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2]01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许善达会长在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闭幕式上的讲话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2-27
文号:中税协发[201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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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于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召开,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于2月16日圆满结束。会长许善达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总结讲话,围绕今年行业发展的重心,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大行业统战工作力度。将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工作列为各地税协和中税协的工作重点。二要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既要努力拓展法定业务,也要努力增加现有业务范围之内的客户群。三要加强地方协会建设。继续落实好总局和中税协有关地方协会建设工作的文件。四要做好行业宣传工作。借助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注税行业社会知名度。现将许会长的讲话印发你们,希望各地方协会认真学习,结合行业实际,贯彻好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抓住机遇 积极推进注税行业发展


——在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上的总结讲话 

会长 许善达            2012年2月16日

一、关于加强行业统战工作

我首先要强调一下统战工作,今年向人大、政协积极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是我们中税协和省税协的一项重点工作。

据10个地方税协统计,这10个地方的注册税务师在各级政协担任委员,增加了38人,比以往翻了一番。其中贵州、重庆、四川在换届以前就增补了政协委员,难度很大。换届的时候名额多,工作稍微容易一些,而届中增补比较难。这三个省增补工作获得成功,这一点非常不容易。浙江争取到两个名额,更是实属不易。可见他们工作效果显著。这本身也说明注税行业在社会上、党委部门、政府部门的影响在不断扩大。如果没有社会影响,我们又不去做工作,怎么可能给这些名额呢?所以,希望更多的地方税协继续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两会换届的时间比全国换届时间早,时间紧迫。各地方税协在这次会议之后,必须抓紧时间,一定要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工作放在一个非常优先的位置上。各位会长要亲自出面进行沟通协调,主动和当地统战部、政协以及国地税局交换意见。大家要充分做好工作,力争每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大、政协至少能安排一名注税行业的代表。

在向各级两会推荐注税行业代表的准备工作中,要给每个候选对象建立档案。这个档案不是人事档案,而是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档案,所有资质证明,一定要有证书复印件。档案资料准备工作一定要认真,不得出现误差。一般来说,给上一级政协推荐的对象,要取得下一级统战部门的认可。换句话说,如果向省政协推荐一名注册税务师当委员,要取得这个注册税务师所在地市统战部门的认可。如果当地市统战部门不认可,省委统战部门就不会接受这个人。同样,如果推荐市政协委员,这个注册税务师所在的县或者区的统战部门必须要认可。如果将来向全国政协推荐委员的话,所在地的省委统战部一定要认可。这件事情工作量非常大,非常细致,时间很紧迫。目前中税协党建部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中央统战部六局表示,愿意帮助我们做一些工作。中税协和省税协两级协会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这个事抓得紧上又紧,争取在这次全国人大、政协换届工作中,有我们注税行业的代表人士当选。

中注协、律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在各级政协都有委员。他们不是以部门的领导身份当选的,而是以中介组织的代表人士名义当选的。在上届全国政协换届中,我们行业没有一个委员,是个空白。省、市、县政协,我们行业也只有67个委员,有的还一个人兼两职。有很多省的税协过去没有开展过这方面工作,接触这项工作不太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不大熟悉,程序不清楚,因此我们要抓紧熟悉,尽快地做好推荐工作。

推荐表上分省级、市级、县级的推荐。如果省里的名额少,那么推荐到市也行;如果市里的名额少,推荐到县也行。大家要对这项新的工作要有一个高度认识,统战工作对注税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树立、扩大注税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中税协前期在这些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对全国来说现在才真正开始。除了个别省已经做得很有成效以外,绝大多数地方包括中税协今年才正式报给统战部有关材料。

行业代表人士,怎么筛选,怎么推荐,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新的工作就要多花精力去研究、去分析,其中要做很多具体的工作。各地税协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系这项工作,并把名单、电话、联系方式上报给中税协党建部。

总之,希望各地税协会长一定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如果能把空白省消灭了,那我们的影响就非常大了,这比在报纸上发表文章作用大得多。如果每年召开两会或者政协组织参政议政活动,都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委员和代表,对社会了解我们行业的作用非常大。会议结束以后,尚未启动这项工作的地方税协,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非常优先的位置上,尽快抓起来,大力向前推动。

二、关于拓展注税行业法定业务

拓展法定业务对注税行业发展影响很大。拓展注税行业的法定业务,中税协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总局14号令规定的法定业务,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地税局规定的业务,这是法律授予这两级税务机关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注税行业做什么业务,省级国地税局也同样有这方面的权力,市县级国地税局就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因此拓展法定业务就有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做工作,另一方面要向省级税务局做工作。

近年来,我们转发了很多省级国地税局的发文,包括这次中税协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中,附录了很多省级法定业务。但是各省对注税行业业务支持的力度还是有差别的。像河南规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要通过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这个力度非常大。中税协和省税协两级税协都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从个人所得税业务的角度讲,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两个文件,其内容与注册税务师有关联,这也是中税协三年之内争取到的新法定业务。在此之前,我们工作做得不够得力,前几年没有争取到出台类似的文件。虽然这两个文件不大,业务量也不大,但是说明总局有关司局的司长、处长对注册税务师的支持力度跟两年前不一样了。

今年我们把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作为重点,中税协特别要在这方面努力,希望在IPO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我们要把这项业务作为工作重点。

拓展业务除了增加法定业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增加客户群。据我们统计,目前全国注税行业为一百多万户客户服务。全国纳税户有1700多万家企业,扩大客户群的空间非常大,大客户尤其重要。

5A级,4A级,3A级,2A级和A级事务所要盯住大客户,力求在大客户范围内扩大客户群。总局、省局、市局都有大企业名单,纳入名单的应该是扩大客户的重点。这些大企业,也希望减少税务风险,不希望因为税收问题而损害他们的纳税信用名誉,注册税务师应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是一个很大的领域,注税行业是大有作为的。

还有上市公司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现在有主板、创业板,各类上市公司的数量相当多。现在因为统计信息不够,事务所能够签订合同的比例有多少,我们也不清楚。如能承接对这些重点企业业务的涉税,就有很大的收入。

5A事务所发起成立的注册税务师俱乐部就是一个很好的拓展客户群平台。我参加过其他部门组织的类似会议,参会的人很多,连海外客户都飞来参加。这说明中国经济发展的吸引力很大。在中国的企业,包括在海外跟中国有关系的企业,他们都希望能够得到这样的信息,能够得到这样的服务,所以我们应给予足够的关注。每个协会都要分析问题,看看在你这个省里,大企业管理部门所管理的企业有哪些,上市公司有哪些,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把这些名单整理出来,做到心中有数。要把这些客户作为重点,再通过比如组织俱乐部等形式,使这些客户能够经常和事务所进行相互交流,以逐步地发展成为我们服务的客户。所以我想发展扩大客户群也是业务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我们既要努力拓展法定业务,又要努力拓展现有业务范围之内的客户群。

有的事务所虽然在县域,但是他们的客户群很大。有一个县的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可以达到上千万元,每个客户收取的钱都不多,但是客户多,一万多个客户,一年下来也有几千万元的收入。因此无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注税业务的拓展空间都是非常大。各个事务所要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扩展客户。

中央确定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一月份已经开始试点。据我掌握的情况,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有航空、水运、公路、铁路,现代服务业有6个,一共10个行业,涉及到12万户纳税人,其中有8.5万小规模纳税人,3.5万一般纳税人。现在这项试点工作是税制改革的重点,也是下一阶段整个国民经济重要的制度性建设。这项改革全部推出去,包括试点之外的行业,假如全国都能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那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肯定会有一个新的飞跃。国务院已经开会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并准备在五年之内完成这项改革。行业领域扩大,地区扩大,这么一个非常复杂的改革,注税行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所以中税协、省税协一定要抓住这次机遇,各地要摸清省里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跟财政局、税务局,跟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协会和事务所要好好地研究一下怎么能够在这项工作中提供相关的服务,同时也能够对我们扩展客户群发挥作用。通过这项工作争取能把一部分客户纳入服务范围,还可以把这个客户的其他税收服务也揽过来,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一定不能错过。希望各地税协要专门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好好研究一下,从扩展业务的角度做好准备工作。

三、有关省协会建设问题

关于省协会的建设,总局发过一些文件,中税协也发过一些文件,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些文件落实的情况,全国处在一个差距非常大的状态,包括总局下发的一些文件,现在还有很多省没有落实到位。

一个司令部,一个参谋部如果自身建设搞不好,那怎么能把队伍领导好,怎么能指挥打胜仗?各省税协,包括机构问题,人员问题,经费问题,工资制度问题,人事政策问题,全国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方注税行业发展比较顺利,但是确实也有一些地方协会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驻会领导未能切实履行职责,对注税行业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中税协准备起草一个促进省税协建设的意见。只要中税协和省税协建好了,我们这个部队才能打胜仗。如果我们把很多的精力、人力、物力花在内部消耗上,那我们的工作不可能做好。现在有些省连驻会人员的薪酬都没解决,还有其他方面的困难,希望尽快安排这些事情,把省协会的建设搞得好一点,这样省协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才能提高,才能够促进当地注税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关于加强注税行业宣传工作

大家对加强注税行业的宣传工作提了很多意见,这些意见都很有道理。目前,我国注税行业社会认知度的确不是很高,原因很多,其中也有多年积累下来的原因。例如,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全国乃至全世界都非常关注,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券商这四方面的中介服务在资本市场都有地位,离开了其中的一家,公司上市就做不成,可是注税行业没有进入到这个行业。所以我们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低是多年来历史沿革下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对注税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同时要考虑性价比。像过去搞过的全国注税杯知识竞赛,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有些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花钱不太多,效果真不错。我们为税务局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将来还要考虑事务所如何为12366提供服务等。这种扩大宣传的方式还有很多,包括政协的活动,都可以扩大注税宣传。将来行业党委成立也是扩大注税行业宣传的很好途径。

总而言之,行业宣传是一个很大的领域,需要做的工作很多,特别要选择一些成本相对比较低,且社会效果比较好的方式去做。希望各地进行积极的探索,把成功的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共同为提高注税行业的社会知名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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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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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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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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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