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6]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13
文号:国办发[20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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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物流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市场需求巨大,发展空间广阔。加快物流业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重点方向,是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城乡居民消费的重要手段,是消除瓶颈制约、补齐薄弱短板、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决策部署,为解决物流领域长期存在的成本高、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大力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推进物流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影响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制约,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为支撑,以完善落实物流管理和支持政策为路径,加快补齐软硬件短板,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物流业跨界融合,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集约化、智慧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社会物流运行效率。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协同推进。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深化物流领域体制改革,打破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统筹规划和部门协同,形成政策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聚焦突出问题出实招,找准薄弱环节补短板,率先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鼓励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大力推进物流业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合发展,推动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

联动融合、全面提升。推动物流与制造、交通、贸易、金融等行业深度融合,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优化整合产业资源,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物流业降本增效取得明显成效,建立支撑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物流基础设施衔接更加顺畅。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便捷高效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重要枢纽节点的物流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城乡配送体系更加健全。

——物流企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能力明显增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形成一批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竞争力强的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

——现代物流运作方式广泛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物流运输组织方式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广泛应用,物流业态、模式创新取得突破,信息化、标准化、集装化水平显著提升。

——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税收、土地等政策支持体系更加完善,乱收费、乱罚款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物流一体化高效运作的体制机制制约基本消除,行业诚信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物流业创新发展的生态体系基本形成。

——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较2015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工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物流费用与销售总额之比)由2014年的8.9%降至8.5%左右,批发零售企业物流费用率由7.7%降至7.3%左右。

二、重点行动

(四)简政放权,建立更加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新秩序。

1.优化行业行政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在确保企业生产运营安全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精简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物流企业和物流从业人员的证照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承诺制,简化办理程序。适应物流企业经营特点,支持地方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 (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

2.深化公路、铁路、民航等领域改革。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货运司机诚信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司机异地从业诚信结果签注问题。 (交通运输部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深化铁路货运改革,适度引入竞争,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企业、物流园区等开展合资合作。推动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有效衔接,提高铁路资源利用率。支持铁路货运场站向综合物流基地转型升级,发展高铁快运及电商班列等铁路快捷货运产品,提高铁路物流服务质量。推动航空货运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大,增强高端物流市场服务能力。鼓励公路、铁路、民航部门和企业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开展一体化物流运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优化货运车辆通行管控。指导各地开展城市配送需求量调查等前瞻性研究。对企业从事生活必需品、药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以及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从事配送的,优先给予通行便利。合理确定配送车辆停靠卸货区域。规范公路超限治理处罚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4.推动货物通关便利化。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和“一站式作业”改革,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5.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物流运行监测、安全监管等大数据平台建设,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物流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公共服务能力。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降税清费,培育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

6.完善物流领域增值税政策。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结合增值税立法,积极研究统一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增值税立法进程推进)物流企业可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物流企业一体化、网络化、规模化运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降低物流企业运输收费水平。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督促港口、铁路、航空等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实行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推进收费管理制度化、科学化、透明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牵头,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9.调整完善相关管理政策。落实“互联网+”行动要求,完善物流业相关管理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研究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六)补短强基,完善支撑物流高效运行的设施和标准体系。

10.建立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的国家级物流枢纽体系。按照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要求和物流业围绕节点城市、沿交通通道集群式发展的特点,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研究编制国家级物流枢纽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运用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科学测算货物的流量流向,兼顾存量、优化增量,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综合物流枢纽,统筹推进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基础设施无缝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11.健全有效衔接的物流标准体系。综合梳理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不同领域、国内与国际标准间的协调衔接。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加快制修订冷链物流、绿色物流等方面标准。培育发展物流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促进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同发展,构建体系完备、高效协调的新型物流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完善物流服务规范,研究出台提高物流服务质量的相关意见。 (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大力推广托盘(1.2米×1米)、周转箱、集装箱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循环共用,鼓励企业建立区域性、全国性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在快速消费品、农产品、药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支持开展托盘租赁、维修等延伸服务。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加强各类物流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2.构建高效运行的多式联运体系。依托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加强繁忙区段扩能改造,支持主要港口、大型综合性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形成贯通内外的多式联运网络体系。大力发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挥铁路、水运干线运输优势。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铁水联运等示范工程,加强在设施标准、运载工具、管理规则、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衔接,提高干线运输效率和一体化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13.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城市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完善城市三级配送网络。依托重要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规划建设或改造升级一批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交易于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基地,促进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有效衔接。加强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建设,优化配送相关设施布局,引导仓储配送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中心城区铁路货场转型发展为城市配送中心。支持城市末端配送点建设,大力发展智能快件箱。按照共享经济理念探索发展集约化的新型城市配送模式。在有条件的城市研究推行“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邮政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健全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立农村物流大企业联盟,推动物流企业、电商企业和邮政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开展深度合作,推动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互联互通,建立协作共享和安全保障新机制。

15.促进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平台接口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结合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建立政府物流数据公开目录,促进政府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推动各类物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和物流服务信息等有效衔接。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鼓励政府、企业间的物流大数据共享协作,为提高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16.鼓励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发挥物流信息平台在优化整合物流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中的重要作用,扶持运输配载、跟踪追溯、库存监控等各类专业化、特色化的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提供追踪溯源、数据分析、担保结算、融资保险、信用评价等增值服务。推动物流信息平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系统对接,增强协同运作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完善物流行业诚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类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专业化物流信息平台等,加强物流行业与公安、工商、交通、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物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物流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人民银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18.加强物流业网络安全保障。加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数据库安全管理等各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明确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建立防范物流业网络安全风险和打击物流业网络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保障物流业网络安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联动融合,构建产业链共赢新格局。

19.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结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鼓励物流企业面向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拓展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生产企业提供采购物流、入厂物流、交付物流、回收物流等精细物流服务,重塑业务流程,建立面向企业用户的一体化智慧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协调发展,进一步降低产业物流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加强物流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干线网络的衔接,加强铁路、港口物流基地与公路的衔接配套,推动建设一批专用铁路、公路进港和引入产业园区项目,完善公路物流枢纽服务功能,解决枢纽布局不合理、集疏运体系不畅、信息孤岛现象突出等问题,推动现代物流与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发展,提高综合效率效益和服务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1.促进商贸业与物流业融合发展。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探索“商贸+互联网+物流”融合发展新模式,增强物流协同服务能力,提升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实体商贸企业的物流成本。加强商贸企业现有渠道资源整合利用,满足电商企业多样化、分散化、及时性销售的物流需求,延伸商贸业的服务链条,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九)加大对重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方面建立重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和绿色审核通道,并将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现代物流重大工程进行调度,加强横向联动、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和地方资金要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城乡配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等物流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务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完善落实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用地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中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物流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强度,研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相关开发建设须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物流配送相关设施用地分类和标准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十一)拓宽物流企业投资融资渠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适合物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创新投融资支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现代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企业重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集团。 (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运行监测、标准制订与宣传推广、职业培训、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共同推动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持续推进)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总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适时开展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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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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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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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