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发文时间:2010-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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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度  

2010年财税法规汇总       2011年财税法规汇总    

2012年财税法规汇总    2013年财税法规汇总

 分行业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       分税种财税法规         

全文废止、部分失效、全文有效的财税规章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税办便函[2010]21号 , 2010.12.17已作更正,重新发布)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06.12

国税发[1992]13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12.30

国税发[1993]15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1.18

国税发[1994]15号 


6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02.18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03.13

国税发[1995]50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04.06

国税发[1995]65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1.18

国税发[1995]171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7.22

国税发[1996]127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8.29

国税发[1996]148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1997.03.26

国税发[1997]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09.26

国税发[1997]147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1998.03.26

国税发[1998]44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1998.04.15

国税发[1998]49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1998.04.17

国税发[1998]53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08.12

国税发[1998]12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09.28

国税发[1998]156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会计制度

1998.10.27

国税发[1998]186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10.08

国税发[1999]179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1999.12.01

国税发[1999]221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002.02.01

国家税务总局

第1号令 


26

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2.04.02

国家税务总局

第2号令 


27

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2003.01.23

国家税务总局

第5号令 


28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12.17

国家税务总局

第7号令 


29

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10.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9号令 


30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4.12.22

国家税务总局

第10号令 


31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005.05.24

国家税务总局

第11号令 


32

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2005.05.24

国家税务总局

第12号令 


33

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30

国家税务总局

第14号令 


34

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5.11.15

国家税务总局

第15号令 


35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08.30

国家税务总局

第16号令 


36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2006.12.15

国家税务总局

第17号令 


37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国家税务总局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国家税务总局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1994.04.23

国税发[1994]11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0.25

国税发[1995]19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1996.09.27

国税发[1996]17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1997.04.28

国税发[1997]7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1997.12.16

国税发[1997]18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1998.03.17

国税函[1998]156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06.24

国税发[1998]97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1998.08.19

国税发[1998]13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999.03.25

国税发[1999]49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04.16

国税发[1999]65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1999.09.20

国税发[1999]171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2002.05.23

国家税务总局

第3号令


16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2.09.09

国家税务总局

第4号令


17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2003.01.23

国家税务总局

第6号令


18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5.08.09

国家税务总局

第13号令

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1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

1992.06.12

国税发[1992]13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1993.12.30

国税发[1993]15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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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