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 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发文时间:2016-06-13
文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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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导向,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了《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附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本目录共涉及24个重点发展领域。其中,10个领域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范畴、6个领域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范畴,8个领域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范畴。

一、工业设计服务

定义和范围:工业设计服务是指提供专业的工业产品设计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或产品策划、外观造型设计及产品包装、产品展示等某一业务流程的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外观设计、结构设计、试验认证、环境设计、工业生产线设计等5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数据分析服务

定义和范围:数据分析服务是指借助大数据技术,在对不同类型数据充分挖掘的基础上提供企业生产、营销、研发等各个环节的支撑服务,包括提供借助描述性统计及交叉分析等手段,了解客户业务发展过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客户营销做基本支撑的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对商业数据库中的大量业务数据进行抽取、转换、分析和其他模型化处理,从中提取关键性数据,为客户商业决策提供支持的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分析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数据分析、数据挖掘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三、云计算服务

定义和范围:云计算服务是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计算资源池向用户提供按需服务,包括提供云主机、云空间、云开发、云测试和综合类服务产品。用户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资源和服务。随着云计算应用的加快发展,基于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将为客户提供公有云、私有云和混合云等服务。云计算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SaaS)、平台即服务(Platform-as-a-Service,PaaS)以及基础设施即服务(Infrastructure-as-a-Service,IaaS)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四、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

定义和范围: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是指医药或相关企业将研发类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包括制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方面。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药物产品开发、临床前试验及临床试验、药物注册、国际认证及产品上市辅导服务、产业化技术咨询服务等5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面向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3个国民经济行业。

五、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

定义和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是指集成电路产品和电子电路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电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个国民经济行业。

六、检验检测服务

定义和范围:检验检测服务是指为满足客户内部对采购物品、生产产品检测的需求而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满足医疗机构诊断需要的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检测的部分。检验检测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消费用品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国民经济行业。

七、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

定义和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是指核电、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储能和智能电网等新能源企业将研发类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完成,为其提供专业的设备制造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发和产品应用技术研发等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设备制造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技术研发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八、文化创意服务

定义和范围:文化创意服务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文化领域创造力为核心的业务活动,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通过技术、创业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业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等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其中,不包括工业设计服务中涉及文化创意服务的部分;文化软件服务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服务和影视文化服务。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九、工程技术服务

定义和范围:工程技术服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有技术依据的设计方案,如具体规划或总体设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但不包括具体的施工活动及工程管理。工程技术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工程咨询、规划设计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面向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专业业务服务

定义和范围:专业业务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特有专业技术的服务,包括提供具有垂直行业专业特性的业务环节或流程外包、特种精密设备及仪器的维护维修等服务,但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物流方案设计等内容。专业业务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专业业务服务、医疗服务专业业务服务、仪器设备维修服务、财务与会计审计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金融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一、软件技术服务

 定义和范围:软件技术服务是指软件咨询、维护、培训等技术性服务。软件技术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软件咨询、软件维护、软件培训、软件测试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8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二、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定义和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是指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软件部分的一个产品开发的过程,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涵盖需求获取、需求分析、设计、编程、软件测试、版本控制的系统工程。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定制软件研发、嵌入式软件研发、套装软件研发、系统软件研发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8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三、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定义和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特定技术或业务需求解决方案的规划、设计、实施和进行项目管理;提供涉及与外包一个机构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客户端/服务器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支持和管理相关的一系列活动;提供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7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四、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

定义和范围: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灾备中心、托管服务、安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的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安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6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7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五、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定义和范围: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是指为客户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如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划、开发、测试、维护及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电子商务平台代运维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农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六、数据处理服务

定义和范围:数据处理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数据采集、录入、存储、检索、加工、变换等服务,包括纸面文档电子化转换以及影响文件管理等服务;提供表格、半结构化文档等的数据化处理,将各类数字资料电子化;为客户存储资料,并提供检索服务;为客户提供统一数据结构、筛查错误数据、对错误数据进行修复、改善数据完整性等服务,提高数据库的使用率。但本定义的数据处理业务不包括数据分析及挖掘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与录入、数据存储及检索、数据加工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七、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

定义和范围: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是指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为客户优化营销推广渠道,从而辅助客户实现营销目标,包括营销方案设计、互联网媒体筛选、传播内容策划及效果监测等,但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产品的授权销售、数字内容等服务。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互联网营销方案设计、传播内容策划及效果监测、互联网媒体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制造业2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八、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定义和范围: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面向行业特殊业务流程的专业解决方案,特别是为满足企业对新技术的需求,为其提供包含从方案设计、执行、测试、运营维护等整套业务流程内容。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化解决方案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九、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定义和范围: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是指为核电、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储能和智能电网等新能源用户提供面向行业特殊业务流程的专业解决方案,特别是满足企业对新能源技术的需求,为其提供方案设计、执行、测试和运营维护等服务。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新能源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化解决方案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供应链管理服务

定义和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方案设计与物流方案设计服务,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系统进行计划、协调、操作、控制和优化的各种活动和过程的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供应链方案设计与物流方案设计服务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一、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定义和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技术的咨询服务、规划咨询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障企业数据安全与规范、外包发展路线设计、外包环节及流程规划、外包商选择、外包流程监管及交付物验收服务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战略咨询、信息安全咨询、外包策略咨询、设备软件分析优化咨询等4种业务。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二、管理咨询服务

定义和范围:管理咨询服务是指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方法,通过对企业的诊断、培训、方案规划、系统设计与辅导,从集团企业的管理到局部系统的建立,从战略层面的确立到行为方案的设计,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动态分析,协助其建立现代管理系统,提出行动建议,并协助执行这些建议,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业务活动,但不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咨询等业务活动。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战略咨询服务、业务咨询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服务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3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定义和范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是指承接客户方内部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通常是长期的持续性服务,且通常是一个或若干个业务流程而不包括具体的单一业务活动,即不包括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招聘流程服务、薪酬服务、福利管理服务、外籍员工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金融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6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四、呼叫中心及电商后台服务

定义和范围:呼叫中心及电商后台服务是指将包括通信、金融、先进制造业、互联网等产业的语音、在线等客户服务业务,以外包的形式交付给市场化的企业运营管理,与发包方一起对用户服务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包括服务、营销、咨询等一体化的语音、在线等全媒体服务形式,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按需服务。呼叫中心及电商后台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语音服务、在线服务、智能客服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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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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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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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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