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5-09-26
文号:国税发[1995]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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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玉泉区分局发生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柜台售票员与外来从来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盗卖专用发票107本(其中:百万元版48本,万元版59本)的重大犯罪案件。目前,本案主要案犯李云燕、王金龙已被检查机关拘留。

  经查,这次盗卖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与当地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工作松弛有直接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不重视,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玉泉区分局录用临时工作人员李云燕,并将专用发票的领票、售票、记帐、收款等项工作让其一人负责,而李云燕就是利用了这个便利条件,在1995年6月至8月间,与浙江温州来呼和浩特市的王金龙等人相勾结,采用冒名顶替、虚列企业购票等多种不法手段盗卖专用发票。

  二是没有建立与专用发票管理相配套的岗位责任制和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李云燕分管的164户一般纳税人的售票工作,多为规模较小的区办企业,但却长期领售大面额版的专用发票,其中仅7月份两次就领购78本,而没有引起有关管理工人员的怀疑,也没有按法规进行核对检查。

  三是未进行专用发票定期盘点、核对检查。

  案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对此案的检查工作作了指示,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对此案的查处工作也十分重视,及时将案情通报各地,并针对此案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加强管理及堵塞漏洞的补救措施。同时,按总局要求及时上报了案情的查处进展情况。

  今年以来,总局针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陆续下发了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法规,并以一些地区发生的丢失、被盗、倒卖、虚开专用发票的重大案件进行了通报,但个别地区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给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此,总局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发售、保管要分设专人管理,定期对专用发票的库存进行盘点、核对检查,堵塞漏洞。

  二、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参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进行认真的核,凡由临时录用人员从事专用发票领购、发售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一律要进行及时的调整,要由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税务干部但任专用发票管理重要环节的工作。

  三、各税务机关立即组织一次对专用发票库存和已发售的专用发票的全面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要及时上报总局。

  四、为避免因此案盗卖出的专用发票而造成损失,现将被盗卖的107本专用发票字轨号码附后,各地税务机关务必作好协查工作,发现与此案有关的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并上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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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