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2-20
文号:国税函[2007]127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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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在现行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的需要,对现行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标准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为:

  1.2007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2.预计2008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但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为了及时了解企业对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趋势的看法,为建立税收预警系统提供支持,2008年增加问卷调查表,按季报送,其他报表表式与上年一致。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共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表》。

  2008年各项报表的指标设置根据监控工作的需要做了必要调整。在《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反映2007年实际收入、利润、税收情况的指标和预测2008年收入、利润及税收情况的指标,同时还增加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和是否享受扩大增值税抵免范围的指标,为适应各级税务机关层层加大监控范围的需要增加了监控级次指标。在《税收月报表》中增加了反映企业进出口税收情况、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以及资源消耗情况的有关指标;为适应两法合并的新变化,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指标进行了合并。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中将一些指标的具体口径作了调整,同时细化了房地产成本构成的有关指标。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附件2.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数据采集

  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在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信息,一般由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载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为了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电子方式采集数据。对税务机关各类征管软件或“一户式”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年同期数据也可以从相关系统中导出,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对缺失的上年同期数据要予以补齐,省税务机关在上报税务总局时,必须上报上年同期数据。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完整性,无论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上报的各项税收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情况。

  (四)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时间与上年相同,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的,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18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的,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22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同当期报表进行补报。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地址为“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报至“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

  (五)2008年度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年报

  为提高年度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税务总局将对2008年12月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进行特别设置,企业在填报12月份报表时,仅需填当年和上年同期各项指标的年度累计数(或期末数),不需要再填报12月份当月数。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初布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时,要对企业填报12月份重点税源报表作出特别说明,在报送12月份报表时要认真核实,确保年度各项指标准确完整。

  二、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制度

  为更多的了解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情况,更好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自2008年起税务总局将直接对部分重点企业集团开展监控。

  (一)监控范围

  2008年税务总局直接监控的重点企业集团范围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重点企业(集团)统计调查范围确定,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2008年企业集团具体监控对象由税务总局直接下发名单,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分工进行部署。企业集团的地区分布及主管国税局、地税局见附件3,具体名单在“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任务”目录下载。附表中国税局、地税局的分工主要是根据企业集团所属行业区分的,如需要调整,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计统司)。在上述名单之外,各地可以对其他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开展监控,按照统一的报表内容和要求上报。

  如下发的名单中存在非集团企业(即没有下属成员单位的独立企业),同时又已纳入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可以不再上报企业集团各项报表。

  (二)报表体系及统计范围

  重点企业集团监控报表体系和指标设置坚持实用与简化的原则,在尽可能全面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税收主要指标的基础上,力求简捷实用,方便企业填报。2008年企业集团报表体系确定为两张报表,分别是《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和《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其中《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及主要税种的应缴、已缴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后按季填报;《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单位)2007年、2006年各项税收的详细缴纳情况。具体表式及口径说明见附件3、附件4.

  为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税源、税收情况,原则上《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中企业集团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鉴于部分企业集团组织层次和成员企业(单位)较多,可以以集团二级核算单位或合并报表单位为基础确定统计范围,但须保证统计结果能够代表集团整体情况。各企业集团数据统计范围一经确定年内一般不再调整,报表间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必须保持一致。

  《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中,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成员企业(单位)中缴纳增值税低于5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单位)要纳入集团统计范围,但不必单独上报税务总局。

  (三)数据采集及上报方式

  为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企业集团监控数据将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有关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本地企业集团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和应用。网上直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的布置、辅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数据的审核、催报、通知纠错等工作。企业集团负责对成员企业(单位)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辅导、催报等工作。企业集团对指标口径及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总局(计统司)反映。

  (四)上报时间

  《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30日内;《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的上报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前。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税源监控是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税源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其他地区有益的工作经验,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好工作制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总局、省、市、县四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不断扩大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确保重点税源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和数据的源头控管,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继续丰富和完善数据审核体系,充分利用各种逻辑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方法,加强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加强与征管软件及其他软件中有关数据的比对工作。严格按照“先审核、后上报”的工作程序,禁止充当“二传手”,将错误数据层层上传。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推行电子方式采集、传输重点税源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切实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三)切实强化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紧紧围绕“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要求,多角度、深层次地分析税源、税收变动情况及趋势,分析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税收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效果。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预警系统,定期发布行业性、区域性税负、物耗预警标准等信息,指出疑点企业及疑点问题,为基层进一步开展评估和检查提供指导。优化、扩展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功能,方便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为促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各省税务机关要继续执行现行的分析材料定期上报制度,即按季报送重点税源综合性分析报告,按月上报一篇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税务总局(计统司)将继续把此项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对下也要明确提出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应用的具体要求,并将其纳入到统一的考核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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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