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1995]94号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3-27
文号:国统字[199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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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弄虚作假和浮夸作风严重,危害甚大,必须坚决制止”的指示,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关于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各种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要加以监督检查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在1995年第二季度联合开展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规模

  全国共抽查367个县(市)。其中,国家三个部门联合抽查一个县(市),各省(区、市)各抽查一个县(市),各地(市)各抽查一个县(市)。

  二、抽查内容

  针对当前各地乡镇企业统计数据不实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要求各地对抽查县集中力量重点检查1994年乡镇企业统计年报中的销售收入、交纳税金等主要指标。针对当前各地瞒报出生人口也比较严重的情况,要求各地对重点抽查县的农村出生人口统计数据也组织适当力量进行重点检查。

  三、抽查的步骤和方式

  (一)由重点县组织基层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二)由省(区、市)和各地(市)在基层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各自抽选的县进行检查。

  检查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检查抽选县虚报浮夸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税金的情况,要在检查各乡镇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实际抽选10-20个销售收入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时,必须将年报上报的销售收入、交纳税金与会计帐目认真进行核对,还要与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税金进行核对。根据1994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各地的实践经验,要针对各地虚报浮夸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的下列主要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1.领导定数,召开会议找销售收入;

  2.以“空挂”企业虚报销售收入;

  3.停产企业仍上报销售收入、半停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上报;

  4.按计划指标或分配任务上报销售收入;

  5.按设备的设计能力估报销售收入;

  6.同一企业,乡、村两级重复计算销售收入;

  7.把未销售半成品估算销售收入;

  8.来料加工按产品全价计算销售收入;

  9.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工商户估算销售收入;

  10.对个体企业及个体承包企业高报销售收入。

  检查抽选县瞒报出生人口的情况,要在检查各乡镇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实际抽选3-5个典型村进行重点检查。

  四、抽查时间

  对抽选县的重点检查,一般安排二十天左右即可完成。全国要求在第二季度内完成,到各抽选县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案件处理和总结

  对这次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依法查处”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认真进行处理。凡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能据实报告情况并主动认真纠正,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凡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一定要立案调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和地(市)要对抽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在7月底以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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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