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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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的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

  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设综合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管理(大企业税收分析方向、自然人税收管理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5个专业,共招收130人,其中税务系统内120人,税务系统外10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综合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专业各招收20人,全部从系统内产生。

  税收分析管理专业共招收50人,其中大企业税收分析方向招收系统内人员25人,系统外人员5人;自然人税收管理方向招收系统内人员20人。

  税收信息化管理专业共招收20人,系统内人员15人,系统外人员5人。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本科学历应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英语相当于大学六级以上水平。

  3.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下同)。

  4.税务系统内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税务系统内正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二)专业条件

  1.税务系统内人员报考条件

  (1)综合管理专业招收副处级以上干部。

  (2)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管理(大企业税收分析方向、自然人税收管理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专业招收正科级以上干部。

  2.系统外人员报考条件

  大型企业主管税务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具有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税收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

  相关解释见《关于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组织推荐名额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各省税务局组织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见《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

  五、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税务系统内人员和系统外人员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的模式。通过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等程序,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考试成绩和综合情况,择优录取。本次选拔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推荐占5%,笔试成绩占35%,面试成绩占35%,业绩评价占25%。税务系统内未获得组织推荐的自荐人员和组织推荐人员一同参加选拔,但无组织推荐分值。税务系统外报考人员无组织推荐分值。

  (一)个人申报

  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个人申报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税务系统内报名人员请于5月10日至5月19日期间,自行登陆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网址为:http://130.9.1.168),点击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飘窗,链接进入“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从报名系统入口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19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税务系统外人员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填写《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申请表发至swrcxb2016@163.com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与税务系统内人员相同。

  本次选拔将以网络报名为唯一报名方式,不接受纸质件报名。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审核中发现问题,一律取消报考、培养资格并通报处理。  

 (二)资格审核

  1.系统内人员

  5月20日至23日16:00,各省税务局人事部门和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综合处登录报名系统,对本单位报名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报名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按照《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分配的名额,择优确定并上报本单位组织推荐人选,逾期将关闭初审系统不再受理。

  2.系统外人员

  系统外人员报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进行初审。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终审后,将发布笔试通告。税务系统内报考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系统外报考人员通过报名时使用的个人电子邮箱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并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拟定于6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以笔试通告为准。笔试采取闭卷笔答形式进行。

  考生应于笔试前一天17:00前到指定地点进行准考证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笔试。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笔试的,系统内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或各省税务局,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于笔试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

  笔试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参考人员的组织推荐分数、笔试成绩(卷面分*35%)以及加分项目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对系统内和系统外报考人员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加分项目包括:

  1.笔试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系统内参考人员前25名的优秀自荐人员,加3分。

  2.系统内正处级干部加1.5分,副处级干部加1分。

  (四)面试

  依据组织推荐、笔试成绩、加分项目,按照拟录取名额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分专业进行,主要考察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

  面试拟定于7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以面试通告为准。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面试通告下发后,税务系统内人员通过内网、系统外人员通过报名时使用的个人电子邮箱查询是否进入面试环节。考生须于面试前一天,携带准考证、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考点进行面试注册。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本人,复印件作为业绩评价依据留存。

  (五)业绩评价

  主要考察进入面试人员“过去学过什么,干过什么、干得怎么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业绩评价标准》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根据比例算法评定业绩评价成绩。

  面试人员须从学习经历、工作简历、考核表彰、研究成果、资质证书五方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系统内人员材料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审核盖章,系统外人员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六)审定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组织推荐、笔试成绩、加分项目、面试成绩和业绩评价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130名左右拟培养对象进入考察。

  (七)考察及录取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考察原则、内容和程序的要求,税务系统内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或各省税务局党组对本单位拟录取人员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报告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在考察公示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签字后的考察报告扫描件上传至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税务系统内人员的考察内容,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将考察报告纸质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考察报告扫描件发至报名邮箱。在考察中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将不予录取。

  考察结束后将发布录取通告,系统内考生可内网系统、系统外考生登陆报名时使用的电子邮箱查询录取结果。系统内考生还可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查阅本人选拔各环节具体成绩。

  六、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袁哲、欧阳晓娴、陈琛,电话:010-63410483、63410423。

  E-mail:lingjunrencai@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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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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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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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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