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人数”和“从业人数”到底有啥不同
发文时间:2018-10-31
作者:每日税讯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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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的征期,经常有企业咨询“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问题,由此想到企业在计算缴纳相关税费时“在职职工人数”以及“从业人数”的规定是否相同呢?


  通常来讲,在职职工人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年度在册的人员,也就是在编人员,从业人员是一个企业或者是一个单位年度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这里包括固定工和零时工,以及劳务派遣工。查看了下相关政策,才知道“乱花渐欲迷人眼”,以下就相关税费规定中涉及的“在职职工人数”和“从业人数”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一、“在职职工人数”的口径确定


  (一)残保金的规定


  在计算残保金时,在职职工人数包括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同时还应包括文件上未提及的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直接与企业发生雇佣关系的员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因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计入派遣单位人数。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那么具体如何计算呢?


  参考2016-09-20《北京地税残保金答疑汇总(一)》:


  7、“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是不是上年12个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还是6月和12月两个月的平均数?


  答:“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上年用人单位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


  参考上述问答,年平均人数应该是月度人数加总后除以12来计算,月度人数应该也是按月平均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月末职工人数)/2


  年平均职工人数=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12


  为什么要计算月平均值呢?因为企业的人员是有进出的,有入职的,也有离职的,也会有退休的,就不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了,这样就需要计算出当月的人数,当月的人数用这种方法计算是最科学的。


  (二)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这里的在职职工人数按是否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的,这就把临时用工排除在外了,且不会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在具体计算上,也是按月计算的,新安置的职工从录用次月起计算,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起计算。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有关定义,(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中的规定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例:A企业2017年10月实施一项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20人。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否递延纳税?该企业2017年4月至9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人数分别为90人、95人、95人、100人、105人、105人。


  根据62号公告规定,在职职工人数,需要根据取得股权激励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明细申报人数确定。


  该企业激励对象占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比=20÷〔(90+95+95+100+105+105)÷6〕≈20.34%<30%.因此,该股权激励计划符合递延纳税人数比例限制的条件。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从业人数”的口径确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中的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之一的指标就是从业人数的要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如何计算和申报从业人数对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至关重要,文件对从业人数的计算是比较明确的,因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是按季申报纳税,所以先按季度平均后再计算全年的平均值。


  依据: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里还有一个限制条件的问题在填报报表时需要注意,参考《北京地方税务局解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17个热点问题》(发布时间:2018年4月):


  4、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万元)”在填报过程中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在填报时限定位数为9位;如果人数大于10000时,“人数大于1万人,请核实”;如果企业从业人数超过亿位,系统不允许保存数据,并弹出提示:“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上门申报”。


  “105资产总额(万元)”在填报时以“万元”为单位,如超过规定数值范围,系统弹出提示:“数值最多不超过16位(整数部分不超过13位)”。


  另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还有一个“期未从业人数”的填报,是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未从业人员的数量,那么应该是填报期未时的从业人员数据,比如10月申报期内申报第三季度所得税时,应该填报的是9月未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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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期末从业人数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末从业人员的数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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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8〕43号)规定,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


  《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人员、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铁岭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铁岭市工会经费代征办法(试行)>的通知》(铁地税发〔2005〕140号)规定,“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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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