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九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2-06
文号:财税[200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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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  2.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3.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4.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7.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  8.团体女性癌症保险  9.附加团体女性特定手术保险  10.附加团体女性原位癌保险  1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安心保险  12.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安心保险  13.附加团体住院安心保险  14.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16.母婴安康保险  17.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18.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19.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3.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  24.附加团体生育医疗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金保来投资连结保险  2.光大永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 3.光大永明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4.光大永明丰盛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5.光大永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A款)  6.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医疗保险  7.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8. 光大永明附加丰盛豁免保险费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9.光大永明附加丰盛豁免保险费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  10.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寿险  11.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少儿定期重点疾病保险  12.光大永明附加定期寿险  13.光大永明无忧住院医疗保险  14.光大永明无忧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5.光大永明金保康顺两全保险  16.光大永明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7.光大永明明日英才两全保险(分红型)  18.光大永明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19.光大永明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20.光大永明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三、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广电日生金至尊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2.广电日生附加天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  3.广电日生附加完美丽人女性健康保险B款  4. 广电日生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B款  5.广电日生金智慧终身寿险(万能型)  6.广电日生金贝贝两全保险(万能型)  7.广电日生健康卫士医疗保险  8.广电日生关心生命终身寿险  9.广电日生关心生命附加终身医疗保险  10.广电日生附加意外伤害费用报销医疗保险B款  11.广电日生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2.广电日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B款  13.广电日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4.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15.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6.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  17.广电日生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18.广电日生福如海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19.广电日生健康卫士团体医疗保险 

    四、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  2.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3.海尔纽约人寿智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  5.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康佑天使终身寿险  6.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增值版)  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康佑天使终身寿险(增值版)  8.海尔纽约人寿如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9.海尔纽约人寿真爱人生两全保险B款  10.海尔纽约人寿附加特约疾病保险B款  11.海尔纽约人寿附加特约疾病保险C款      

    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如意316]两全保险(万能型)  2.海康[创富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3.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F款)   

    六、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合众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3.合众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4.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5.合众金长红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6.合众金长红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7.合众白金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8.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9.合众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合众康健人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1.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2.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年修订)  13.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合众附加安康天使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15.合众附加安康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6.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七、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C款)  2.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  3.恒安标准安康连年两全保险(A款)  4.恒安标准安康连年两全保险(B款)  5.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D款) 6.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E款)  7.恒安标准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社保型)  8.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A款)  9.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B款)      

    八、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华泰人寿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3、华泰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华泰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5、华泰人寿团体定期寿险  6、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7、华泰人寿吉年丰投资连结保险  8、华泰人寿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9、华泰人寿团体年金投资连结保险      

    九、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嘉禾金麒麟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2.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3.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4.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  5.嘉禾即期年金保险(A款) 

    十、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盛金生财智二代投资连结保险  2.金盛全方位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3.金盛附加全方位二代投资连结保险  4.金盛理财全方位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5.金盛附加理财全方位二代投资连结保险  6.金盛附加全方位投资连结保险  7.金盛金生财智投资连结保险

    十一、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昆仑康麟女性孕育健康保险(A款)  2.昆仑祥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昆仑居安购房贷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4.昆仑康颐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5.昆仑康惠定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昆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7.昆仑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8.昆仑附加祥宁特别约定疾病保险      

    十二、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保险(少儿计划) 2. 民生长瑞年金保险(分红型) 3. 民生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 民生金榜题名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 民生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6. 民生如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7. 民生康宁重大疾病保险 8. 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9. 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10. 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三、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家庭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2.平安家庭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3.平安家庭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  4.平安家庭住院费用医疗保险(D)  5.平安附加门诊急诊费用医疗保险(A)  6.平安附加门诊急诊费用医疗保险(B)  7.平安附加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8.平安附加初生婴儿特别利益医疗保险  9.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10.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11.平安体检费用医疗保险  12.平安体检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十四、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汇智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2.瑞泰睿智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3.瑞泰赢家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4.瑞泰智胜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5.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6.瑞泰尊贵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7.瑞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8.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9.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0.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1.瑞泰附加创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12.瑞泰附加定期寿险  13.瑞泰附加创富人生定期寿险  14.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2.生命附加康顺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3.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  4.生命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5.生命附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6.生命福鑫两全保险(A款)  7.生命附加福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生命附加恒康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9.生命附加恒顺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0.生命富泰赢家两全型投资连结保险  11.生命智赢天下终身型投资连结保险  12.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13.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4.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15.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16.生命祥瑞两全保险  17.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18.生命附加祥泰重大疾病保险  19.生命永健团体医疗保险(A款)      

    十六、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金万能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首创安泰美丽人生两全保险  3.首创安泰一生关爱两全保险  4.首创安泰稳健成长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5.首创安泰稳健成长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6.首创安泰安储保两全保险  7.首创安泰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8.首创安泰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9.首创安泰附加珍爱一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首创安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十七、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团体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   2.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款2007   3.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2007   4.太平财富投资连结保险(B款)  5.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6.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7.太平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8.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07   9.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   10.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11.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太平财富投资连结保险(A款)  13.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   14.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   15.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   16.太平真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17.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18.太平安顺住院医疗保险  19.太平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太平财富医疗保险      

    十九、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喜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团体保证年金保险  2.泰康稳健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3.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4.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  5.泰康赢家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6.泰康安心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7.泰康附加赢家(2007)定期寿险(万能型)  8.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9.泰康金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0.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社保A款)  11.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社保B款)  12.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A款)  13.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B款)  14.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C款)  15.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6.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7.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8.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9.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0.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  21.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吉利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利相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吉利相伴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5.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6.附加健欣特定疾病保险  7.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条款  8.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条款  9.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二、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3. 信诚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4. 信诚「福连金生」投资连结保险 5. 信诚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6. 信诚附加「福佑安康」定期寿险 7. 信诚附加「畅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8.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 9. 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 

    二十三、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信泰恒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2.信泰恒利终身寿险(分红型)  3.信泰恒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4.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5.信泰附加金贵两全保险  6.信泰恒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信泰金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8.信泰金钥匙两全保险(分红型)  9.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0.信泰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11.信泰恒祥重大疾病保险  12.信泰恒润保额递增型重大疾病保险  13.信泰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14.信泰一年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5.信泰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16.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信泰无忧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四、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英大人寿团体定期寿险  2.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英大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4.英大元庆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5.英大元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6.英大帐户式团体医疗保险(A款)  7.英大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五、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A款)  2.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3.招商信诺步步为赢Ⅱ代投资连结保险      

    二十六、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正德龙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 正德龙年福润终身寿险(分红型) 3. 正德龙年禧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4. 正德龙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5. 正德龙凤两全保险(分红型) 6. 正德两全保险(分红型) 7. 正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8. 正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9. 正德龙瑞定期寿险 10. 正德附加龙瑞定期寿险 11. 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2. 正德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13. 正德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 14. 正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15. 正德附加住院健康保险 16. 正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7. 正德附加意外住院健康保险 18. 正德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9. 正德附加长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 正德附加意外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七、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保康联优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中保康联钟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3.中保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  4. 中保康联VIP医疗保险(C)  5.中保康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健康保险  6.中保康联附加钟爱一生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7.中保康联逍遥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8.中保康联团体VIP医疗保险  9.中保康联金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0.中保康联附加金宝宝定期寿险      

    二十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大地附加安顺保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B款)  3.大地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版)  4.大地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限福建地区使用)  6.大地学生教育无忧保险条款(仅限江西地区使用)      

    二十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平安得益人生两全保险  3.平安倍保如意两全保险  4.平安聚富步步高投资连结保险  5.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6.平安财富优选投资连结保险  7.平安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  8.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0.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  11.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  1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  1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  15.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16.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17.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18.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19.平安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21.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22.平安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团体医疗保险(2007)  23.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2007)  24.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5.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6.平安附加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7.平安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8.平安长期综合医疗团体健康保险 

    三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三十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全无忧长期看护(职团版)个人护理保险  2.常无忧日常看护(B款)个人护理保险  3.关爱专家特定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4.关爱专家少儿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5.附加关爱专家少儿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6.守护专家住院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7.守护专家综合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8.守护专家特需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  2.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3.人保寿险鑫荣年金保险(万能型)  4.人保寿险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5.人保寿险优选金两全保险(万能型)  6.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7.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8.人保寿险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9.人保寿险丰满仓Ⅱ两全保险(分红型)  10.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1.人保寿险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13.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14.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15.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6.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三十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4.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5.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6.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7.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8.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9.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10.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1.国寿稳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  13.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三十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1.阳光人生两全保险  2.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3.小康之家?华彩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4.附加小康之家?华彩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5.附加团体医疗保险  6.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7.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8.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9.团体年金保险  10.团体年金保险乙款  11.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12.阳光丽人两全保险  13.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  1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5.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16.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7.高校无忧团体定期寿险  18. 附加安康人生终身健康保险  19.金丰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20.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五、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家颐A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中航三星家颐B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3.中航三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4.中航三星附加家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5.中航三星附加家康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6.中航三星家旺A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三十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宏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中宏团体定期寿险     

    三十七、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财富精选投资连结保险(A款)  2.财富精选投资连结保险(B款)  3.财富精选投资连结保险(C款)  4.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      

    三十八、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2.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3.中新大东方长江万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4.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福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5.中新大东方长江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  6.中新大东方顺安盈终身寿险(万能型)  7. 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九、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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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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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