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08-13
文号:国税明电[1996]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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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上半年,针对1-4月一些地区出现的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两个加快退税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国税局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尽快退税给出口企业,以支持出口创汇。对此,各地国税局认真贯彻执行,适时加快退税进度,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肯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在肯定出口退税工作成绩的同时,对出口退税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强调在加快退税的同时,也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审查必须严格。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继续做好今后出口退税工作,特通知如下:

1.要密切注意当前外贸出口形势,认真做好今年下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为出口创汇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今年上半年,一般贸易出口较去年明显下降,虽然目前已初步得到控制,但出口形势仍不容乐观。为此,各级国税局必须密切注意外贸出口发展动态,支持出口创汇。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汇报反映。同时,要在上半年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根据我局两个“紧急通知”的精神,该优先办理退税的要继续优先办理退税,该加快退税进度的要继续加快退税进度。

2.要严格凭证审核,坚持函调制度,组织好今年下半年的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目前,1996年全年出口退税计划已全部下达,各地应统筹计划,统一掌握退税进度。下半年,各地应有针对性的安排时间对上半年的退税业务进行复查,发现误退或骗退的要及时追回退税款。尤其对1994年和1995年上半年发生的出口退税申请,更要从严审核,并作为今年下半年检查工作的检查重点,决不能因加快退税进度而放松对退税凭证的要求和审核,更不能盲目退税。

3.要进一步强化防骗税意识,严厉打击骗税行为。各地国税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力度,开展打击出口骗税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使骗取出口退税的势头有所收敛。但是,反骗税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随着对退税凭证的进一步严格要求和管理的加强,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逐步运行,骗税分子的手法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手段会更加隐蔽,查验、鉴别难度将进一步增加,各地国税局主管机关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提高警惕,警钟长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新的骗税问题的发生。

4.要认真做好1996退税年度当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应退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调查工作,以便为下一步审批退税工作做好准备。

5.要下大力气,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和实施进程。今年是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第一年,基础性工作较重,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的认识,正确处理日常退税审批工作与推广、实施计算机管理的关系,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有关电子信息的接收和反馈工作,继续搞好对有关人员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运用的强化培训工作,以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和实施进程,把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搞好,搞扎实。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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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