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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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各实施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入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潜在对象企业之间项目对接,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扩量提质,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化债转股市场整体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报送管理,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牵头开发了“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现将上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实施机构线上通过“报送平台”、线下按照原路径同时报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取消线下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另行通知。项目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报送平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zzgbspt.cfae.cn)进行填报。

  二、各实施机构应及时上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应在债转股相关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报送平台”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各实施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完成存量项目信息的补录工作,包括已签署协议和已落地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落地进展动态更新填报信息。

  三、各实施机构应保证所填信息与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信息一致,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填报信息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如出现填报信息不实或故意隐瞒,将采取发送告知函、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实施机构可通过“报送平台”查看潜在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发布的意向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交流;可通过“报送平台”发布转股资产的转让信息,提高转股资产的流动性。

  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报送平台”的信息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建立完善和规范的评估体系,对要件齐备性、信息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填报及时性、政策合规性进行评估,有效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对于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相关实施机构进行修改完善。上线进展情况和评估情况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的报送平台技术支持及运营维护机构,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报送平台的系统开发、运营、维护及安全等工作,做好报送平台系统账户开立、业务培训、市场推广等工作。

  七、交易商协会、北金所及相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护相关单位的信息权益及数据安全,对报送平台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八、北金所负责办理报送平台账户开立、数字证书(U-key)领取、系统安装使用等上线具体工作。

  联系人:联席会议办公室 贺彬彬 68502373 18210930596

  交易商协会 张 侃 66538053 13212068851

  北金所 张 伟 57896675 13910180849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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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