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2]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查第十九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7-03
文号:国税函[201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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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53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初审,确定了2012年(第19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将名单下发你局,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对名单所列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请于7月1 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2012年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1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 河北省涿州市 72761

2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中路168号  453049

3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北工业区 511430

4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256209

5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118号 241008

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 611430

7  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北路8号 222006

8  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候焦路2号 211100

9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旭东路19号 441001

10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 215122

11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 云南昆明高新区科医路166号 650106

12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大厦 310053

13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473003

14  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511540

15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市陵县经济开发区 253500

16  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210008

17  湖北富思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云梦县关梦泽大道20号 432500

18  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5号 30027

19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 441022

20  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城阳区红岛街道东大洋社区岙东南路21号 266114

2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435000

22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经济开发区 512721

23  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长兴雉城新兴工业园区包桥路18号 313100

24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48-458号成悦大厦 510030

25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215542

26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1号 300400

27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沂河路子11号 256120

2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交通运输机械工业园区 317200

29  陕西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陕西省兴平市西城 713107

30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济南千佛山东路41-1号 250014

31  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250022

32  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泰安市东部新区明堂路 271000

33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 临沂经济开发区临工路126 276023

3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B区5楼 518057

35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号 441705

3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上海市浦东新区含笑路36号银联大厦 200135

37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央企  100030

38  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 430212

39  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8号 250100

40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 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8号 545007

41  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南昌市北京西路118号 330046

42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 300457

43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2号 643000

44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文化南路669号 314500

45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西 313012

46  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 陕西省汉中市34号信箱 723213

47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325604

48  盐城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 224700

49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经济开发区莲花路2388号 230601

5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 230024

51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610031

52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 250100

53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山西省朔州市1号信箱 36006

54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联塑工业村 528318

55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一路15号 710061

56  上海迪赛诺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479号 201203

57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510515

58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430062

59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18号 102200

60  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号 266101

61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滨海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天津滨海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 300457

62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268弄99号 315032

63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5楼 100045

64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 六安市长安路10号 237010

65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i 474500

66  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恒力路1号 215226

67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 351152

6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8号 100076

69  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临猗高新工业园区888号 44100

70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珠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519040

71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 221009

72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 长乐市空港工业区鹏程路28号 350212

73  青岛征和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平度市香港路112号 266705

74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衡东城关北正街69号 421400

75  淄博柴油机总公司 央企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胡田镇 255077

76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7层 518040

77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绍兴柯桥鉴湖路1587号 312030

78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央企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 300400

79  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 厦门市嘉禾路580号 361006

80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远路80号 116113

81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北京 北京市非台区警备东路2号 100076

82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市义井街23号 30021

83  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成都外东十陵镇 610106

8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黄山徽州区徽州东路188号 245099

85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450002

86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300140

87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63307

88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洛阳市新区政和路15号 471000

89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21号 461500

90  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131号 30027

91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成达大厦 610041

92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路  528437

93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空港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E6栋302室 300308

94  杭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大道243号 311234

95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 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 750011

96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西峡县西保工业园 474500

97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146号 454750

98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25号 635002

99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29号 111003

10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230088

101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11500

10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318000

103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北京市东坝红松园北里2号 100018

104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 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创新路西段1号 530007

105  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社区 215222

106  青岛康地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市崂山高科园苗岭路29号 266061

107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 239500

108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276715

10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北辰区双江道62号 300400

11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杭州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310053

111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6号 241009

112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08号 225009

113  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5号 430223

114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 宁晋县晶龙大街289号 55550

115  宁波圣龙(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 宁波市?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达路788号 315104

116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 201801

117  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市文登市深圳路8号 264400

118  四川飞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都市工业园 628001

119  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688号 364000

12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16号 230015

121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 443005

122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8号 300222

123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冠县工业园 252500

124  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高新开发区泰山园区浦珠北路68号 210031

125  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瑞昌路231号 266031

126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益泰大厦三层 100089

127  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889 201201

128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扬州市文峰路39号 225009

12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河北 河北省邯郸市1号信箱 56027

130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510620

131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室 511400

132  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景德镇市历尧 333000

13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紫荆花路50号A座9楼 310012

134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瑞安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 325204

13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 430205

136  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扶沟县北关街78号 461300

137  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5号 401336

138  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289号 341005

139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741信箱1分箱 100016

140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路299号 111003

141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经二路 10070

142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无锡市东港镇(港下) 214199

143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 528313

144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许昌市北郊尚集镇 461111

145  中粮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塘沽区胡北路869号 300454

146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央企 江苏省镇江市官塘桥路250号 212011

14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241006

148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1188号 201206

149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61号 361022

150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省长沙经开区东七路88号 410100

151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43100

152  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18号 618000

153  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 甘肃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35号 741001

154  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昆山市巴城镇正仪正兴东 215347

155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淮南泉山洞山西路98号 232038

156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宁波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区 315327

157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河北 石家庄石铜路68号 50221

15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安亭于田路123号 201805

159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巢湖富煌工业园区 238076

160  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江苏 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惠山大道1800号 214174

161  上海中信国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李冰路399  201203

162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诸城市东环路希努尔男装工业园 262200

163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 341300

164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400083

165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 401122

16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福州滨海工业区(长乐松下镇) 350217

167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72号 721006

168  湖南杉杉户田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省长沙国家高新开发区麓天路17-8号 410205

169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市小康大道580号 650231

170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49号新奥特科技大厦8层 100195

171  中信锦州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 121005

17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1118号 230071

173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412001

17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高新区北区好易通大厦 518057

175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潮州市凤塘三环工业城 515646

176  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 胶南市王台镇巨洋路89号 266425

177  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广西 梧州市西江四路扶点上冲29号 543001

178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 石家庄友谊北大街146号 50051

179  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文委 161031

180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 333311

181  山西华顿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太原高新区晋阳街发展路华顿大厦 30032

182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楼首享科技大厦6层 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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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编者按:近期,某企业因在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未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涉及金额巨大。据了解,此类争议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且各地对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征税范围是否包括行政村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拟结合该案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作简要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被追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近千万元

  甲企业成立于2017年,系一家集禽饲料加工、家禽生产、屠宰加工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农牧企业。为扩大经营,其于2019年在A省A市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用以养殖家禽。2024年6月,A市税务机关要求甲企业补缴2019年度以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甲企业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房产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建制镇属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应当一致。房产税相关解释明确,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故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也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其虽然在A市A县多个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但养殖场均没有位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A市税务机关认为,土地使用税相关解释仅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未明确排除所辖行政村。同时结合本省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包括所辖的全部行政村,故只要甲企业在A县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均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中的镇政府所在地应如何确定,与房产税中的镇政府所在地是否是同一概念,省一级政府能否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划定为镇政府所在地?对此,有必要追本溯源,探究法律文本的原意。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的法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据此,两税征税范围的规定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可见,两税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否包括所辖行政村,规定不完全相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作出解释:

  首先,该文指出了地方反映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在答复中却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评判,没有明确指出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恰恰相反,在第一条中其强调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并未指出两税所称建制镇有何区别。笔者认为,此文件意在表明两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是一致的,均为镇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具体来说:

  从两税的立法背景来看,两税原本为一个税种。其开征可追溯至1951年8月,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1984年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但由于当时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土地使用税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前,并未开征。直至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1988年9月27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扫清了制度障碍。故两税原本就是由一税而来,两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

  从两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建制镇的目的来看,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一方面国家为开发建设这些地区,花了大量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应该为国家筹集资金作出贡献,加快四化建设,故将建制镇纳入两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因房屋可能坐落于农村,而房产税本身没有表述为“城镇房产税”,为了避免对农村的房产也征收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文作出特别说明,明确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制定本条例。同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也明确指出,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故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因此土地使用税自诞生之日起,就对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作出了明确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专门对城镇土地使用权课征的税种,其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的土地,也就没有必要在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中画蛇添足,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排除在外。

  至于国税发[1999]44号文第二条,只是为解决实际执行中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划定操作困难的问题,而作出的授权条款。过去,房产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由省一级政府直接划定即可;现在,统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均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提方案,省一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一条款并未改变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还需在镇政府所在地这一基本范围内课征,而如前所述镇政府所在地只能包括城镇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换言之,划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仍需要在镇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划定,不能超越和突破该范围,否则将显然违背国税地字[1988]15号文的规定。

  三、甲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及至本案,笔者认为,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来说:

  其一,如前述,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故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

  其二,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税收征税范围。国税地字[1988]15号文将划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在镇政府所在地,A省政府将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扩大到所辖全部行政村,不具备合法性。

  其三,从立法目的来看,对于企业而言,使用地理位置好的土地,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级差收入;使用地理位置差的土地,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业本身经营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的。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个档次制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目的之一即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本案中,如果将建制镇所辖的全部行政村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会导致对落后的行政村也征税的结果,不仅违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目的,而且让穷困的地区和发达的地区承担同等税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其四,从国税发[1999]44号文例外条款来看,其明确规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用地”。本案中,退一万步讲,按照A税务机关的观点,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所辖全部行政村,但行政村的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从事家禽养殖活动,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结语

  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税企争议愈发凸显,企业对小税种的合规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企业应当审慎应对,探求立法本意,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


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监管背景、常见问题与申报指南

目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四、结语

  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除官方公布的案例外,很多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陆续接到税务机关的短信、电话通知或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被提醒对2022至2024年的境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补缴。

  本文结合近期国内针对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的实务现状,从“为什么交税、交哪些税、何时交税、如何申报交税、如何应对税务通知”几个方面为中国纳税人提供境外所得税申报指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从多年前加入CRS信息交换体系,获取海外收入信息,到2024年底彭博社发文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境外投资收益进行大规模征税”,再到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再到多地居民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疑惑:“对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实际上,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直存在。之前未引起大家重视的原因有二:淡薄的意识、宽松的征管。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向税务局缴纳税款的明确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境内收入交税和境外收入交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境内很多收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换言之,到手的钱已经是交过税的钱;而境外收入大多需要主动申报。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许多纳税人存在“不需要代扣就无需交税、在境外交了税无需再向境内申报、我是境外人士就无需申报”等错误观念;部分纳税人知道海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境外收入税务局不知道、税务局不找我就不用申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等错误思想。

  不断严格的征管环境使得过去的淡薄意识突然转变成现在的紧张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过去,我国在海外税收征管方面较为宽松,一方面是由于(1)税务局无法全面掌握中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2)即使掌握了境外资产情况,也无充足的人力和成熟的方式分析上述信息,并快速、高效得出是否需要征税的结论。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疏通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获取渠道、不断增加税务征管的人力与效率。通过不断努力,严格开展海外税收征管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一)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境外征税的信息来源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增强全球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其核心流程包括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数据采集及国家间自动交换。

  中国自2018年起参与年度信息交换,自此,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源源不断地交换回国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框架,其中包括笔者律师团队非常熟悉的新加坡、香港、新西兰、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等低税率地区,其中许多地区与中国开展了信息交换合作。

  遵照CRS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借助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关键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净值、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及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等。这些信息一般由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再经由对方国家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有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涵盖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

  CRS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探测到居民个人海外账户和金融资产持有情况,从而有效识别境外收入,为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二)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及信息分析能力建设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涉外税务人才的培养,同时借助各类信息分析系统、工具有效增强了对中国居民海外收入的信息整理、分析、处理能力。

  现阶段,中国税务部门对海外收入征税的经验正在不断丰富,随着经验的积累、系统的升级、人才的增多,税务局的征管效率和水平将不断增强。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境外收入包括:

  1. 境外综合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2.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境外财产转让所得

  (1)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2)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

  (3)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境外偶然所得等。

  结合团队最近处理的境外申报案件,中国税务居民本轮税务应对中比较常见的境外收入有:

  (1)境外金融账户资金利息;

  (2)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

  (3)境外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即炒股收益);

  (4)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

  (5)投资于境外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即使上述收益于境外取得并且在境外已经缴纳相关税款,中国税务居民也需要就这些收入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境外税款后将差额部分向税务局补缴。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我国税务规则对中国居民的境内投资、理财收益有较多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内炒股、在境内投资理财,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免税。许多纳税人在国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产生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还可以免除股息红利分配的所得税。上述情况并不是因为我国不针对股票转让、股息红利、投资理财征税,而是因为我国为了鼓励相关投资,免掉了投资者对上述境内收入的税款。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一条指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指个人直接从境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但上述税收优惠仅限境内投资,并不能类推适用境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买卖、境外投资理财、存款利息获得的收益。

  对于在境外股票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无论当地是否要求对此类收益纳税,都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确定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国内税法中对于股票投资的免税优惠仅针对在上证、深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转让海外市场的股票所得并不适用此项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就需要按规定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发现,税务机关在提醒境外所得申报时,通常仅要求纳税人就自己的境外收益进行自查和申报,并不会替纳税人对境外收入的具体内容、纳税义务进行判断,往往需要个人自行判定并申报。

  而针对每一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收入,按照中国大陆税法的要求,具体是否应该交税、应该怎样交税、应该怎样计算和抵扣等问题,非专业人士对此往往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时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纳税人个人,对此都不能准确地进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聘请专业指导和协助报税,从而得到更为准确、具体的分析、判定和计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很多人认为我已经按照境外的税法规定完税,就不需要在国内再交一遍了。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即使已在境外根据当地的规定完税,在国内仍然需要进行申报。但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免。这里需要注意,并不一定全额都可以抵免,也是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相应的抵免限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予以抵免,超过部分则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结合团队的工作经验,在抵免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交已在境外纳税的各项凭证,同时可能涉及材料翻译等工作,如果收入种类较为复杂,拟定专门的说明材料帮助税务局梳理情况也可以有效提升申报效率、增加申报准确度。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凭证的获取、整理、提交、翻译均需要满足抵扣条件并且尽量清晰准确,材料提交的范围也需要重点把握,防止负面影响的出现。若境外收入较多、种类较全,建议委托专业税务人员办理。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一)长期生活在境外,也有可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近两年,笔者律师团队也接到了很多长期居住在境外的客户案例,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满183天,也同样被要求在国内申报境外所得。

  实际上,即使长期生活在国外,并未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也仍然有可能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构成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从而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被认定为拥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长期居住境外的人士能否申请豁免向中国税务局申报交税?

  笔者律师团队建议,如果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除了需要满足境内居住少于183天的条件外,还应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评估自己的境内身份(如户籍)、境外身份(如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经济利益联系(如主要收入产生地)、家庭情况(如主要家庭成员居住地)情况。

  经评估后,若纳税人可能满足非税居民身份,则可以申请取得境外居住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评估两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内容,申请在境内以非居民身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特别是境内外双重身份的情况,通常涉及境内外的不同税法的规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而非简单地基于在国内的居住天数是否超过183天来确定,其中涉及很多细节的专业分析和判断。因此,如果考虑自己可能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或希望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以便作出未来的整体规划,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税务师的协助和支持。

  实践中,笔者律师团队也向很多具有多重身份并在境内外取得各种复杂收入类型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居民身份分析、税收居民身份申请、境内外纳税义务对比、身份规划及财富传承规划等服务。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从目前的公开案例及团队操办的案例来看,通过CRS信息交换并接到税务机关提醒的纳税人的境外账户,并没有很高的金额门槛。例如,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大、小金额的账户均有涉及。

  此外,虽然境外金融机构在整理CRS信息时存在金额门槛,但CRS交换的金额起点‌主要取决于账户类型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并不一致,例如,香港作为CRS参与地区,对非居民账户的申报标准为:若账户持有人为非香港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600万港币,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600万港币,需进行申报。德国则规定:若账户持有人为非德国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100万欧元,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100万欧元,账户信息将被申报至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并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国。

  综上所述,CRS机制下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门槛虽因国家/地区及账户类型存在差异(如香港600万港币、德国100万欧元的高净值账户标准),但从近年案例看,即使境外账户余额未达当地申报门槛,若存在交易异常、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境内经济关联紧密等风险特征(如湖北追缴12万元案例),仍可能触发税务机关通过CRS信息开展穿透式监管。对高净值人群而言,其海外资产规模通常远超申报阈值,自然成为税务机关优先关注对象;但实务中,持有中小额境外账户的纳税人近期也收到了税务局稽查的电话和信息。因此,并非只有大额资产才会被关注,只不过金额较大的账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优先关注或检查。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如果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电话或短信的通知,建议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1. 对境外资产和收益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估。通常需要梳理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购买的基金理财、保险等,同时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相关对账单、流水、年度报告等资金证明。

  2. 确定境外收入是否完税。如果已经在境外完税,需进一步确认完税金额并取得相关完税凭证。

  3. 确定境内应税所得,并预估应缴税额、往期滞纳金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取得的境外收入按照国内税法应适用哪类所得、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是否适用境内同类收入的税收优惠、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优惠、境外已缴纳的税额是否可以抵免、如何抵免等专业评估和计算。

  4. 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申报金额,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特别是对于收益类型或金额有分歧的情况下,需要与税务机关就具体适用的政策进行专业、有效地沟通和协商,并严谨地撰写相关说明材料,避免给以后带来税务风险。

  5. 尽早完成纳税申报并完成缴款。

  如果提醒或通知涉及2024年以前的收入申报情况,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本金的同时,可能还会被征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罚款或信用惩戒,但若及时主动补缴税款,或符合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在缴清税款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和免除罚款、惩戒。

  未按期申报的风险后果

  1. 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约18.25%)。

  2.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如伪造账簿、虚假申报等),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逃税罪。

  3. 信用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符合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信息,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出境、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惩戒措施。

  若境外收入金额较多或境外收入种类较为复杂、跨越多个年度,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专业人士会协助对境内外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纳税义务及申报的细节进行详细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对比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协助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确定收益类型、收益金额后协助纳税人计算并确定应缴税款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从长远来看,对海外收入的严格征管并非阶段性举措,而是跨境税源常态化监管的开始。因此,建议有海外收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着手,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充分了解自己所持有的海外资产及可能产生的收入情况及境内外纳税义务,一方面,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完整梳理境外身份情况、收入情况及证明材料,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转变境外资产性质及纳税结构在合规框架内选择低税甚至免税资产,降低海外资产的税务负担。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许多纳税人已经接到了税务局要求其自行梳理、申报2022-2024年收入的通知。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对于2022年、2023年的境外所得,如果存在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年6月30日)将按日加征滞纳金,需要尽早完成申报,以降低滞纳金的数额。

  申报流程

  (一)委托专业机构申报

  1. 评估是否可以适用双边协定

  2. 分析收入情况

  3. 制作分析材料

  4. 准备抵扣材料

  5. 计算缴税金额

  6. 按照(三)中的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优势:申报准确、通过率高、节省申报人时间,在申报过程中同时帮助客户梳理第二年的申报要点并提供资产纳税法律税务建议。

  (二)自行申报

  可自行按照(三)中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 申报方式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境外所得需手动录入。

  3. 申报流程

  线上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系统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

  第二步:填报综合所得计税信息

  (1)境内收入:系统自动预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境内综合所得数据,可直接引用;

  (2)境外收入:需手动填写境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金额需与境外完税凭证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一致;

  (3)费用扣除:逐项填写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及其他免税收入,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填报其他项目所得计税信息

  若存在境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需分别填写对应栏次。例如境外房产租金收入需填入“财产租赁所得”,并附报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

  第四步:税款计算

  系统自动生成应纳税额,自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第五步:补税或退税

  如需补税,通过银联、支付宝等方式缴纳,退税申请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线下申报流程

  若无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可携带以下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一步:准备纸质申报表

  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可在税务局官网下载或办税厅领取)。

  第二步:准备收入凭证

  境外工资薪金(劳动合同、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股息红利(境外企业分红决议、券商对账单);财产转让(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及资金交割凭证)。

  第三步:准备完税证明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四步:准备其他材料

  居民身份证明(如护照、居住证);境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涉及多国所得);委托代理书(如需他人代办)。

  第五步:现场提交申报并缴款

  纳税人或代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材料并填写申报表,税务人员审核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税收缴款书》至银行缴纳税款,或通过POS机、电子税务局完成支付--税务机关留存申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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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境内外税期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很多国家的纳税年度并不是公历年度,比如,日本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月至次年3月31日。如果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境内纳税年度不一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特别是针对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况,无论在税额的计算还是已缴税额的抵免过程中,均需要按照规定确认计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抵免。

  四、结语

  近年来,国内很多人申请到了海外身份,甚至已经取得了其他国家的国籍,但其生活、工作的重心仍在国内,在境外又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房产、股票等,也有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国外,境内外都有资产和收入,随着对于境外所得征税管理的日趋严格和完善以及CRS信息交换的不断加强,居民个人境外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都有可能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境外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涉及主要经济中心、不同的身份属性(国籍、绿卡等)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等情况时,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纳税身份的判定及究竟该由哪一国优先征税更不是简简单单就能确定的,往往还需要复杂的协商过程,也不排除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除税务问题外,资产与收入的合规性来源亦可能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

  因此,无论是否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提醒,对于境外收入的税务问题都应高度重视。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及国际间的协作,对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申报要求必然会越来越严格和精准,切不可心存侥幸,为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

  当然,即使接到税务机关的提醒也不必过于恐慌,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最快的速度、积极的态度、专业的判断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额外的税款滞纳金的负担,尽早予以处理和解决。

  对于境外有大额收益,或者可能构成境内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个人而言,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建议提前聘请专业律师、专业税务师协助确认境内外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税收居民身份和财产、收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