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02-08
文号:财税字[199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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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已于1995年12月10日在昆明举行。会议对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向各地作了布置,对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了先进单位。现将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4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部分的预算内国有企业、预算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以及全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要求对1994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的内容包括1995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变化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请于1996年3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企业代码软盘的方式,可以采用邮寄、用MODEM通讯传输和专人报送等方式。

  二、调查内容

  1995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上述企业分户分经营项目的流转税税收情况。

  三、调查数据的填报

  税务机关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的规定和布置会的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参加汇审会时一并上报。

  四、关于调查经费

  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经费,财政部已以财税政便字[1995]21号文下拨。该经费为营业税调查专项经费,请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五、各地区请于1996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6年4月下旬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搞好这项工作是做好财税工作的需要,对流转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在人员、经费和计算机配备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保证营业税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工作。各地在1995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6年7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1.附件二和附件三之一两个文件以会议下发的参数盘的内容为准,它们可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主菜单“6.系统设置”功能下的‘当前任务说明’子功能调阅,并可用任一文字编辑软件调用营业税调查任务所在磁盘的‘94YYSDCTBS\PARA’子目录下的‘TBSM.TXT’和‘DMGD.TXT’进行查看和打印。”

  2.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的数据审核功能审核出来的信息分为三类,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

      ▲表示必须满足的条件;

  ●表示一般条件下应满足的审核公式,对不满足此类审核公式的特殊情况应以文字说明;

  ★表示提示性的审核公式,提示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与否。

       3.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联系人为焦瑞进、窦清红同志,联系电话为(010)3266820或(010)3263366-2144。

  附件一:关于表彰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附件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之一: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三之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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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