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7-04
文号:国税发[1995]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基层,认真组织学习,吸取教训。

  我们认为,修武县国税局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隐瞒不报,错误是严重的,它侵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对修武县国税局将中央级和省级收入擅自入到县级收入、违反财政体制法规的错误行为,抓得及时,处理是严肃认真的,维护了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所属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和税收政策业务的学习,增强严格执法意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和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尽职尽责,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要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保证中央税收足额及时地入库。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税基,变相减税免税,改变税种属性,挖中央收入人地方。严防工作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为教训,在进行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认真检查、纠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上级报告。如不认真自查自纠以及有问题不报告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省局执法检查组对修武县国税局违反税收政策,混淆入库级次等问题进行了调查。1994年度,修武县国税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为完成地方收入任务,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总额达2947225.86元。其中将中央级增值税1586392.85元及省级金融保险营业税832035.40元太到县级收入中,严重违反了财政体制法规,影响了中央、省级财政收入和新税制的正确运行。省局责成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对修武县国税局的问题作出严肃处理。现将焦作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的处理报告》及《关于省局赴修武国税局新税制执法检查组有关问题的处理报告》一并通报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全体税务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国税系统自2月中旬开始,对新税制运行情况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总的来讲,我省国税系统的执法检查工作是严肃认真的,成效是显著的,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善和国家税法严肃性,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了保证执法检查的实效,引起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视,在执法检查刚开始,省局就通报处理了郑州市中牟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在检查中,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进主动整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也确有少数单位的领导政策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要求置若罔闻,对所犯的错误不积极进行检查纠正,意欲蒙混过关。修武县国税局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省局认为,修武县国税局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在省局处理中牟县国税局问题之后,仍然隐瞒错误,应付检查,其问题的性质就显得更为恶劣。焦作节国税局赴修武县国税局新税制执法检查组,不能严格遵守廉洁法规及检查工作纪律,接受县局的宴请及礼品,工作不深入,未能查出修武县国税局存在的严重混库问题,其错误也是严重的。焦作节国税局在执法检查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对修武问题的处理上也是严肃认真的。省属同意焦作节国税局对修武县国税局及市局赴修武执法检查组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修武县国税局局长张建华同志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对修武县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芦栓牢同志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管局决定,对1994年元月至9月期间截留中央级和省级收入202万元负有直接责任的前任修武县国税局局长,党组书记,现任焦作节国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国昌同志,免去其党内及行政职务,给予记大过处分。省局希望,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及全体税务人员,要从李国昌、张建华等同志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国家整体意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和新税制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税基,变相减税免税,降低税收负担,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今后,若再发生违反税收政策、侵害国家整体利益的问题,仍将依据事实情节和错误性质,做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从严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省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最必须认真转变作风,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观念,严防工作作风浮飘、自我约束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渎职等问题的发生。对问题严重、造成工作损失者也要作出严肃处理。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