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权限下的“免除一切税费”,到底可以免些什么
发文时间:2020-06-09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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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一份文件引发财税人的关注,文件中最大的亮点是“免除一切税费”,网上很多文章都拿这句话做了标题,但我们一定要知道,亮点只是一个点,如果不去了解政策的前提条件,很容易把它理解错了,想歪了。


  我们今天就来看看文件中“免除一切税费”的前提条件,相关原文如下:


  一、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虽然还没有详细的细则文件出台,但“免除一切税费”确实让人感觉心潮澎湃,我们今天提前分析一下,在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最终还可能免除那些税费?


  我们可以看到,“免除一切税费”有三个条件:


  一、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二、时间要求:发布之日—2020年12月31日


  三、权限要求:地方权限内


  首先看一下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解释,看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优惠并不能拓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身上。


  小微企业是指什么?目前在税收文件中,小微企业这个称呼虽然广泛,但并不是一个统一认定的标准,目前有若干种口径。有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口径,也有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口径,还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口径,不知山东最终会认定哪个口径?


  其次看时间要求:发布之日—2020年12月31日


  发布之日是2020年6月5日,通常来说,税收优惠的适用期间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纳税申报时间来确定的。如果随后的文件如果有特别规定除外。


  最后看权限要求:地方权限内


  免除一切税费,最关键的条件是,在地方权限内。我们逐项来看一下,作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有可能涉及哪些税,哪些税免征有地方权限?


  增值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消费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教育费附加:地方无减免权限。


  地方教育附加:这费用的征收是省政府出台,地方政府有权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无减免权限。


  不过国家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无减免权限。


  国家已经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印花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车船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车辆购置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个人所得税:省人民政府有特定情况下的减征权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新冠疫情可否能套用“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这个条款,另外,减征的幅度可以达到100%吗?存疑,拭目以待。


  那么,小微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免吗?我个人认为纳税人不符合优惠主体要求,不能免。


  企业所得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房产税:有减免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契税:表述不清晰。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上述文件未明确第三项是由哪个部门酌情减免。在2019年《契税法征求意见草案》中是这样表述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据此判断,应该是地方政府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房,有减免权限。不过如果出台优惠政策,应该属于特定事项减免,而不能是针对特定主体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有减免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资源税:地方有减免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经颁布,但该法是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所以目前还是应该执行暂行条例,而且这部分减免权限也没有改变。


  新冠疫情应该也可以归入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耕地占用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土地增值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烟叶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环境保护税:地方无减免权限


  总之,18个现行税种除了关税和船舶吨税,其余的十六个税种我都捋了一遍,费种我看了四个,不知道当地还有其他地方性收费。总之,很多税种地方政府是没有权限减免的。


  在有权限减免的税种中,我认为这里最引人注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需要缴这两个税,应该会减负不少。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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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