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09
文号:财会[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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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总部后勤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我部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该《规划》适用于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总部后勤部,可以参照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选拔方式、培养内容、培养方式等,因地制宜,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附件: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

 

  财政部

  2016年10月9日

 

  附件: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


  会计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不仅关系到提高会计行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有效发挥,而且关系到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会计人才强国的大局。

  为支持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实现会计审计标准国际趋同,加快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管理型会计人才培养步伐,财政部在2005年正式启动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培养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项目规模有序扩张,截至2015年底已累计招收1422名学员,毕业507人,招收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特殊支持计划)学员27名;学员素质全面提升,职务、职称普遍晋升,取得各类资格资质数量显著增加,学术成果丰硕,广受各级嘉奖;社会认可更加广泛,党和国家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给予高度评价;学员担当意识普遍增强,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各类活动、承担各类课题、开展多项公益活动;国际影响日益扩大,得到境外著名高校、国际媒体及国际组织的充分肯定;培养工程的品牌效应不断显现,培养的学员在会计行业改革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全面深化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会计领军人才创新活力,推动会计改革发展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扎实践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着力破除束缚会计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会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和会计改革发展事业战略要求的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带动我国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会计强国目标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服务发展是培养会计领军人才的根本目的。要主动把握并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人才发展以用为本,把用好用活会计领军人才作为重要任务,积极为会计领军人才拓展事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和条件,更好地发挥会计领军人才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要进一步强化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会计领军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机制、课程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会计人才成长规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体制机制,营造会计领军人才发展的宽松环境,最大限度激发会计领军人才的创造活力。

  ——坚持高端引领。高端引领是对会计领军人才的主要定位。要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为重要平台,培养造就一批知识结构优化、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职业道德高尚、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会计领军人才,切实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积极参与财政会计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德才兼备。德才兼备是对会计领军人才的内在要求。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会计诚信文化建设,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培养,提升会计领军人才职业道德水平;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拔培养标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会计职业理念,塑造会计领军人才良好职业形象。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是做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方法。要进一步加大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统筹整合管理力度,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会计领军人才特点,适当统一选拔标准、培训机制和考核办法,按照分类培养、联合打造模式,搭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梯队,实现会计领军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三)培养目标。

  到2020年,分别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二、主要任务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由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两部分组成。

  (一)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培养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通过选拔程序录取的学员,完成6年学业并通过考核,由财政部授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根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目标,结合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任务如下:

  1.适应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加快发展、强化管理对高层次财会人才的需求,带动全国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每年选拔培养一批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担任财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副职的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适应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对高层次财会人才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带动和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工作,每两年选拔培养一批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副职的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的全面提升,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每年选拔培养一批具备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专业资格、具有国际执业能力的注册会计师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全面发展,打造行业民族品牌,推动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会计理论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支撑作用,每两年选拔培养一批在会计学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加强会计理论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凝练中国特色理论,贡献会计智库成果,打造学术研究团队,融入国际学术前沿,培养优秀会计人才,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

  特殊支持计划旨在助推优秀会计领军人才进一步提升能力素质。在已经完成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6年学业、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学员中,原则上每年选拔若干人实施特殊支持计划。通过个性化培养方式持续提升学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将其培养打造成为引领会计事业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充分发挥这些人才在我国建设会计强国进程中的引领辐射作用。

  三、组织分工

  (一)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统筹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统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会计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担任,成员包括财政部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以及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分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单位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着重研究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统筹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推动建立与组织、人社、国资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为会计领军人才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创造便利条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构建会计领军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建立各级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沟通渠道,协调各级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对外宣传,督促、指导各单位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单位。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单位包括财政部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统筹管理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具体负责管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特殊支持计划。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管理注册会计师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相关工作。

  中国会计学会负责管理学术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相关工作。

  北京、上海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相关工作。 

  四、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

  (一)学员选拔。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从全国在职的高层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理论工作者中,分4类选拔诚实守信、年富力强、潜力较大的人员进行培养。学员选拔应当经过申报材料审核、选拔笔试、集中面试和社会公示等程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英语水平、分析创新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素质。笔试环节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统一评阅”的方式;面试环节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根据考生选拔成绩、用人单位意见,以及参与省级会计领军人才等财会后备人才培养等情况,按照择优录用原则录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培养周期。

  每期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的培养周期为6年,分为两个考核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为第1至3年,第二个考核周期为第4至6年。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通过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量化考核结果,实施考核淘汰。

  第一个考核周期为知识拓展阶段。该周期以组织教学、跟踪管理为主,着重培养学员的专业素养,努力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管理意识以及分析判断、沟通协调、团队精神等方面素质,提升学员的道德修养、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夯实基础。

  第二个考核周期为能力提升阶段。该周期以高层次论坛、大跨度交流、境外培训、工作实践为主,着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在持续打造学员各项能力的同时,强调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发挥优秀学员的带动作用,提升学员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帮助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角色转变。

  (三)培养内容。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学员灵活掌握运用财税金融、会计审计、公司治理、管理会计、风险管控、信息技术、英语等方面知识的能力,以及促进个人综合素养的提升。具体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素养等三方面设置课程模块,根据各课程模块的学习要求组织开展系列学习课程,并结合实际对课程内容进行持续完善更新。同时,根据各类别会计领军人才的特点,分别设置相应课程模块。

(四)培养方式。

  培养期间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学员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

  1.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地点为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为主。每年举办1次短期分类集中培训,每个培养周期的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半个月至1个月,以后各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周至2周。同时,每年举办1次跨类别的联合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1周。集中培训结束即进入跟踪管理阶段。

  2.跟踪管理。跟踪管理以学员在职自学为主,由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别负责。通过加强与学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培训管理部门规定的自学任务,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培训管理部门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培训组织部门报送学习心得体会、读书笔记、业绩报告、专业论文、分组课题报告、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培养管理。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养管理办法,引导学员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培养任务,按照考核周期,对学员参加培训情况、完成指定自学任务情况、返校讲课情况、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参加论坛情况、参加网络交流情况、工作业绩、职务晋升情况、获奖情况、单位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实行考核淘汰机制。

  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承担(参与)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六)知识更新。

  为切实有效地推进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后续跟踪培养,持续提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针对已经完成6年学业,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全体学员开展知识更新计划。通过高端论坛、名家讲座、领军论坛、交流活动等形式,促进不同类别会计领军人才之间的交流和碰撞,提升会计领军人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知识更新计划由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每年分别组织1次,每次培训时间为1至2天。

  五、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的实施

  (一)选拔对象。

  着眼于加快培养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在已经完成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6年学业、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并自愿提出申请的学员中进行选拔,实施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对象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够站在全球视角研究和阐释中国会计问题,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工作交流。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培养选拔。

  培养对象采取专家综合评审方式产生。选拔应当经过本人自愿申请、拟定建议名单、专家综合评审、确定初选名单、社会公示、公布入选名单等程序。

  符合条件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特殊支持计划申请表,并随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原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相关单位。国家会计学院(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学员申请后,综合考虑学员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培养期间表现、用人单位意见等因素,拟定建议名单,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聘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业内专家、领导对建议名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团队领导力和国际化能力等进行综合量化评分。依据量化评分结果,按照择优录用原则初步确定年度培养对象入围初选名单,并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公示等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最终入选名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三)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3年,包括境外研习和课题研究两个阶段。其中,境外研习阶段为期6至12个月,课题研究阶段为期24至30个月。

  (四)培养方式。

  特殊支持计划采取个性化培养方式,按照“一人一方案”的原则,结合每一名学员的职业特点、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设计培养方案,建立名家导师机制、境外研习机制、课题研究机制和联合培养机制,让学员在名家指导下学、到境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持续提升学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五)培养管理。

  1.建立动态考核机制。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学员学习、工作情况,征求培养导师、用人单位、培养单位等对学员的评价意见,综合考量学员的学习情况、工作业绩、研究成果价值、引领辐射作用发挥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动态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终止培养,以确保特殊支持计划的整体质量。

  2.建立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政策研究类的研究成果,应当能够被省部级以上政策制定部门采纳;或对推动行业向前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家级经济管理类核心专业期刊发表。

  管理实务类的研究成果,应当能够显著降低本单位成本或提高本单位经济绩效,达到全国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对解决单位重大会计管理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得到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家级经济管理类核心专业期刊发表。

  理论研究类的研究成果,应当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突破,得到会计理论界的广泛认可;或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实践创新,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际知名经济管理类期刊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建立淘汰除名机制。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承担的特殊支持计划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六、经费保障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列入财政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调、归口实施、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经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经费包括选拔经费、分类培训经费、联合集中培训经费和特殊支持计划经费等。各项经费的使用按照现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学员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建立与国家有关人才使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人才所在单位的沟通,积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国家人才库推荐优秀学员,探索建立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学位、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资格资质衔接机制,推动建立与国家人才政策衔接相关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会计领军人才的使用力度,以良好的机制激励人才,以完善的制度使用人才,以适当的待遇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鼓励会计领军人才通过公开授课、课题研究、研讨交流、担任指导老师等方式,带动我国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培养周期内和培养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机会和平台。

  入选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在顺利完成3年学业后,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会计改革及政策制定咨询专家;可优先被推荐至国际会计组织任职;可优先被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及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优先推荐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资格;可优先申请财政部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各类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命(审)题专家。

  八、加强国际合作

  牢固树立为大型企业集团、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战略服务、占领国际会计审计理论前沿阵地的战略意识,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加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国际间经验、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推荐优秀学员赴境外考察、实习、研修。鼓励学员到世界知名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组织进行访问交流。创造条件促进学员取得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专业资格,不断提高行业的国际化水平。积极解决国内专业技术资格等职业资格、专业学位与国际专业资格的互认问题,为会计领军人才的成长、成才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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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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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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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