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7-03-02
文号:国税函[2007]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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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度,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力度大、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有力保证了全年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情况通报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据各地报送的收入情况表统计,2006年度,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共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3292.46亿元,比上年增长25.40%,同比增收666.80亿元(见附件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398.91亿元,比上年增长24.54%,同比增收472.71亿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84.46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643.61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43.17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22.31亿元。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额首次突破3000亿元,增收额首次突破600亿元,双双再上新台阶,为各级政府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顺利发放、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特点

  (一)全年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速度增长。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上年实现较高增长(25.36%)的基础上,全年社保费收入增幅达到25.4%,与经济运行速度保持了协调发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增幅分别为24.54%、23.57%、27.46%、49.58%和52.18%,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收入增幅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21、2.33和8.74个百分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增幅比上年略有下降。

  (二)各地区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但略不平衡。总体上看,各省市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幅,但有9个地区收入增幅低于全国平均增幅,其中有5个地区增幅低于20%.内蒙古、浙江、宁波、安徽、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甘肃等9个地区社保费收入增幅超过了全国平均增幅,其中重庆和甘肃的增幅分别高达47.16%和39.50%。

  (三)各季度社保费收入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2006年一、二、三、四季度社保费收入分别为713.26亿元、771.11亿元、816.61亿元和991.48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3.79%、22.25%、24.69%和30.28%,收入总量逐季增加,增幅逐季提高。

  (四)各费种收入结构基本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86%、5.60%、19.55%、1.31%和0.6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54和0.09个百分点,而其他费种占总收入的比例比上年略有上升。

  三、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

  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稳步提高,为社保费收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0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209407亿元,GDP同比增长10.7%,增速比上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2006年前三季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1390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0%。城镇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是社保费保持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税务机关积极参与、促成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有效扩大了费源,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扩大征收覆盖面,有效扩大了费源。云南省地税局大力推进“五费统征”工作,参保企业从2005年的16.92万户,扩大到2006年的20.32万户,同比增长了20.07%;浙江省地税局自实行“五费合征”以来,各费种的缴费登记户数均有较大增长,其中养老保险增加3.17万户,医疗保险增加3.94万户,失业保险增加7.13万户;安徽省地税局积极推进“一票多费”改革,参保户数增加1.78万户、参保人数增加46.47万人;江苏省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年扩面33.69万人,完成了年度目标的255%;江苏省镇江市全市扩面2.75万人,使社会保险费应征数达16.18亿元,增长了27.7%;安徽、海南省地税局因积极扩面而带来的社保费增收额分别为5.66亿元和1.78亿元,其中安徽省因扩面带来的增收额占本省社保费总增收额的13.8%.

  (三)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加强征管,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清欠工作,确保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每月对未完成申报或申报后余额不足的缴费人发催报催缴信,并按未缴户清册打电话催报催缴,全年共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3.67万份,有效地提高了入库率。黑龙江、江苏、云南、浙江省地税局加大清欠力度,全年清理欠费分别为27.69亿元、21.57亿元、21.82亿元、13.38亿元。重庆市地税局经过努力协调,建立和完善了以市地税局、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核心的社会保险费协费护费机制,全面推行欠费分类管理制度,清欠效果突出,全年共清理收回欠费8.94亿元,比上年多回收3.92亿元。据统计,2006年19个地区地税机关共计清理社保费欠费186.85亿元,占全年社保费收入的5.7%,比去年多清理欠费8.8亿元。

  (四)自然人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不断提高,成为社保费收入的一个新增长点。通过税务机关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大力宣传,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自然人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缴费额成倍增长,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收入增长点。青海省自然人缴费人数由2001年的3.62万人增加至2006年的8.86万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的7447万元增加至2006年的3.79亿元,增长了4.09倍。浙江省湖州市的德清县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费5808万元,比上年增长143.75%,增收3425万元。

  (五)政策调整等一次性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2006年以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浙江省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郊区农民的农保纷纷转为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因素较大,杭州市滨江分局和湖州市德清县仅此项分别入库基本养老保险费6.93亿元和2251万元。厦门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将1.81万名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带来社保费收入的增长。内蒙古自治区森工企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37亿元,区局直属征收局所属煤炭企业一次性缴费5.86亿元。

  (六)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缴费人的积极配合,是社保费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原因。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河北省政府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出了克服一切困难,加大征收力度,积极开展扩面,确保完成任务的要求。云南、陕西、黑龙江、厦门等省、市各级党政领导多次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组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办法,加大了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力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手段和措施。二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的努力,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全年收入更好的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广泛宣传,使广大缴费人更加理解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情况

  2006年,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密切各部门配合与协调,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和加强社保费规范管理。安徽省地税局下发了《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地税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陕西省地税局制定了全省《税务征缴社保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和数据传递操作办法》及相关表格;黑龙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了《社会保险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如:广东、河北省地税局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总局和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财政部、法制办牵头组织的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浙江省地税局的努力下,2006年8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不断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黑龙江省地税局继续推进“五费统征”工作,七台河、大兴安岭市相继实行“五费统征”,双鸭山、伊春等市也做好了“五费统征”的准备工作。另外,湖南省地税局向省政府提出了扩大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范围,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建议;江西省地税局再次向省政府提出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建议,努力推进税务机关接手征管社保费工作。

  (三)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地税局抓住实施“秦税工程”的机遇,将社保费信息化系统纳入税收大征管体系。湖北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运行社保费信息系统。辽宁、浙江、青海等省市地税局在原有征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优化了社保费信息系统。江苏、厦门等省市地税局整合了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费之间的信息契合与逻辑对应。广东、云南、甘肃等省市地税局实现了省、地、县三级局域网互联和系统内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福建省地税局还开发了费源普查和欠费调查软件,提高了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自查,认真加强征管薄弱环节。为切实保证社保费收入安全,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普遍开展了以保证社保费资金安全为重点的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及时制定了内容详细的检查方案,部署各地市开展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还专门成立了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自查,各地认真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有力保证了社保费资金安全。

  (五)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进一步顺畅。各地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内蒙古包头市地税局与市劳保局联合出台了利用互联网实现社保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的制度,有效提高了社保费核定、征管、反馈的效率。河北省部分地区转变思路,积极协调,推行与劳动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至2006年12月底,河北全省已有60多个县(市、区)实现联合办公,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2007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要求

  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的关键一年,因此,做好今年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至关重要。

  (一)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会议及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加大清理欠费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完善社保费征管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费源管理,对缴费人实行分类管理,规范征管规程。要切实加强社保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征管行为和委托代征代收行为,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费款入库纪律,坚决取消过渡账户。必须实行社保费全额征收入库,绝不允许截留、挪用社保费。全力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切实规范收入统计,深化收入分析。为确保社保费收入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从今年起,社保费收入数据统一纳入计统部门的统计系统,总局对内通报和对外发布社保费收入数据将采用计统部门的统计数字,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与本单位计统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确保社保费收入统计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要继续落实好收入分析和征管情况的按月报送制度,重点加强对社保费收入增减因素的深层次分析,积极反映征管工作的新经验、好做法及存在问题,为总局全面深入开展社保费收入分析提供可靠素材。

  (三)努力推进征管制度创新,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政、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税务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加强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学习,为推进本地区“五费统征”和强化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努力创造条件。

  (四)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保费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五)继续做好社保费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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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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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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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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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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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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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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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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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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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