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发文时间:2010-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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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度  

2010年财税法规汇总       2011年财税法规汇总    

2012年财税法规汇总    2013年财税法规汇总

 分行业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       分税种财税法规         

全文废止、部分失效、全文有效的财税规章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税办便函[2010]21号 , 2010.12.17已作更正,重新发布)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06.12

国税发[1992]13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12.30

国税发[1993]15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1.18

国税发[1994]15号 


6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02.18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03.13

国税发[1995]50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04.06

国税发[1995]65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1.18

国税发[1995]171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7.22

国税发[1996]127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8.29

国税发[1996]148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1997.03.26

国税发[1997]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09.26

国税发[1997]147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1998.03.26

国税发[1998]44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1998.04.15

国税发[1998]49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1998.04.17

国税发[1998]53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08.12

国税发[1998]12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09.28

国税发[1998]156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会计制度

1998.10.27

国税发[1998]186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10.08

国税发[1999]179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1999.12.01

国税发[1999]221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002.02.01

国家税务总局

第1号令 


26

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2.04.02

国家税务总局

第2号令 


27

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2003.01.23

国家税务总局

第5号令 


28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12.17

国家税务总局

第7号令 


29

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10.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9号令 


30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4.12.22

国家税务总局

第10号令 


31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005.05.24

国家税务总局

第11号令 


32

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2005.05.24

国家税务总局

第12号令 


33

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30

国家税务总局

第14号令 


34

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5.11.15

国家税务总局

第15号令 


35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08.30

国家税务总局

第16号令 


36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2006.12.15

国家税务总局

第17号令 


37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国家税务总局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国家税务总局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1994.04.23

国税发[1994]11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0.25

国税发[1995]19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1996.09.27

国税发[1996]17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1997.04.28

国税发[1997]7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1997.12.16

国税发[1997]18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1998.03.17

国税函[1998]156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06.24

国税发[1998]97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1998.08.19

国税发[1998]13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999.03.25

国税发[1999]49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04.16

国税发[1999]65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1999.09.20

国税发[1999]171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2002.05.23

国家税务总局

第3号令


16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2.09.09

国家税务总局

第4号令


17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2003.01.23

国家税务总局

第6号令


18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5.08.09

国家税务总局

第13号令

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1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

1992.06.12

国税发[1992]13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1993.12.30

国税发[1993]15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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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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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