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2018]24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7
文号:国市监注[2018]2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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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17日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区的应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

  第六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九条 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十二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储于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可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真伪。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加载的二维码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专用二维码。

  第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应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充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的统一管理,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所辖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接入工作。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接入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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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4天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入职仅短短四天,员工就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用人单位所谓的“考核期”,是否能成为随意“炒鱿鱼”的“免罚金牌”?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例。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