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97号 关于切实加强税种征管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08-10-22
文号:国税发[2008]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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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了前三季度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但是,由于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以及税收政策调整等情况的变化,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全年税收稳定增长,现就切实加强各税种征管、努力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强增值税进、销项税金对比分析,运输企业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对比分析,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做好超标准未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将抵扣链条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强化对稽核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加强票表比对,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利用税控装置强化对加油站、超市、机动车经销等行业的增值税管理。做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的推行工作,实现通知单信息在购销双方税务机关的传递与核对。

  (二)强化营业税征收管理。加强对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的营业税管理和评估,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并充分利用国土、房管、契税征收等外部信息,强化税源控管。加强对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的管理,及时将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收入信息传递给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对代开票纳税人严格实行"先税后票",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防止虚开货运发票行为。

  (三)强化消费税征收管理。落实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成品油、烟、酒、汽车等行业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四)强化相关税种的综合管理。进一步做好车辆税收一条龙、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比对分析,提高各税种综合管理水平。依托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分析评估,并及时反馈信息,促进加强对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监控。将长期亏损、连续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列为管理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和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抓好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所得税入库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分级跟踪管理,分户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分月入库台账,逐户分析收入变化原因,按月逐级报告。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严格按照年初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做好月(季)度预缴,不得随意调整企业预缴比例和税额,不得违规批准缓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主动加强与科技、农业、民政等部门的联系,严格减免税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范围、程序实施减免税管理,逐户建立减免税登记台账,对减免税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强化税基管理,加强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对,并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信息比对,防止企业少计收入或虚列支出。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精神,在 2008年底前将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并逐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覆盖面,总局将在年底前进行抽查。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征管,认真开展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促进自行申报。加强非劳动所得征管,对股权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股息分红、偶然所得等加强征收管理,严厉查处以发票冲抵个人收入等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三、加强对财产和行为税征管

  (一)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进度。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运用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开展对比,利用GPS技术等手段实施实地监测,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土地面积的真实信息,并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系统,为开展征管、稽查工作提供支持,做到边清查、边堵漏、边入库。

  (二)强化地市维护建设税信息比对和委托代征。尽快制定两税信息比对软件安装使用及两税信息比对方案,积极开展2007年度两税信息比对分析,并在年内落实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建税费。

  (三)尽快落实资源税调整有关政策。及时转发并认真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额的文件,尽快将政策调整转化为收入增长。

  (四)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及时开展对2007年和2008年初已基本销售完毕、符合清算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五)积极推进车船税代收代缴。积极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总局将加强指导、督促,并力争年内与保监会就各地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六)抓好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总局拟在12月份土地审批相对集中期间,组织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新耕地占用税条例情况,推动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集中清理陈欠。各地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反避税工作,加强对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等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强化反避税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以及利用各国税法漏洞等方式避税的监控,减少税收流失。

  (二)加强对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等行为的税收管理。跟踪和掌握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跨境交易等活动中产生的应税收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强化日常监控,做好国际税源税务登记备案、日常申报工作,开展国际税源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加强部门配合和国际协作,强化税收协定执行。

  五、加强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

  认真做好2008年各类税收专项检查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对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协调和督办,抓好对已查处大要案的协查和案件协查地的查补税款入库工作,努力做到案结税清。总结运用近年来对部分垄断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检查的经验,适时扩大检查范围,组织对同类行业中其他企业的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稽查部门组织抽查。

  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确保公正文明执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有增收因素的税收政策的宣传。规范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络等一线服务窗口,提高办税和服务效率。按照纳税人行业、规模、类型提供个性化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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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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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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