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0-17
文号:国税发[2007]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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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各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各省地税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概 述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适用范围。凡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税收征管均适用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是《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是房地产涉税信息传递、利用的工作规程,本规程的重点是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岗位间的职责衔接、信息共享等问题予以规范。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票证管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等业务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具体内容包括四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管理、房产(上标①)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和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按照《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房地产税收征税窗口设置文书受理岗、税款征收岗,也可以设置咨询服务岗等辅助性岗位,在后台设置税源管理岗。

  文书受理岗位职责:负责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初审,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减免税申请表,计算应纳税额,录入相关涉税信息;负责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交易价格是否真实,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等。

  各地根据本地征管工作实际情况,也可就上述审核部分职责,增设纳税申报管理岗。

  税款征收岗位职责: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负责打印缴款书和完税证;负责发票的开具。

  税源管理岗位职责:负责税源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负责数据库信息的维护和完善;负责相关信息的评估与比对;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传递。

       1、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

  土地使用权取得,包括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和土地二级市场取得。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得税(上标②)(或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本环节,契税征收机关在征收土地契税的同时,将采集的信息定期传递至土地属地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向转让方征收相关税收提供比对信息,也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1.1土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1.1.1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土地信息数据库。

  1.1.2土地信息应以土地丘号(上标③)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

  1.1.3每条信息应包括如下数据项:(1)基本住处数据项:类别、级别、丘号、四至、面积等;(2)交易信息数据项:每次交易的时间,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交易面积,交易面积,交易价格,交易

  双方的名称、识别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号码等;(3)税收信息数据项:每次交易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款的完税情况。

  1.1.4土地信息数据库也可以与房屋交易环节的房屋信息数据库合并建立为房地产信息数据库。

  1.2税款征收与信息采集

  1.2.1税源管理岗位应定期从国土部门取得土地出让、转让项目资料,掌握土地出让、转让的承受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丘号、交易价格等信息,建立土地税源台帐,并按规定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录入土地信息数据库。

  1.2.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从土地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1.2.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一是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转入减免程序,按减免规定办理;二是查验出让土地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未完税的,要求纳税人补缴耕地占用税;三是查验转让土地的上手契税完税情况,对于未完税的,要求纳税人补缴上手契税。

  1.2.4审核无误后,文书受理岗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由税款征收岗位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并开具完税凭证。

  1.2.5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完税信息传递给国土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办证联)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2.6税源管理岗定期将契税征收台帐与土地税源台帐进行比对,将已纳税款的土地宗数与已办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宗数进行比对,建立未缴契税的土地信息台帐,通知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2.7税源管理岗应定期按地区制作《土地出(转)让信息表》,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地区制作《建设项目用地信息表》,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或存入集中建立的“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为主管税务机关向转让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提供比对信息,也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2、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标④)、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获取的土地信

  息、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等,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息“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以下简称“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为属地税务机关加强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单位的房地产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2.1建立“一户式”存储数据库,实现地市级征管平台上的数据集中

  2.1.1“一户式”存储数据库的建立

  2.1.1.1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将辖区内企业涉信息集中存储,并建立“一户式”存储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实现省级数据集中。

  2.1.1.2每户企业信息应以纳税人识别码(上标⑤)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

  2.1.1.3每条信息应包括以下数据项:企业基本信息,不动产项目信息,不动产项目税源分析指标和企业纳税信息。

  2.1.1.3.1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识别码下的各类信息的主要数据项

  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数据项:①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②注册地址、注册成立时间,③法人代表姓名,④注册资金,⑤企业性质,⑥经营范围,⑦联系方式等。

  不动产项目信息主要数据项:(1)不支产项目基本信息。①不动产项目名称、编号、地址,②开发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③建设期工程项目名称、编号、容积率,④建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⑤项目用途,⑥土地使用证发放单位和土地使用证编号,⑦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和规划许可证号码,⑧预(销)售许可发放单位和预(销)售许可证编号,⑨项目建筑面积、总投资、总造价,⑩项目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预计售房时间;(2)不动产项目收入信息。①已施工面积,②已竣工面积,③可销售面积,④已销售面积、套数、单价,⑤已销售楼盘的名称等;(3)不动产项目成本信息。①购地成本,②项目贷款总金额,③项目建设承包企业名称,④项目承包金额等。

  不动产项目税源分析指标主要数据项:①预计销售金额,②预计营业税额,③预计所得税额,④预计土地增值税额,⑤预计税收进度,⑥税收管理员附注的其他数据等。

  企业纳税信息主要数据项:①营业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教育费附加,④企业所得税,⑤城镇土地使用税,⑥土地增值税,⑦契税,⑧其他税收等。

  2.1.1.3.2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识别码下各类信息的主要数据项

  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数据项:①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②注册地址、注册成立时间,③法人代表姓名,④企业性质,⑤经营范围、企业资质信息,⑥联系方式,⑦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⑧总机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⑩《外出经营证明》号码、有效期等。

  属本地建筑安装企业的,没有⑧、⑨、⑩项信息。

  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数据项:(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①建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②施工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注册地址,③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④项目名称、编号、地址、用途,⑤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⑥计划建筑面积,⑦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和规划许可证编号,⑧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和施工许可证编号,⑨外出经营管理证发放单位和外出经营管理证编号;(2)工程项目收入信息。①工程合同编号,②合同总金额,③发包单位拨款周期;(3)工程项目成本信息。①分包单位及金额②单位面积建筑成本等。(4)工程项目税源分析指标主要数据项:①预计税款总额,②预计营业税额及进度,③预计所得税及进度,④预计其他税收额及进度,⑤税收管理员附注的其他数据等。

  企业纳税信息主要数据项:①营业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教育费附加,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⑤其他税收等。

  2.1.2“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2.1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

  在建立“一户式”数据库时,企业的基本信息由征管系统导入;条件不具备无法导入的,可以手工录入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外地企业的,则在办理企业税务登记时,一并采集录入信息。

  2.1.2.2项目基本信息的采集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要从相关部门采集不动产项目基本信息(具体数据项见“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信息),采集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并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新办企业项目基本信息,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采集,并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2.3企业收入信息、成本信息和企业税源分析指标数据的采集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属资料,采集企业的收入信息和成本信息(具体数据项见“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信息),并进行税收收入预测,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定期从契税征收机关取得《增量房销售信息表》,并将信息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2.4企业纳税信息的采集

  企业的各项纳税信息应及时从征管数据库中导入“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采集税源信息和纳税信息(具体数据项见“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信息),存入“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3建立项目信息子数据库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要根据“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的信息,在本地建立项目信息“一户式”存储子数据库(或视图,下同),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项同“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的数据项①。

  2.2项目税收管理过程中的信息采集与应用

  2.2.1采集企业税源信息和纳税信息

  2.2.1.1项目属地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采集税源信息和纳税信息,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或子数据库(下同)。

  2.2.1.2税源管理岗位要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采集纳税申报信息,并将该信息与“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一户式”数据库里已有企业信息或者项目信息的,应根据文书受理岗提供的纳税人识别码,调出数据库的信息,将在纳税申报环节采集的企业纳税信息,录入并存储到“一户式”数据库相应的信息类下。第二,“一户式”数据库里没有该企业信息或项目信息的,要根据此次申报内容,以纳税人识别码为索引建立数据项,将采集的纳税信息重新录入并存储到“一户式”数据库

  2.2.2比对信息

  税务机关设定信息比对程序,定期比对相关信息。

  2.2.2.1程序一: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不动产项目基本信息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传来的土地基本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2程序二: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收入信息与房屋交易环节传来的应纳税收收入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3程序三: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有关建筑安装企业基本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4程序四: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有关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5程序五: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施工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其他有关建筑安装企业的基本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6程序六: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 的项目基本信息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传来的土地基本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7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其他比对方式。

       3、房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本环节,契税征收机关要利用从房管部门取得的信息,建立房屋信息数据库;通过契税“先税后证”的把手作用,堵塞税收漏洞,并实现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一窗式”征收、“一站式”服务。

  3.1房产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3.1.1房产交易环节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房产交易情况,建立房产信息数据库。

  3.1.2房产信息数据库应以房产所在地小区名称、幢号和门牌号的组合(上标⑥)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

  3.1.3每条信息应包括的主要数据项:(1)房产基本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房产所在地小区名称、幢号、门牌号、建筑时间、位置、楼层、面积、结构、用途、朝向等;(2)房产交易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房产交易面积,交易方式(买卖、赠与、继承等),历史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交易双方名称、识别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3)完税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每次交易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款的交纳情况。

  3.2税款征收与信息采集

  3.2.1增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3.2.1.1税源管理岗从房管部门采集房产交易合同信息,录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1.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从房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3.2.1.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

  对符合减免规定,转入税收减免办理程序,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

  3.2.1.4审核后,文书受理岗采集录入房产基本信息和房产交易信息,打印《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3.2.1.5税款征收岗根据审定后的计税价格向纳税人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开具完税凭证。

  3.2.1.6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存查联)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2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3.2.2.1税源管理岗从房管部门采集房产权属转移信息,录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2.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从房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3.2.2.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转入税收减免办理程序,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对交易房产没有上手契税完(免)税证明的,要求补缴上手契税。

  3.2.2.4审核无误后,文书受理岗打印《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由税款征收岗向承受方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向转让方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为双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并为转让方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分别设置承受方税款征收岗和转让方税款征收岗的,承受方税款征收岗对于没有附送不动产销售发票进行申报的,制作《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通知转让方税款征收岗。

  转让方税款征收岗根据《存量房交易信息表》对应税未税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3.2.2.5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存查联)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3税源信息维护与传递

  3.2.3.1税源管理岗将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加工整理,存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3.2税源管理岗应定期将完税房产数量与领取产权证的房产数量进行比对,发现应税未税房产信息。

  3.2.3.3税源管理岗定期制作《增量房销售信息表》,传递给开发项目属地税务机关或地市级集中建立的“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3.2.3.4税源管理岗定期将《增量房销售信息表》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传递给保有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

       4、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主要涉及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房屋交易环节取得《增量房销售信息表》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房产税的管理。

  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取得《土地转让信息表》,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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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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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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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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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