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持股比例,以确定不同股权投资类型,相应分红则有不同账务税务处理。
一、若持股50%以上,即为“控制”,应属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持股比例6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80万(300万×60%)
贷:投资收益 18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180万
贷:应收股利180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股权投资,取得利润分配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18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若持股比例20%至50%,即为“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应属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持股比例4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乙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计算应享有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万(1000万×40%)
贷:投资收益 400万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甲公司对于应分股利予以确认
借:应收股利 120万(300万×4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同样道理,上述股权投资收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40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若持股比例20%以下,则通过相应金融资产项目核算
例如:甲公司2020年1月购买乙公司(上市公司)股票200万股(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占股比例0.5%。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按照每股0.6元分配现金股利,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20万(200万×0.6)
贷:投资收益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上述“投资收益120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依法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持股比例”是判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控制或者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常用标准,但并非唯一、也非绝对标准;具体判断时,还需要综合考虑间接表决权、表决权分布、潜在表决权、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权利等因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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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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