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2-31
文号:税总函[2014]6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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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税务总局就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 清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1.以2014年11月30日前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为清理对象,对2014年11月30日以后发生变化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2.按照行政处罚权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对税务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厘清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摸清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底数。

  3.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清理结束后应填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一般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主体等内容。违法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应予清理并依法处理,不得进入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二) 编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各省税务局清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同时应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可以只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附后)。

  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标明各环节的法定时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编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同时标明相关环节的时限。

  (三) 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分期分批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应当一并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此前各省税务局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开的为准。

  二、工作方法和责任分工

  (一) 工作方法

  税务总局负责清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局及省以下(不含本级,下同)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理结束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对违法设定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处理。

  (二)责任分工

  税务总 局和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相关推行工作,并负责组织清理和审核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具体清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具体编制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合法性审核;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工作步骤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从2014年12月启动,具体步骤如下:

  (一) 清理审核阶段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各自的清理范围,完成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各省税务局同时完成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

  (二) 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阶段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拟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各省税务局没有在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本方案所附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以外新增内容的,可以不组织专家论证。

  (三) 集体审议阶段

  税务总局将拟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将拟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提交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四) 社会公开阶段

  经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还应同时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对税务总局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中属于各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处罚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公开。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对清理截止日以后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即当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变化之日起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个月内,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执法权力。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作为税务机关首批推行的权力清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意义重大。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严格程序,保证质量。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认真、细致地清理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力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找全、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合法、规范。

  (三)加强督办,确保实效。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一定要服从大局,精心组织,顺利完成推行工作。税务总局办公厅和各省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督办,确保推行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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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