed_723c623258c7ebe8ee9a2fc2a67cc3df.png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