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8]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财办会[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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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以下统称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首先要做好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奠定基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会计人员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力求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要求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的管理系统应当满足本地区(部门)业务管理及财政部的要求。为满足管理需要,升级改造后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维护管理、对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等功能均在外网实现。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在对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会计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的数据标准提供基础数据。为方便管理,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人员信息表》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数据项扩充。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升级改造后的系统一般应包括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守信、失信)、会计人员调转、会计人员信息变更等功能模块,实现基础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在模块间的联动、共享,并可实时统计、查询。

财政部负责升级改造全国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平台,实现省际间会计人员的调转。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应当留有会计人员调转平台接口,同时按照财政部提供的会计人员调转信息标准,对系统进行调整改造,确保能按照接口标准导入导出会计人员调转信息。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调入地审核通过后调转完成。省内调转系统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建设。

三、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表》是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依据和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管理系统对接的标准。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表中所列信息完整填报。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通过继续教育登记、职称考试报名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在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时,须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同时上传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工作证明或者学生证明等相关附件。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会计人员信息上报要求

(一)上报标准。

为便于会计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同时为将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预留空间,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人员唯一档案号。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会计人员,以其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持有护照的外国会计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

为保证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平台能够顺利接收相关数据,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2),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二)上报形式。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外网上报会计人员信息。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成运行中,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中的变动数据,自动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主数据库中,实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实时更新。

五、注意事项

(一)《会计人员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所必须的最基本信息,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在本地区(部门)管理系统中增加项目。

(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前完成本地区(部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集中上报工作。

(三)为避免采集信息期间出现信息丢失等问题,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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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