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目之争何时休
发文时间:2020-06-22
作者:段晖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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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研究和服务PPP项目,我走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黄河两岸,亲身体验了PPP客户迫切的税务需求,以及税法遵从的迷茫和税务执法的争议。


  PPP付费机制分为三大类,一是政府付费,二是使用者付费,三是可行性缺口补助。鉴于使用者付费的增值税争议较少,笔者仅就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增值税适用税目的问题,做一个以点带面的解剖,希望能够拨云见日,以飨读者。


  一、政府付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府付费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主要源于将政府付费和政府补助(补贴)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一)政府付费就是政府采购


  依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第十一节关于政府付费的定义,“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那么,政府付费事实上就是政府采购,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就是政府采购服务提供商。


  (二)政府付费就是采购对价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也就是说,会计准则已经将政府付费排除在“政府补助”的范畴,并将其纳入收入准则予以规范。


  (三)政府付费应当缴纳增值税


  既然政府付费的实质是政府采购,那么它与下文将提到的政府补贴,以及政府补贴的增值税政策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SPV公司应当按照采购对价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案例


  1、财政部PPP项目库信息:


  甲项目为市政道路PPP项目,项目总投资为35.6亿元,查询财政部PPP项目库,甲项目为BOT运作模式,合作期限15年。


  2、付费机制:


  PPP项目合同约定,本项目适合采用“政府付费”模式,按照“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模式,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政府方支付项目公司相关费用,主要有项目建设期内的建设成本、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和相关税费,以及项目运维期内的运营成本、合理回报和相关税费。


  税务分析


  1、甲项目为政府付费模式,SPV公司为政府采购服务提供商。


  2、SPV公司收取政府付费,包括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应为政府采购对价,而不是政府补助。


  3、SPV公司应当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就收取的采购对价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依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第十一节关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定义,“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Gap Funding,简称VGF)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纵观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2013年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3号公告实施阶段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税总3号公告是在营改增之前发布的,营改增之后对于原营业税业务是否适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3、税总3号公告以“资金来源”为标准确认是否征收增值税,与增值税的立法原理相悖,同样是财政补贴,来源于中央的不征收增值税,来源于地方的征收增值税,实务中很难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税总45号公告这种承前启后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税总3号公告的有效期为2013年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至此,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尘埃落定。


  (二)2020年1月1日起45号公告实施阶段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0年1月8日《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问答2:“问: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0年1月8日《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问答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综上,对于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税总45号公告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认定标准已经由“资金来源”改为“销售绑定”。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两点:一是与销售挂钩,采购等其他环节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二是直接挂钩,跟销售间接挂钩的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案例


  1、财政部PPP项目库信息:


  乙项目为航道航运PPP项目,项目总投资为23.75亿元,查询财政部PPP项目库,甲项目为BOT运作模式,合作期限24年。


  2、付费机制:


  PPP项目合同约定,因本项目为准经营性项目,存在一定的使用者付费,但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足以覆盖整个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故实行“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


  3、定价机制:


  项目协议29.01项约定了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公式,公式中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指最终决算审定的项目总投资扣除政府出资(包括政府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来源于上级政府拨付资金的项目资本金和投资补助)的金额。


  4、补贴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SPV公司先后收到政府补助8.28亿元,其中:中央补助6.90亿元。


  税务分析


  1、乙项目SPV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执行税总3号公告,即:中央补助6.9亿元不征收增值税,地方政府补助1.38亿元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付费机制和定价机制分析,SPV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虽然与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对建设运营成本的补贴,且不影响SPV公司向使用者提供航道航运服务的价格和数量,因此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


  3、自2020年1月1日起,SPV公司取得的与其销售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政府补助,无需缴纳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SPV公司取得的与其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政府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适用税目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可能还有分歧,但是唇枪舌战的场面应该不复存在。接下来,又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是实战派无法回避的,那就是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一)众说纷纭之税目


  走进每一家SPV公司,或者他们背后的社会资本方,或者他们主管的税务机关,我总有一种感觉叫——五味杂陈!大家对于PPP项目的增值税,其适用税目的理解,我可以开一份不完全清单。


  1、建筑业。道理很简单,他们认为PPP是建设项目。


  那么,我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是建设项目,为什么开发商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呢?


  2、金融服务。理由是,当回报金额约定或者确定时,SPV公司实行金融资产核算模式。


  3、无形资产。理由是,当回报金额不确定时,SPV公司实行无形资产核算模式。


  那么,我的问题是,当回报金额部分确定,部分不确定时,它的适用税目是金融服务呢,还是无形资产呢?如果二者兼有,难道SPV公司提供了不一样的服务吗?


  4、代理业。理由是,SPV公司是按照合同授予方(政府)授权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5、运营管理。理由与“代理业”相似。


  那么,我的问题是,地铁公司按照政府授权提供市内轨道交通服务,它们为什么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税目呢?


  6、修缮。这主要是针对运维绩效付费给出的税目。


  那么,我的问题是,地铁公司也要对它们自己的轨道进行维护检修,它们为什么不适用“修缮”税目呢?


  更多奇葩的税目,我已经不忍心列举了。


  (二)盼来了官方问答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0年1月8日《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问答4终于从国家层面给出了一次正面回应——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然而,怎么理解“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呢?然后,政府付费的适用税目是什么呢?


  大家的思路又回到了上面开具的税目清单,更多SPV公司和基层税官甚至对于“建筑业”税目情有独钟。


  (三)从请客埋单说开去


  2017年夏天,在贵州的一次内训课上,我从请客埋单说开去,跟大家做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互动——


  张三在A酒店订了一个包间,喊几个朋友喝酒。我的问题是,张三埋单后,A酒店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大家齐声回答:餐饮服务。


  但是,这个晚上张三喝得大醉,结果他的好朋友李四埋了单。我的问题是,李四埋单后,A酒店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大家齐声回答:还是餐饮啊。


  OK!我们来换一个场景。我给出了下面的图片。


  这是市政道路(东湖大桥)PPP项目,回报机制是使用者付费,SPV公司设立了收费站,按次收取通行费8元,并按照“不动产租赁——通行费”税目缴纳增值税。


  后来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决定将东湖大桥项目的回报机制改为政府付费,于是自2018年1月1日起SPV公司撤销了收费站,所有车辆通行东湖大桥一律由政府埋单。


  我的问题是,由使用者付费改为政府付费以后,SPV公司收到政府拨款时,应当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没有人回答我的问题,大家陷入了思考。


  我继续提问:回报机制改变前后,SPV公司提供市政通行服务的业务性质有没有变?提供通行服务的内容有没有变?


  迟疑片刻,有人铿锵作答:没有。


  我:那么,服务的对象有没有变呢?


  有人回答:变了,是政府。


  有人回答:没变,还是驾驶员。


  回答变了的那个人马上改口:对,服务的对象没有变,但是埋单的人变了。


  我:既然服务的性质没变,服务的内容没变,服务的对象也没有变,惟一变的是埋单的人,难道埋单的人变了,增值税的税目要跟着变吗?


  最终,我也没有给出答案,但是我发现大家的眼睛都亮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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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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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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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