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8]30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财库[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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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改革试点期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2017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我部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财  政  部

  2018年3月1日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四)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报表中的重要项目、或有和承诺事项及未在报表中列示的重大项目等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第四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国民经济形势,对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进行分析。

第五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二章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项目

第六条 资产负债表包括如下项目:

(一)资产类项目。

1.货币资金,反映政府持有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包括库存现金、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其他财政存款、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2.应收及预付款项,反映政府持有的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与下级往来等。

3.应收利息,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期末余额。

4.应收股利,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期末余额。

5.短期投资,反映政府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期末余额。

6.存货,反映政府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期末余额。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持有的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或准备于1年内(含1年)变现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

8.长期投资,反映政府持有时间超过1年且不在1年内变现或到期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投资等的期末余额。

9.应收转贷款,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主权外债转贷款本金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0.固定资产净值,反映政府持有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期末余额。

11.在建工程,反映政府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实际成本的期末余额,不含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

12.无形资产净值,反映政府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摊销后的期末余额。

13.政府储备资产,反映政府控制的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等储备物资期末余额。

14.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反映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期末余额。

15.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反映政府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实际成本的期末余额。

16.其他资产,反映政府持有的其他资产期末余额。

17.受托代理资产,反映政府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的期末余额。

资产类项目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负数情况需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二)负债类项目。

1.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反映政府尚未偿还的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政府债券本金期末余额。

2.短期借款,反映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等尚未偿还的借入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期末余额。

3.应付及预收款项,反映政府承担的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与上级往来等。

4.应付利息,反映政府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期末余额,不含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政府债券的应付利息余额。

5.应付职工薪酬,反映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

6.应付政府补贴款,反映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各种政府补贴款的期末余额。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承担的1年内(含1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8.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反映政府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政府债券的本金余额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政府债券的应付利息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9.应付转贷款,反映政府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主权外债转贷款的本金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0.长期借款,反映政府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款项以及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等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借入款项,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1.长期应付款,反映政府承担的偿付期限超过 1 年的应付款项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2.其他负债,反映政府承担的其他负债的期末余额。

13.受托代理负债,反映政府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而形成负债的期末余额。

负债类项目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负数情况需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三)净资产类项目。

净资产,反映政府期末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差额。

第二节 收入费用表项目

第七条 收入费用表包括如下项目:

(一)收入类项目。

1.税收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非税收入。

3.事业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投资收益,反映政府本期因持有各类股权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

6.政府间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来自非同级政府和不同地区同级政府的款项。

7.其他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二)费用类项目。

1.工资福利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应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商品和服务费用,反映政府本期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各类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本期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反映政府本期对未进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类补贴。

5.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反映政府本期提供给非同级政府和不同地区同级政府的款项。

6.折旧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

7.摊销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无形资产提取的摊销费用。

8.财务费用,反映政府本期有偿使用相关资金而发生的不应资本化费用。

9.经营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10.其他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盈余类项目。

当期盈余,反映政府本期总收入减去总费用的差额。

第三节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项目

第八条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包括如下项目:

(一)当期预算结余。

本项目反映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政府本期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包括政府财政当期预算结余和政府部门当期预算结余等。

(二)日常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反映政府本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日常活动经济事项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调整后,导致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的差异。具体包括因安排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取得和领用存货及政府储备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等事项产生的差异。

(三)投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反映政府本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投资活动经济事项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调整后,导致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的差异。具体包括对政府投资收益、资本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项目进行调整产生的差异。

(四)筹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反映政府本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筹资活动经济事项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调整后,导致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的差异。具体包括对政府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项目调整产生的差异。

(五)当期盈余。

本项目反映政府权责发生制基础的本期总收入减去总费用的差额,包括政府财政当期盈余和政府部门当期盈余等。

第三章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编制

第九条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属于合并会计报表,在汇总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被合并主体报表基础上,采用抵销、调整等方法合并编制形成。其中,抵销是指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财政与部门之间、财政内部之间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调整是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被合并主体报表中的收入和支出,调整为应归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的数据来源

第十条 编制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报表: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表。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

(四)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

(五)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

(六)政府持有股权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五)类报表称为被合并主体报表,(六)类报表称为权益报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应反映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信息。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已撤销且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无需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取数。

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仅适用于中央。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编制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采用汇总工作表方式,按照以下步骤编制形成。汇总工作表属于工作底稿。

(一)按照“被合并主体报表项目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对照表”(以下简称“报表项目对照表”,见附3)将被合并主体报表各项目数据填列到汇总工作表对应栏。

将政府部门财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中的年末资产、年末负债、年末净资产、本期收入、本期支出项目数据按照“报表项目对照表”分项填入汇总工作表对应栏中。其中,能够直接对应到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的,直接填入对应栏;不能直接对应的,分析填列至相应栏或填入“待抵销调整项目”。

(二)对被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抵销调整事项清单”编制抵销分录,填入汇总工作表“抵销分录”栏。

1.抵销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部门财务报表项目明细信息,对经确认的本级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

(1)抵销政府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事项。

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待抵销债权债务事项主要涉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报表项目。对于经确认抵销的债权债务事项,要编制抵销分录:借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例:A部门会计报表“其他应收款”明细信息显示,A部门应收B部门款项570万元,B部门会计报表“其他应付款”明细信息显示,B部门应付A部门款项57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分录金额为万元,下同):

借:其他应付款  570

贷:其他应收款  570

(2)抵销政府部门之间的收入费用事项。

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待抵销收入费用事项主要涉及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商品和服务费用、经营费用等报表项目。对于经确认抵销的收入费用事项,编制抵销分录:借记“事业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经营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其他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贷记“商品和服务费用(支付给同级政府部门)”、“经营费用”(支付给同级政府部门)。

例:B部门财务报表中,来自同级A部门的事业收入6,700万元,A部门支付给同级B部门的商品和服务费用6,7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事业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  6,700

贷:商品和服务费用(支付给同级政府部门)  6,700

2.抵销财政与部门及相关资金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1)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中的“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预算额度”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相关方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贷记“财政预算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例: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财政应返还额度15,000万元;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中的财政预算额度1,000万元;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16,0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16,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15,000

财政预算额度  1,000

(2)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等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主体会计报表的“财政拨款收入”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相关方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

例: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财政拨款收入5,200万元、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财政拨款收入4,5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5,2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4,5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财政拨款收入  9,700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5,200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  4,500

(3)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事业收入”中来自财政专户拨入的部分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相关方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贷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7,800万元,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事业收入中来自财政专户的资金7,8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7,800

贷: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7,800

(4)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借出款项”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借出款项”。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借出款项中属于向C部门借出的金额为430万元,C部门会计报表中的其他应付款43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430

贷:借出款项  430

(5)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预拨经费”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付款”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预拨经费”。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预拨经费720万元,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付款72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720

贷:预拨经费  720

(6)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单位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应付代管资金”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应付代管资金”,贷记“其他应收款”。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应付代管资金中属于C部门的金额为200万元,C部门会计报表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财政代管资金的金额为2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付代管资金  2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

3.抵销财政内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1)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来自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分与“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由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安排的部分为25,6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专用基金收入  25,600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25,600

(2)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不同预算类型资金之间的“调入资金”和“调出资金”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调入资金”,贷记“调出资金”。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调入资金、调出资金均为20,1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调入资金  20,100

贷:调出资金  20,100

(三)对应按权责发生制调整的事项,按照“抵销调整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分录,填入汇总工作表“调整分录”栏。

1.调减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应付代管资金。

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单位通过“银行存款”核算的,为避免重复,应调减财政受托代理资产和负债部分。调整分录为:借记“应付代管资金”,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应付预算单位代管资金为97,500万元,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付代管资金  97,500

贷:其他财政存款  97,500

2.将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专用基金收入”分析调整至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的“其他收入”。

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不属于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安排的部分,按照资金性质应列入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其他收入”项目。调整分录为: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其他收入”。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安排的部分为42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专用基金收入  420

贷:其他收入  420

3.调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利润收入、股利和股息收入实际是收到的报告年度以前年度应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属于当年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属于资产交易所得,不属于收入,应调减收入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贷记“净资产”。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33,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33,000

贷:净资产  33,000

4.调减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相关收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收入项目,应调减收入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贷记“净资产”。同理,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00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0,000

贷:净资产  10,000

借:净资产  20,000

贷: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000

5.调减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收入项目,应予以调减收入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贷记“净资产”。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债务转贷收入75,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债务转贷收入  75,000

贷:净资产  75,000

6.调减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予以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债务还本支出3,600万元,债务转贷支出22,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净资产  3,600

贷:债务还本支出  3,600

借:净资产  22,000

贷:债务转贷支出  22,000

7.调减股权投资等资本性支出。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属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的用于股权投资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等。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支出50,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净资产  50,000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50,000

8.将财政直接支出分析调整填入相应费用栏。

未安排到部门预算且由财政直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等支出中属于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的部分,应分析调整填入上述费用。借记“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等。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中直接列支的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9,372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9,372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9,372

9.将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专用基金支出”分析调整至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相应的费用项目。

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专用基金支出,应按支出经济分类分析调整为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项目。调整分录为:借记“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贷记“专用基金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支出中用于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19,8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3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5,300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19,800

贷:专用基金支出  25,100

10.调增长期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

(1)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尚未核算的政府持有股权的企业股权投资及相关收益的调整。

编制政府综合会计报表时,应根据政府持有股权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和应付股利,以及利润表中的综合收益总额,乘以国有权益比重分别计算长期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的金额,并编制调整分录。调整分录为:借记“长期投资”、“应收股利”,贷记“净资产”、“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调整额=所有者权益年末数[ ]×国有权益比重[ ]

应收股利调整额=应付股利年末数×国有权益比重

投资收益调整额=企业综合收益[ ]×国有权益比重

净资产调整额=长期投资调整额+应收股利调整额-投资收益调整额。

已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区,可按照报告年度的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填列应收股利,同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与上述公式计算得到的应收股利数的差额转入长期投资。

例:某政府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列示的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年末数为400,000万元,国有权益比重为60%。国有企业当年综合收益为100,000万元,应付股利为20,000万元。经计算,应调整的金额分别为,长期投资=400,000×60%=240,000万元;应收股利=20,000×60%=12,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00×60%=60,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  240,000

应收股利  12,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净资产  192,000

(2)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已核算的政府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调整。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政府股权投资当期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确认计入“资产基金”科目。编制政府综合会计报表时,对于已确认入账的投资收益部分,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项目调至收入费用表的“投资收益”项目。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投资收益”。

例:某财政总预算会计已根据某投资基金年末会计报表净利润(5,000万元)以及政府财政投资比例(15%)计算确认投资收益(5,000×15%=750万元),记入“资产基金”科目。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净资产  750

贷:投资收益  750

11.调减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的“交付项目支出”。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交付项目支出”从经济性质上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属于费用,应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交付项目支出”。

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交付项目支出15,000万元,应编制调整分录:

借:净资产  15,000

贷:交付项目支出  15,000

12.根据调整分录中收入调整总额与费用调整总额的差额,调整净资产项目。

由于对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净资产总额,因此应当按照收入调整总额与费用调整总额的差额,调整净资产。按照所有调整分录汇总后计算(收入调增额-收入调减额-费用调增额+费用调减额)的差额,如果差额为正数,则调增“净资产”;如果差额为负数,则调减“净资产”。

(四)将汇总工作表各项目对应的原始数据栏、抵销分录栏、调整分录栏中的数据,分别计算出经过抵销调整后的金额。

1.资产类项目。

资产类项目中,各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资产”。

资产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资产合计”数。

2.负债类项目。

负债类项目,各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负债”。

负债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负债合计”数。

3.净资产类项目。

将“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各项目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净资产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净资产合计”数。

4.收入类项目。

收入类项目,各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收入”。

收入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收入合计”数。

5.费用类项目。

费用类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费用”。

费用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费用合计”数。

6.当期盈余项目。

按照“当期盈余=本期收入-本期费用”,计算各报表及政府当期盈余数额。

(五)试算平衡后,将数据填入政府综合会计报表对应项目,生成政府综合会计报表。

对调整后的各项目金额进行试算平衡。试算平衡方法:按照“期末净资产总额=原始报表期末净资产总额+根据所有调整分录汇总的净资产调整额”计算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政府期末净资产总额。所计算的期末净资产总额应当符合恒等式“期末净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计算的政府期末净资产总额。

试算平衡后,将汇总工作表“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栏数据对应填入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年末数”栏,“收入费用表”各项目的“本年数”栏。

第三节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编制

第十二条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汇总工作表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的相关数据编制。

(一)当期预算结余。

本项目根据汇总工作表中的“原有金额合计”栏对应的“原有收支差额”,减去汇总工作表中“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栏对应的“当期盈余”,加上政府部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中的“当期预算结余”后填列。

(二)日常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填列方法如下:

1.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根据调整分录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2.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根据调整分录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3.其他项目根据本级政府部门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表加总后的对应项目金额直接填列。

(三)投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填列方法如下:

1.当期应取得的政府股权投资收益,根据调整分录中“投资收益”项目的贷方金额加总填列。

2.当期财政直接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等项目的贷方金额分析加总填列。

3.土地储备资金中的交付项目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交付项目支出”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调整分录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5.当期政府部门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表加总后的对应项目金额直接填列。

(四)筹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填列方法如下:

1.债务还本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还本支出”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2.债务转贷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转贷支出”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3.债务收入,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收入”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4.债务转贷收入,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转贷收入”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五)当期盈余。

本项目根据“当期预算结余+日常活动产生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差异+筹资活动产生的差异”计算填列。该项目应当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收入费用表的“当期盈余”项目金额一致。

第四章 会计报表附注编制

第一节 会计报表附注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报表中列示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四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

第三节 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

第十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声明编制的会计报表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节 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主体。本级政府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以及土地储备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等。

(二)单位主体。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部门清单及部门所属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数量、人员编制情况等。

第五节 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十七条 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含义、确认原则、计量方法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解释和说明。涉及长期投资的,应说明相应的确认原则。涉及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应说明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别、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涉及无形资产的,应说明无形资产的类别、摊销年限及摊销方法。

第六节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第十八条 按照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项目列示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的金额合计,应当与会计报表中的相应项目金额衔接一致。

第十九条 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报表:

(一)货币资金明细表。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表。

(三)短期投资明细表。

(四)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明细表。

(五)应收转贷款明细表。

(六)固定资产明细表。

(七)在建工程明细表。

(八)无形资产明细表

(九)政府储备资产明细表。

(十)公共基础设施明细表。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明细表。

(十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明细表。

(十三)应付长期政府债券明细表。

(十四)应付转贷款明细表。

(十五)长期借款明细表。

(十六)政府间转移性收入明细表。

(十七)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明细表。

第七节 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对政府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一)社保基金。按照社保基金的种类,分别列示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政府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投资对象分别列示股权投资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

(四)或有和承诺事项。逐笔披露政府或有事项的事由和金额,如担保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财务影响等,若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逐笔披露政府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五)对于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重要资产,披露种类和实物量等相关信息。

(六)在建工程中土地收储项目金额、面积等情况。

(七)其他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对政府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节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前年度差错更正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披露。

第五章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

第一节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货币资金、长期投资、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项目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

2.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负债规模、结构以及变化趋势。

3.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现金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财务风险及可控程度,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二)政府运行情况分析。

1.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

2.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

3.运用政府收入费用率、税收收入比重等指标,分析政府财政财务运行质量和效率。

(三)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

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通货膨胀率等,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变化趋势、预测财政收支缺口以及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

第二节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方法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分析政府财政经济状况时,可采取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

第二十四条 分析政府财政经济状况时,可参考使用以下分析指标:

分析指标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公式 指标说明

一、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指标

1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反映政府偿付债务的能力。

2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利用流动资产偿还短期负债的能力。

3 现金比率 货币资金/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利用货币资金偿还短期负债的能力。

4 金融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合计数-存货+长期投资+应收转贷款)/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利用金融资产偿还负债的能力。

5 总负债规模同比变化 (负债总额年末数-负债总额年初数)/负债总额年初数 反映负债的增长速度。同比增速是否过快可参考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增幅。

6 主要负债占比 主要负债项目/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主要负债项目占总负债的比重。

7 单位负债占比 单位负债总额/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单位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进而评估政府的直接债务风险和间接债务风险。

8 流动负债占比 流动负债/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政府面临负债集中偿付的压力。

9 一般债务率 (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反映地方政府可偿债财力对偿债需求的保障能力。可偿债财力等于综合财力扣除用于保障人员工资、机关运转、民生支出等刚性支出后的财力。

10 专项债务率 (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年限)/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能力×100% 

二、政府运行情况分析指标

11 收入费用率 年度总费用/年度总收入 反映政府总费用与总收入的比率。

12 政府自给率 (支出总额-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收入总额-政府间转移性收入) 反映地方政府自给能力大小。

13 税收收入比重 年度税收收入/年度收入总额 反映政府收入的稳定性及质量。

14 税收依存度 年度税收收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反映税收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占比。

15 利息保障倍数 (当期盈余+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反映政府偿还债务利息的能力。

16 人均工资福利费用 工资福利费用/政府工作人员人数 反映人均工资福利费用情况。政府工作人员的数目取自部门决算机构人员情况表(F04表)在职人员与其他人员数量之和。

三、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指标

7 负债率 债务总额/地区生产总值 反映经济增长对债务的依赖程度。

18 税收收入弹性 年度税收收入增长率/本地区GDP增长率 反映税收收入变动对本地区GDP变动的敏感程度。

19 固定资产成新率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反映政府固定资产的持续服务能力。

20 公共基础设施成新率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公共基础设施原值 反映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持续服务能力。

第六章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第一节 政府预算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主要反映政府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财政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第二节 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要反映政府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节 政府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5年12月2日印发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4号)废止。

附:

1.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样式

2.汇总工作表

3.被合并主体报表项目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对照表

4.抵销调整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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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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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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