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组发[2014]135号 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4-11-19
文号:税总党组发[201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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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常态长效地抓好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0号),现就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永远在路上”的状态长期保持下去,坚持不懈提高思想认识

  1.深刻认识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加强作风建设无尽期。作风建设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松一松就可能前功尽弃。税务系统点多、面广、线长,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以“准、狠、韧”的劲头,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推进集中反“四风”改作风转为经常性的作风建设,以作风建设新常态推动税收事业新发展。

  2.认真总结教育实践活动宝贵经验。在活动中,各级税务机关都以生动实践,为加强作风建设提供了丰富经验。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把活动经验提炼好、升华好、推广好,从具体工作中抽出普遍规律,从具体做法中找到长期抓手,使思想认识再深化、工作措施再完善、作风建设再推进。

  3.始终保持反“四风”高压态势。要清醒地看到,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要防止曲终人散,使活动期间形成的良好势头戛然而止,反“四风”改作风成为一阵风;防止束之高阁,对活动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制定的整改措施不再过问、不再落实;防止推诿扯皮,对整改任务无人认领或认领了迟迟不行动;防止反弹反复,活动一过一切照旧,“四风”卷土重来。

  二、把拧紧“总开关”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

  4.持久补足精神之“钙”。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内容,持久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远离低俗、追求崇高。持久开展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教育,引导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深化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的认识,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特别是同纳税人的关系,切实解决好角色定位问题。持久开展警示教育和法纪教育,使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规矩意识、法治思维和纪律观念,真正做到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5.突出抓好作风教育。要把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教育的有效做法坚持好、发扬好,把作风教育纳入各级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集体学习内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专题学习。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思想、工作和作风建设实际,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干部讲1次党课。各级税务干部学院、学校要开设作风教育专门课程,各类主体培训班都要把作风教育作为学员必修课。

  6.更加注重知行合一。要坚持教育与实践并重,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引导税务系统党员干部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税收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的突出问题、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增强税收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三、把最讲认真的精神贯彻到底,坚持不懈深化“四风”整治

  7.兑现承诺落实整改任务。要对领导班子整改方案和领导干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盘点分析,及时掌握整改进度、成效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拿出对策。坚持“五制”并举,推进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基本完成的,要明确巩固深化的具体要求,防止反弹;整改不彻底的,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力度;尚未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抓紧推进。对随着形势任务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跟进,做到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常抓不懈。定期公开后续整改进展情况,干部和纳税人认可一件、销号一件,绝不允许出现“烂尾工程”“形象工程”。

  8.持续用力深化专项整治。要根据中央部署的21项专项整治任务,在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化“三清三察三审”,推进“三治”,开展培训中心、为税不廉、纵酒行为等“六项集中整治”,进一步把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各级局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完善实施措施,加强协调和调度;协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不达目的不罢休。

  9.坚持上下联动推进整改。要全面系统分析整改任务,对上面的问题需要下面配合解决的,就上题下答;下面的问题根子在上面的,就下题上答;需要上下协力共同解决的,就同题共答。各级领导机关要主动认领基层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改台账,认真抓好落实。要深度聚焦问题,确定几个需要上下联动整改的重点项目,制定专门方案,上下互动、挂牌督办。各省局要统筹抓好省、市、县三级联动,认真核查基层和纳税人需要上级牵头解决的问题,列出联动整改项目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四、把机制制度建设作为战略之举,坚持不懈推进源头治理

  10.承接落实好中央出台的制度规定。要认真执行中央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坚决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打折扣等行为,确保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走样。按照作风建设要求,把握机关和干部管理规律,搞好制度承接,抓好新旧制度衔接,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等具体规定,确保出台的每项制度行得通、有效果、管长久。

  11.升级完善好持续改进机制。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抓住基层和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注重顶层设计,不断改革创新,环环相扣、步步深入,构建具有税务特色、真正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紧紧围绕减审批项目、减办税负担、加强纳税服务、加强后续管理“两减两加”,进一步下放审批项目,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着力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内控机制信息化、绩效改进持续化、监督检查常态化等机制制度建设,总局牵头司局要尽责担当、强力推进,相关司局要密切配合、协同攻坚。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校正行为习惯、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治理“四风”问题。

  12.切实维护好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要继续强化正风肃纪,加大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不搞法不责众、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监管者责任。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指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起到处理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

  五、把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坚持不懈落实从严治党

  13.强化党的意识和政治担当意识。各级税务机关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思想工作生活各个环节,使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成为自觉行动,更好地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14.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并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机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要着力解决不按规定开展党内活动、党内生活质量不高、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既要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要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诫勉谈话、组织约谈等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活动。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在自查基础上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

  15.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防身治病的有力武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效载体。要将开门听取意见、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并报上级审核把关、深入谈心交心、严肃开展批评、上级党组织点评并严格督导等有效做法固定下来,促进批评和自我批评常态化。要按照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标准,切实开好年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明确组织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召开支部委员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党员大会进

 六、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作风标杆高高树起,坚持不懈突出以上率下

  16.深化领导机关作风建设。要结合实际,持续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活动,每年确定一个方面的作风问题,集中攻坚解决。全面推行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将干群之间、征纳之间换位体验常态化,使之成为税务系统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受教育、联系群众得锻炼的重要载体。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7.深化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要完善领导班子学习培训制度、会议工作制度,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监督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等相关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建立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机制,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把各级局领导班子打造成政治坚定、素质过硬、和谐融洽、心齐气顺、组织放心、群众信赖的坚强领导集体。

  18.深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围绕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引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五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既要修身更要修心,做一名有理想、有追求、有境界、明事理的优秀干部;树立正确的监督观,既要习惯于被管理、被监督、被督促,又要努力去管理、去监督、去督促;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党组书记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树立正确的共事观,一把手要尽心尽力带好班子,副职要尽职尽责为党组分忧,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良好氛围;树立正确的比较观,做到科学比较、正确比较,多看别人的长处、多找自己的差距。

  七、把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好,坚持不懈夯实党的基础

  19.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级局党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联系,协同抓好本系统的基层党建工作。适应税收改革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求,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严把党员队伍入口、疏通出口,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继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建立常态化机制,每年按一定比例倒排,滚动开展整顿。

  20.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要完善选拔方式,把税务系统中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实的优秀党员选拔出来,选派得力党员干部到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担任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着力建设一支既熟悉党务又熟悉业务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21.加大基层优秀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要通过建立基层党建示范点、召开现场推进会、评选优秀基层党组织等形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积极开展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活动,大力表彰,加强宣传,不断激发党员工作的内生动力,推动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2.加大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力度。要充实基层干部队伍,选派机关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服务群众、提高能力。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经费要列入行政经费预算。注重从基层培养选拔干部,逐步改善基层工作生活条件,努力形成基层优先、关爱基层的良好氛围。

  八、把作风建设责任始终扛在肩上,坚持不懈完善保障措施

  23.落实作风建设责任。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紧紧记在心上、抓在手上、映在税上。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组担负着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局党组要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机关和系统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党组书记要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不良作风敢于出手、敢抓敢管。党组成员要对分管部门党建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把党建作为主业抓好、抓紧、抓实,为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供坚强保证。

  24.形成作风建设合力。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形成作风建设齐抓共管的整体格局。要把思想教育、纪律约束、监督查处融为一体,坚持正面教育与警示惩戒并重、立规与执纪并举、自律与他律结合,打好作风建设“组合拳”。运用税务媒体,及时宣传党中央关于作风建设重大举措和指示精神,宣传税务系统作风建设新成果,宣传践行群众路线的好税官、好党员,继续营造深入抓作风树新风的良好氛围。

  25.严格作风建设考核。要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要内容,按照“对表交账”,坚持动态管理、跟踪问效,一年一考核,巩固活动成果,推动群众路线教育、作风建设逐步深入。把作风要求贯穿到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坚持选拔看作风、考核考作风、监督管作风,进一步在税务系统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党建工作考核机制,对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看抓党建的实效,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不合格的不能当党组书记”作为考核的硬杠杠。

  26.强化作风建设督查。要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机制,推进明察暗访常态化,严格督查督办,严肃执纪问责。在全国税务系统集中开展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巩固成果促常态,深化整治反“四风”,拓展机制抓长效。要重点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整改不到位的,该补课的补课,该回炉的回炉;为强化正风肃纪,在主题活动中组织一次查思想找差距、查行动找苗头、查措施找良策“三查三找”活动。2015年适当时候,要对整改落实工作及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看整改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见到实效、群众是否满意。对整改力度大、推进效果好的,要予以表扬;对整改不力、“四风”问题出现反弹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要对一把手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顶风而上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

行民主评议等方法步骤,确保组织生活会高质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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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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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